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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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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韓生活保護制度研究》內容簡介:社會福利包括政府福利和非政府福利,政府主辦的福利為社會保障,其中有社會救助。社會救助制度是第一社會保障制度或第一社會福利制度。“第一”是指最基本的、最必需的、首先應該有的,因為社會救助是救助社會最弱勢群體的生命,它是應該最先到達的生存保障、是應該最後兜底的社會安全網;還因為社會救助是政府首先有責任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政府有人力財力權力,而民間和宗教的慈善救助可以是偶然的,允許不連續的,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的序幕就是在1601年由英國政府頒布《伊麗莎白濟貧法》拉開的。
作者簡介
作者:(韓國)金炳徹 (日本)于洋 楊立雄
于洋,1971年生于中國北京市。外交學院畢業後赴日本留學,畢業于日本早稻田大學政治經濟學院及早稻田大學研究生院經濟學研究科,獲得早稻田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現就職于日本城西大學現代政策學院,任副教授。同時兼任早稻田大學現代政治經濟研究所及同志社大學社會福利教育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出版著作多部,發表論文多篇。
金炳徹,1974年生于韓國光州市。1993年畢業于朝鮮大學,獲得中文學士學位,2000年赴英國留學,2002年獲得英國諾丁漢大學社會福利學系碩士學位,2007年獲得諾丁漢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博士學位。曾在上海社會科學院、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做過短期訪問學者。目前擔任中國人民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專任教師,研究領域為東亞社會保障制度比較、社會救助和老年福利。社會兼職有:英國東亞社會政策學會(EASP)會員,韓國社會保障學會(KSSA)會員,韓國社會保障學會(KASWP)會員。提交和發表多篇論文。
楊立雄,1968年生于中國湖南省邵陽市。畢業于南開大學,獲得社會學博士學位,曾在北京市民政局工作,從事社會救助理論與政策研究;後任教于湖南師范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從事勞動與社會保障的教學和研究工作,研究方向為貧困與救助、老年福利。
在《中國人口科學》《中國軟科學》《經濟學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50多篇。出版專著《社會救助研究》《中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公共養老金制度》。
社會兼職: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社會保障制度》副主編;《社會保障研究》雜志副主編;中國社會福利協會理事,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副理事。
于洋,1971年生于中國北京市。外交學院畢業後赴日本留學,畢業于日本早稻田大學政治經濟學院及早稻田大學研究生院經濟學研究科,獲得早稻田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現就職于日本城西大學現代政策學院,任副教授。同時兼任早稻田大學現代政治經濟研究所及同志社大學社會福利教育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出版著作多部,發表論文多篇。
金炳徹,1974年生于韓國光州市。1993年畢業于朝鮮大學,獲得中文學士學位,2000年赴英國留學,2002年獲得英國諾丁漢大學社會福利學系碩士學位,2007年獲得諾丁漢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博士學位。曾在上海社會科學院、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做過短期訪問學者。目前擔任中國人民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專任教師,研究領域為東亞社會保障制度比較、社會救助和老年福利。社會兼職有:英國東亞社會政策學會(EASP)會員,韓國社會保障學會(KSSA)會員,韓國社會保障學會(KASWP)會員。提交和發表多篇論文。
楊立雄,1968年生于中國湖南省邵陽市。畢業于南開大學,獲得社會學博士學位,曾在北京市民政局工作,從事社會救助理論與政策研究;後任教于湖南師范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從事勞動與社會保障的教學和研究工作,研究方向為貧困與救助、老年福利。
在《中國人口科學》《中國軟科學》《經濟學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50多篇。出版專著《社會救助研究》《中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公共養老金制度》。
社會兼職: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社會保障制度》副主編;《社會保障研究》雜志副主編;中國社會福利協會理事,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副理事。
名人/編輯推薦
《中日韓生活保護制度研究》是由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的。
目次
序社會救助是第一社會福利制度
第一章 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節 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一、中國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背景
二、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發展和演變
第二節 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體制
二、最低生活保障申領程序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計調查
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五、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及調整方法
六、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狀
七、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支出
第三節 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建議
一、管理體制改革
二、家計調查改革
三、保障標準改革
四、就業激勵存在的問題
五、按家庭結構實施分類救助
點評:完善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解決三大問題/何文炯
第二章 日本生活保護制度
一、日本社會保障制度概況
二、日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I_
第二節 日本生活保護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生活保護制度的管理體制
二、生活保護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
三、最低生活保護的內容
四、最低生活保護基準的確定方式及其變遷
第三節 日本生活保護制度的動向
一、受助人及受助家庭的數量變化
二、受助人員的年齡狀況
三、享受各項補貼的人員情況
四、受助家庭構成類別及受助期間
五、受助家庭的開始及停止的情況
六、生活保護制度的資金數額的推移
第四節 日本生活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未來展望
一、日本生活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二、對日本生活保護制度的展望
點評:中日生活保護制度比較與借鑒/王文亮
第三章 韓國生活保護制度
第一節 韓國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一、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發展_
二、韓國社會救助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三、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點與意義
第二節 韓國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實施原則
二、家計調查
三、國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付內容
四、韓國國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體系
五、韓國國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三節 對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評價和展望
一、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二、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議點評:韓國國民基礎生活保障制度/樸凌厚
第四章 中日韓生活保護制度比較
第一節 中日韓三國基本情況比較
一、中日韓社會政策比較
二、中日韓貧困問題比較
第二節 中日韓生活保護制度結構比較
一、生活保護管理體制
二、生活保護家計調查比較
三、生活保護對象和內容比較
第三節 中日韓生活保護效果評價
一、受助人數和受助率比較
二、受助對象特征比較
三、受助水平比較
第一章 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節 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一、中國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背景
二、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發展和演變
第二節 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體制
二、最低生活保障申領程序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計調查
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五、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及調整方法
六、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狀
七、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支出
第三節 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建議
一、管理體制改革
二、家計調查改革
三、保障標準改革
四、就業激勵存在的問題
五、按家庭結構實施分類救助
點評:完善中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解決三大問題/何文炯
第二章 日本生活保護制度
一、日本社會保障制度概況
二、日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I_
第二節 日本生活保護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生活保護制度的管理體制
二、生活保護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
三、最低生活保護的內容
四、最低生活保護基準的確定方式及其變遷
第三節 日本生活保護制度的動向
一、受助人及受助家庭的數量變化
二、受助人員的年齡狀況
三、享受各項補貼的人員情況
四、受助家庭構成類別及受助期間
五、受助家庭的開始及停止的情況
六、生活保護制度的資金數額的推移
第四節 日本生活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未來展望
一、日本生活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二、對日本生活保護制度的展望
點評:中日生活保護制度比較與借鑒/王文亮
第三章 韓國生活保護制度
第一節 韓國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一、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發展_
二、韓國社會救助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三、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點與意義
第二節 韓國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實施原則
二、家計調查
三、國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付內容
四、韓國國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體系
五、韓國國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三節 對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評價和展望
一、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二、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議點評:韓國國民基礎生活保障制度/樸凌厚
第四章 中日韓生活保護制度比較
第一節 中日韓三國基本情況比較
一、中日韓社會政策比較
二、中日韓貧困問題比較
第二節 中日韓生活保護制度結構比較
一、生活保護管理體制
二、生活保護家計調查比較
三、生活保護對象和內容比較
第三節 中日韓生活保護效果評價
一、受助人數和受助率比較
二、受助對象特征比較
三、受助水平比較
書摘/試閱
一 是國家行政主導原理。《生活保護法》第1條明確指出:“本法律要以日本國憲法第25條所規定的理念為基礎,對于生活在貧困狀態中的國民,國家要視其貧困程度給予必要的保護措施。在保證其最低限度的生活的同時,達到促進其自力更生、奮發圖強的目的。”這一條款不僅明確了政府必須對國民的生存權利給予必要的保護,同時還指出這種保護必須以國家責任的形式來實現。即在生活保護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強調了國家行政主導的原理。
二 是無差別式平等原理。《生活保護法》第2條指出:“國民只要滿足了法定的條件,不論人種、信仰、性別、身份,任何人都可以享受無差別的、平等的生活保護待遇。但是,在判斷當事人是否滿足了所規定的條件的時候,應該注意當事人是否可以通過補充性的手段達到滿足所規定的條件。”所謂補充性手段是指通過其他的法律制度?,或者是通過有撫養義務的親屬的撫養、救濟來達到擺脫貧困狀態的目的。
三 是最低生活保障原理。《生活保護法》第3條指出:“生活保護制度必須按照憲法第25條所規定的內容來執行。”憲法第25條中對于受助人的權利作出如下規定,即“國民擁有享受最低限度的健康的、文明的生活權利”。這也就是明確了生活保護制度只能保障當事人的最低水準的生活,超過最低生活水準以上的保障不予承擔。
四 是補充性保護原理。《生活保護法》第4條第1項記述如下:“保護措施是在生活貧困者滿足了有效地運用其所有的財產、擁有的勞動能力的前提下予以實施的”。此外第4條第2項中又寫道:“民法所規定的撫養義務人的撫養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扶助措施必須在此法律執行前優先執行”。
二 是無差別式平等原理。《生活保護法》第2條指出:“國民只要滿足了法定的條件,不論人種、信仰、性別、身份,任何人都可以享受無差別的、平等的生活保護待遇。但是,在判斷當事人是否滿足了所規定的條件的時候,應該注意當事人是否可以通過補充性的手段達到滿足所規定的條件。”所謂補充性手段是指通過其他的法律制度?,或者是通過有撫養義務的親屬的撫養、救濟來達到擺脫貧困狀態的目的。
三 是最低生活保障原理。《生活保護法》第3條指出:“生活保護制度必須按照憲法第25條所規定的內容來執行。”憲法第25條中對于受助人的權利作出如下規定,即“國民擁有享受最低限度的健康的、文明的生活權利”。這也就是明確了生活保護制度只能保障當事人的最低水準的生活,超過最低生活水準以上的保障不予承擔。
四 是補充性保護原理。《生活保護法》第4條第1項記述如下:“保護措施是在生活貧困者滿足了有效地運用其所有的財產、擁有的勞動能力的前提下予以實施的”。此外第4條第2項中又寫道:“民法所規定的撫養義務人的撫養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扶助措施必須在此法律執行前優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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