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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一本通(第3版)》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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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一本通(第3版)》以安全生產法的條文為序號,逐條穿插關聯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請示答復和部分地方規范性文件,方便讀者理解和使用其他的相關法律文件。
《法律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一本通(第3版)》緊扣法律條文,在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之後附上案例指引,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并對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錄,方便讀者查找。
以主法條為干,迅速查找相關規定
目錄標注重點,歸納相關規定要點
收錄權威案例,提煉歸納裁判摘要
提示沖突法條,準確解釋適用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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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法條為干,迅速查找相關規定
目錄標注重點,歸納相關規定要點
收錄權威案例,提煉歸納裁判摘要
提示沖突法條,準確解釋適用關系。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管理方針】
第四條 【安全生產要求】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工會職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
第九條 【監管部門及職責】
第十條 【安全生產標準】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宣傳】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的技術服務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條 【支持發展】
第十五條 【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條 件】
第十七條 【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第十八條 【資金投入】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知識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二條 【技術更新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要求】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建設項目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條 【設計和審查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特殊建設項目的安全設計和驗收】
第二十八條 【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安全設備標準及護養、檢測】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
第三十一條 【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監管】
第三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 【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檢查】
第三十九條 【經費保障】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四十二條 【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 【工傷社會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安全條 款】
第四十五條 【了解、建議權】
第四十六條 【批評、檢舉、控告權】
第四十七條 【緊急情況處置權】
第四十八條 【獲得賠償權】
第四十九條 【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
第五十條 【接受教育和培訓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不安全因素報告義務】
第五十二條 【工會監督】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政府職責】
第五十四條 【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
第五十五條 【政府監管的限制】
第五十六條 【監督檢查的職權范圍】
第五十七條 【監督檢查的配合】
第五十八條 【監督檢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條 【監督檢查的記錄】
第六十條 【聯合檢查與分別檢查】
第六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察】
第六十二條 【檢查機構的條 件和責任】
第六十三條 【舉報制度】
第六十四條 【舉報權】
第六十五條 【舉報義務】
第六十六條 【獎勵】
第六十七條 【輿論監督】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 【政府職責】
第六十九條 【組織和設備要求】
第七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報告】
第七十一條 【安全監管部門的事故報告】
第七十二條 【事故搶救】
第七十三條 【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七十四條 【事故責任】
第七十五條 【事故調查處理不得干涉】
第七十六條 【事故信息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審批監管工作人員違法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 【監管部門違法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檢評機構違法的責任】
第八十條 【資金投入違法的責任】
第八十一條 【單位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違法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違法的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法經營危險物品的責任】
第八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違法的責任】
第八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內未簽安全管理協議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間未簽安全管理協議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 【生產經營場所和宿舍違法的責任】
第八十九條 【免責協議違法的責任】
第九十條 【從業人員不服管理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 【單位負責人違法處理事故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政府部門違法處理事故的責任】
第九十三條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的責任】
第九十四條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九十五條 【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用語解釋】
第九十七條 【施行日期】
附錄:
本書所涉文件目錄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管理方針】
第四條 【安全生產要求】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工會職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
第九條 【監管部門及職責】
第十條 【安全生產標準】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宣傳】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的技術服務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條 【支持發展】
第十五條 【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條 件】
第十七條 【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第十八條 【資金投入】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知識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二條 【技術更新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要求】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建設項目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條 【設計和審查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特殊建設項目的安全設計和驗收】
第二十八條 【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安全設備標準及護養、檢測】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
第三十一條 【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監管】
第三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 【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檢查】
第三十九條 【經費保障】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四十二條 【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 【工傷社會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安全條 款】
第四十五條 【了解、建議權】
第四十六條 【批評、檢舉、控告權】
第四十七條 【緊急情況處置權】
第四十八條 【獲得賠償權】
第四十九條 【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
第五十條 【接受教育和培訓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不安全因素報告義務】
第五十二條 【工會監督】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政府職責】
第五十四條 【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
第五十五條 【政府監管的限制】
第五十六條 【監督檢查的職權范圍】
第五十七條 【監督檢查的配合】
第五十八條 【監督檢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條 【監督檢查的記錄】
第六十條 【聯合檢查與分別檢查】
第六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察】
第六十二條 【檢查機構的條 件和責任】
第六十三條 【舉報制度】
第六十四條 【舉報權】
第六十五條 【舉報義務】
第六十六條 【獎勵】
第六十七條 【輿論監督】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 【政府職責】
第六十九條 【組織和設備要求】
第七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報告】
第七十一條 【安全監管部門的事故報告】
第七十二條 【事故搶救】
第七十三條 【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七十四條 【事故責任】
第七十五條 【事故調查處理不得干涉】
第七十六條 【事故信息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審批監管工作人員違法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 【監管部門違法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檢評機構違法的責任】
第八十條 【資金投入違法的責任】
第八十一條 【單位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違法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違法的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法經營危險物品的責任】
第八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違法的責任】
第八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內未簽安全管理協議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間未簽安全管理協議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 【生產經營場所和宿舍違法的責任】
第八十九條 【免責協議違法的責任】
第九十條 【從業人員不服管理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 【單位負責人違法處理事故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政府部門違法處理事故的責任】
第九十三條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的責任】
第九十四條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九十五條 【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用語解釋】
第九十七條 【施行日期】
附錄:
本書所涉文件目錄
書摘/試閱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4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24日)
第39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40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4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24日)
第39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40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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