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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全書系列:公安法律適用全書(19)(第4版)》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根據國家最新立法動態編纂的大型法律工具書,最大的特色在于注重法律文件之間的關聯適用,重點法律條文後都附有具備強大檢索功能的“注釋鏈接”,指引讀者快速查找關聯規定。
最全面準確的收錄——涵蓋了與分冊主題相關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規、重要的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按照主題內容和效力級別分類,并對修正或者廢止的條文都加注說明。
最精細實用的加工——展現重點條文的關聯規定、對法律條文理解適用的解釋性答復、批復和復函,并根據各個分冊特點精選指導案例、文書范本、相關標準、流程圖表等內容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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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全書系列:公安法律適用全書(19)(第4版)》:重在細節、勝在品質!
含文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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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綜合
行政許可法
行政處罰法
行政復議法
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
行政強制法
人民警察法
人民武裝警察法
二、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
集會游行示威法
突發事件應對法
戒嚴法
禁毒法
三、刑事偵查
刑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繼續盤問規定
四、道路交通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五、戶籍和出入境管理
居民身份證法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戶口登記條例
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六、消防管理
消防法
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七、危險品和特種行業管理槍支管理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八、信息安全管理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行政許可法
行政處罰法
行政復議法
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
行政強制法
人民警察法
人民武裝警察法
二、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
集會游行示威法
突發事件應對法
戒嚴法
禁毒法
三、刑事偵查
刑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繼續盤問規定
四、道路交通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五、戶籍和出入境管理
居民身份證法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戶口登記條例
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六、消防管理
消防法
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七、危險品和特種行業管理槍支管理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八、信息安全管理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書摘/試閱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九條【行政許可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公示義務】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提交真實材料、反映真實情況義務】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行政許可申請的處理】行政機關財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十三條【鼓勵行政機關發展電子政務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九條【行政許可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公示義務】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提交真實材料、反映真實情況義務】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行政許可申請的處理】行政機關財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十三條【鼓勵行政機關發展電子政務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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