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學生常用法律手冊(2012應試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21世紀教學法規叢書
ISBN13:9787511830234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法規中心
出版日:2012/01/01
裝訂/頁數:平裝/342頁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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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民事訴訟法學生常用法律手冊(2012應試版)》內容簡介:民事訴訟法是一門實際操作性較強的學科,其在教學中須以主體法為依據,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加以理解、配套,尤其重視對重要法條的直接考查,故熟練掌握《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重點法條、理順民事訴訟法律流程,是學好本學科的關鍵之一。《民事訴訟法學生常用法律手冊(2012應試版)》就是通過以下主要欄目指引學生結合法條學好本課程。
名人/編輯推薦
《民事訴訟法學生常用法律手冊(2012應試版)》編輯推薦:法條注釋——重視基礎知識的扎實掌握,對重點法條所規范的基本問題進行闡釋,突出基礎學習。
理論關聯——重視法學理論、背景知識與法條規范的關聯,對重要理論常識予以精辟講解,將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際立法相聯系。
考點提示——重視法條中的細枝末節,將容易混淆、忽視,但又經常考查的知識點提煉出來,為整個知識體系查漏補缺。
真題自測——重視司法考試與日常教學的關聯,以歷年司考真題作為驗收學習成果的手段,并輔以答案解析。
關聯法條——重視不同法規之間的關聯指引,以核心法律條文為主線,將與之緊密關聯的重要法規、司法解釋穿插到條文中去,使同一法律問題的相關規定一目了然,省去來回翻閱之苦。
文書格式——含常見訴訟文書格式范本。
法條注釋、真題自測、關聯法條、文書格式、樣樣齊全,日常教學、期末考試、司法考試、考研預備、般般適用。
理論關聯——重視法學理論、背景知識與法條規范的關聯,對重要理論常識予以精辟講解,將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際立法相聯系。
考點提示——重視法條中的細枝末節,將容易混淆、忽視,但又經常考查的知識點提煉出來,為整個知識體系查漏補缺。
真題自測——重視司法考試與日常教學的關聯,以歷年司考真題作為驗收學習成果的手段,并輔以答案解析。
關聯法條——重視不同法規之間的關聯指引,以核心法律條文為主線,將與之緊密關聯的重要法規、司法解釋穿插到條文中去,使同一法律問題的相關規定一目了然,省去來回翻閱之苦。
文書格式——含常見訴訟文書格式范本。
法條注釋、真題自測、關聯法條、文書格式、樣樣齊全,日常教學、期末考試、司法考試、考研預備、般般適用。
目次
上篇 民事訴訟法
(一)綜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10.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7.14)
(二)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9.11.12)
(三)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12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2008.12.11)
(四)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9.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9.16)
(五)期間、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8.2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
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2004.11.25)
(六)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6.12.19)
(七)一、二審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9.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2000.9.22)
(八)審判監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
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11.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
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2002.7.3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復(2002.7.1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
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2007.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對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
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2000.113)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2001.10.11)
(九)執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7.8)
……
下篇 仲裁法
(一)綜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10.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7.14)
(二)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9.11.12)
(三)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12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2008.12.11)
(四)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9.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9.16)
(五)期間、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8.2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
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2004.11.25)
(六)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6.12.19)
(七)一、二審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9.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2000.9.22)
(八)審判監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
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11.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
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2002.7.3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復(2002.7.1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
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2007.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對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
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2000.113)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2001.10.11)
(九)執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7.8)
……
下篇 仲裁法
書摘/試閱
第十一條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第十二條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準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于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準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于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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