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城市:希臘羅馬宗教、法律及制度研究(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208104914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法)菲斯泰爾‧德‧古朗士
出版日:2012/04/01
裝訂/頁數:平裝/415頁
規格:23.5cm (高)
版次:二版
人民幣定價:4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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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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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古代城市:希臘羅馬宗教、法律及制度研究》古希臘羅馬社會研究經典之作,暢銷百年至今不衰。《古代城市:希臘羅馬宗教、法律及制度研究》是古希臘羅馬社會研究的經典之作,《古代城市:希臘羅馬宗教、法律及制度研究》強調了早期宗教對于希臘羅馬社會組織結構的重要影響。作者認為希臘羅馬的城邦社會的形成乃是基于各邦不可調和的獨立信仰。後來,這種多元信仰逐步讓位于一種單一的信仰,城邦制度遂走向衰落,即城邦為帝國所取代。
作者簡介
作者:(法國)菲斯泰爾?德?古朗士 譯者:吳曉群
1830—1889,法國歷史學家。生于法國,早年在巴黎高等師范學院學習,曾長期擔任斯特拉斯堡大學歷史系教授。著有《古代城市——希臘羅馬宗教、法律及制度研究》、《法國起源史》、《古代法國的政治制度史》等,其著作與思想對20世紀歐洲思想界產生了廣泛而持久的影響。
1830—1889,法國歷史學家。生于法國,早年在巴黎高等師范學院學習,曾長期擔任斯特拉斯堡大學歷史系教授。著有《古代城市——希臘羅馬宗教、法律及制度研究》、《法國起源史》、《古代法國的政治制度史》等,其著作與思想對20世紀歐洲思想界產生了廣泛而持久的影響。
目次
中譯者前言/1
英文版前言/17
導言:為了解古代制度有研究古人早期信仰的必要/33
卷一古代信仰
第一章有關靈魂與死亡的觀念/39
第二章死者崇拜/45
第三章聖火/50
第四章家內宗教/59
卷二家庭
第一章宗教是構成古代家庭的原則/67
第二章婚姻/70
第三章家庭的延續,禁止獨身,不育情況下的離婚,兒女間的
不平等/76
第四章過繼與出繼/81
第五章親屬關系,羅馬人所謂的“宗族關系”/84
第六章所有權/89
第七章繼承權/100
一、古代繼承權的性質與原則/100
二、兒子有繼承權而女兒沒有/102
三、同輩繼承/105
四、出繼與過繼的結果/107
五、最初無遺囑制度/108
六、長子繼承權/110第八章家庭中的權威/113
一、古代父權的原則與性質/113
二、列舉父權之種種/117第九章古代家庭的道德觀/122
第十章希臘羅馬的氏族/128
一、古代作家所說的氏族/129
二、對羅馬氏族幾種解釋的考察/132
三、氏族就是仍保持其最初的組織及團結的家庭/135
四、最初,家庭(氏族)是惟一的社會形式/138
卷三城市
古代城市目錄第一章胞族、庫里亞與部落/145
第二章新的宗教信仰/
一、自然界中的諸神/149
二、此種宗教與人類社會演進的關系/150第三章城市的建立/155
第四章城市/162
第五章對建城者的崇拜,埃涅阿斯的傳說/170
第六章城市的諸神/176
第七章城市的宗教/
一、公共會餐/185
二、節慶與歷法/188
三、戶籍調查/190
四、集會、元老院、法庭、軍隊及凱旋禮中的宗教/192第八章儀式與編年/196
第九章城市政府,國王/202
一、國王的宗教權力/202
二、國王的政治權力/205第十章官員/209
第十一章法律/215
第十二章公民與外邦人/222
第十三章愛國主義與放逐/226
第十四章城市精神/229
第十五章城市間的關系,戰爭與和平,諸神的聯盟/233
第十六章羅馬人,雅典人/238
第十七章國家至上,古代沒有個人自由/247
卷四革命
第一章貴族與門客/253
第二章平民/258
第三章第一次革命/263
一、剝奪國王的政治權力/263
二、斯巴達革命史/265
三、雅典的同類革命/267
四、羅馬的同類革命/270第四章貴族統治城市/274
第五章第二次革命,家庭結構的變化,長子繼承權的消失,氏族的
分裂/278
第六章門客獲得自由/282
一、最初門客的狀況及其變化/282
二、雅典門客制度的消失,梭倫的功績/287
三、羅馬門客制度的變化/290第七章第三次革命,平民進入城市/294
一、有關這次革命的一般情況/294
二、雅典革命史/301
三、羅馬革命史/306第八章私法改革,十二銅表法,梭倫法典/325
第九章政府組織的新原則,公共利益與投票權/334
第十章建立一個富有的貴族階層的企圖,民主制的建立,第四次
革命/338
第十一章民主政府的法則,雅典民主政治的實例/344
第十二章富人與窮人,民主制的衰落,平民暴君/351
第十三章斯巴達革命/357
卷五城市制度的消失
第一章新的信仰,哲學改變政治原則/367
第二章羅馬的征服/375
一、羅馬的起源與居民/375
二、羅馬的第一次擴張(公元前753—前350年)/378
三、羅馬是如何成為帝國的(公元前350—前140年)/381
四、羅馬到處摧毀城市制度/388
五、被征服的民族陸續進入羅馬城/392
第三章基督教改變政府形態/400
主要譯名對照表/407
2012年再版後記/415
英文版前言/17
導言:為了解古代制度有研究古人早期信仰的必要/33
卷一古代信仰
第一章有關靈魂與死亡的觀念/39
第二章死者崇拜/45
第三章聖火/50
第四章家內宗教/59
卷二家庭
第一章宗教是構成古代家庭的原則/67
第二章婚姻/70
第三章家庭的延續,禁止獨身,不育情況下的離婚,兒女間的
不平等/76
第四章過繼與出繼/81
第五章親屬關系,羅馬人所謂的“宗族關系”/84
第六章所有權/89
第七章繼承權/100
一、古代繼承權的性質與原則/100
二、兒子有繼承權而女兒沒有/102
三、同輩繼承/105
四、出繼與過繼的結果/107
五、最初無遺囑制度/108
六、長子繼承權/110第八章家庭中的權威/113
一、古代父權的原則與性質/113
二、列舉父權之種種/117第九章古代家庭的道德觀/122
第十章希臘羅馬的氏族/128
一、古代作家所說的氏族/129
二、對羅馬氏族幾種解釋的考察/132
三、氏族就是仍保持其最初的組織及團結的家庭/135
四、最初,家庭(氏族)是惟一的社會形式/138
卷三城市
古代城市目錄第一章胞族、庫里亞與部落/145
第二章新的宗教信仰/
一、自然界中的諸神/149
二、此種宗教與人類社會演進的關系/150第三章城市的建立/155
第四章城市/162
第五章對建城者的崇拜,埃涅阿斯的傳說/170
第六章城市的諸神/176
第七章城市的宗教/
一、公共會餐/185
二、節慶與歷法/188
三、戶籍調查/190
四、集會、元老院、法庭、軍隊及凱旋禮中的宗教/192第八章儀式與編年/196
第九章城市政府,國王/202
一、國王的宗教權力/202
二、國王的政治權力/205第十章官員/209
第十一章法律/215
第十二章公民與外邦人/222
第十三章愛國主義與放逐/226
第十四章城市精神/229
第十五章城市間的關系,戰爭與和平,諸神的聯盟/233
第十六章羅馬人,雅典人/238
第十七章國家至上,古代沒有個人自由/247
卷四革命
第一章貴族與門客/253
第二章平民/258
第三章第一次革命/263
一、剝奪國王的政治權力/263
二、斯巴達革命史/265
三、雅典的同類革命/267
四、羅馬的同類革命/270第四章貴族統治城市/274
第五章第二次革命,家庭結構的變化,長子繼承權的消失,氏族的
分裂/278
第六章門客獲得自由/282
一、最初門客的狀況及其變化/282
二、雅典門客制度的消失,梭倫的功績/287
三、羅馬門客制度的變化/290第七章第三次革命,平民進入城市/294
一、有關這次革命的一般情況/294
二、雅典革命史/301
三、羅馬革命史/306第八章私法改革,十二銅表法,梭倫法典/325
第九章政府組織的新原則,公共利益與投票權/334
第十章建立一個富有的貴族階層的企圖,民主制的建立,第四次
革命/338
第十一章民主政府的法則,雅典民主政治的實例/344
第十二章富人與窮人,民主制的衰落,平民暴君/351
第十三章斯巴達革命/357
卷五城市制度的消失
第一章新的信仰,哲學改變政治原則/367
第二章羅馬的征服/375
一、羅馬的起源與居民/375
二、羅馬的第一次擴張(公元前753—前350年)/378
三、羅馬是如何成為帝國的(公元前350—前140年)/381
四、羅馬到處摧毀城市制度/388
五、被征服的民族陸續進入羅馬城/392
第三章基督教改變政府形態/400
主要譯名對照表/407
2012年再版後記/415
書摘/試閱
第十一章 法律
希臘羅馬人與印度人一樣,最初之時,法律只是宗教的一部分而已。各城的古法都是有關儀式、儀式程序的指導、禱詞以及管理條令的匯編。有關所有權、繼承權的法律也散見于獻祭、埋葬和死者崇拜的條文之中。
保留至今的羅馬古法,即所謂“王法”,其中論及祭祀活動的,與論及世俗生活的一樣多。其中有禁止有罪的婦人靠近祭壇,有禁止在聖餐上吃某些菜,還有提及凱旋將軍的進城儀式的。《十二銅表法》中的條令雖是較晚近的,但仍保留了小部分與葬禮有關的規定。與此同時,梭倫的功績也就是一套法規、一系列儀式,它規定了獻祭的程序、犧牲的價錢、婚禮以及對死者的崇拜。
西塞羅在他的《論法律》中描繪了一套立法的方案,而這套方案并非完全是出于他的想像,實際上,從本質到形式,他都是在模仿古代的立法者。以下是他所述及的幾條法律:“靠近諸神時要純潔,祖先的廟宇和拉瑞斯的居所要維持,祭司在聖餐上只準用合乎禮儀的祭品,每個人都要向祖先的鬼魂(即摩尼斯)獻祭。”這位羅馬哲學家當然不相信古代關于拉瑞斯和摩尼斯的宗教,他只是在模仿古代的法律而已,而且他相信,他必須將有關祭祀的規定插入其中。
在羅馬,人們普遍認為,若不熟悉法律便不能成為一個好祭司,反之,若不識宗教者,也就不懂法律。因為,生活中無事不與宗教相關聯,人們凡事都要向祭司們請教,聽從他們的決定,在無數的案件中,他們是惟一合格的法官。所有與結婚、離婚以及有關未成年人的民事與宗教權利的爭執都有賴于他們的裁決。他們也是亂倫與獨身的審判者。過繼與宗教有關,必須要有祭司的同意才行。立遺囑便是要打破宗教所訂立的財產與祭祀的繼承順序,因此,必須在開始之時就征得祭司的允許。每家田地的邊界也是由宗教所訂立的,一旦兩個鄰居因地界發生爭執,他們就得在祭司面前進行辯論(fratres arvales)。這就向我們解釋了為什么同樣的一批人他們既是祭司也是法學家的原因——法律與宗教原為一體。因此,法理學家甚至將這一古老的定義一直保留至查士丁尼時代——“法學乃是有關神界事物和人間事物的知識(Jurisprudentia est rerum divinarum atque humanarum notitia)。”
古代法律的起源十分明了,并不是人所創立的。梭倫、來庫古、米諾斯和努瑪都曾將他們城市的法律寫下來,但法律并不是由他們而創。如果我們以為,立法者就是以一人之天才而創法律條文,并以此強加欺騙于他人,那么這樣的立法者永不可能存在于古代社會之中。古代法律也不是始于人們的投票選舉。以一定數量的選票便能產生一部法律,那是晚近以後的事情,只是在兩次革命使人發生變化之後才出現的。古時,人們以為法律是某種很古老且神聖不可改變的東西。如城市一樣古老,建城者在建爐火的同時也就創立了法律——他為人們和城墻確定了慣例(moresque uiris et moenia ponit)。他在創立宗教的同時創立了這一切。也不能說是建城者獨自創立的。那么誰是真正的創立者呢?以上,當我們論及家庭的組成、希臘羅馬法中所規定的所有權、繼承權、遺囑和過繼時,發現這些相關法律與古人的信仰是相一致的。如果我們將這些法律與自然的公正相比較時,則常常會發現它們是相互矛盾的,而且,從中我們還發現,古人并不追求所謂的絕對權利與公正。然而,當我們將這些法律與死者崇拜和聖火崇拜放在一起,以遠古宗教的原則來對比時,則發現它們完全與遠古宗教相一致。
古人無需自問良心,然後說,“這是公正的,那是不公正的。”古代法律并不是以這種方式產生的。但他們相信,宗教法規定,聖火是應父子相傳的,由此房屋也成世襲的財產。一個人將其父葬于土中,并相信死者的靈魂會永遠擁有這塊土地,故要求其子孫對其永祭。于是,土地、死者的領地以及獻祭的地方便成為一個家庭不可轉讓的財產。宗教如是說,“祭祀由兒子而非女兒繼承。”而法律也隨著宗教說,“兒子有繼承權,女兒無權繼承。男系之侄可以繼承,而女系之侄則無權繼承。”這就是古代法律產生的方式,自然而出,無需人為地尋求。古代法律是信仰直接且必然的結果。
古人說他們的法律來自于諸神。克里特人將其法律歸功于朱庇特(此處應為宙斯才對。——譯者注)而非米諾斯。古代斯巴達人相信他們的立法者是阿波羅而非來庫古。羅馬人相信努瑪是在古代意大利最強大的神靈、即女神伊格爾(Egeria)的指引下完成其法律的創制的。伊特魯里亞人則是從神塔格斯(Tages)那里得到法律的。所有這些傳說都是對的。因為,在古代,真正的立法者并非是一個人,而是當時人們所懷抱的宗教信仰。
古代法律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都保持著神聖性。甚至在法律已為人的意志所改變,或是在人們可以選舉的方式立法時,仍需請示于神,至少要得到神的應允。在羅馬,人們不相信只憑人們的一致同意便能立法的。人民的決定還需要得到大祭司的認可,也還需要占卜師來證明諸神對此法令是表示同意的。
某一天,保民官想要在部落大會上通過一條法案,一個貴族問道,“你有何權利制定新法,或改現存的法?你,既不是占卜師,在你所屬的團體中也無任何宗教職權,法律是聖事,而你與宗教和聖事有何關系?”由此,我們能夠明白古人對于法律是如何的尊敬和依戀。他們并不將法律視作人類的產品,而認為是出自于神。因此,當柏拉圖說,“服從法律就是服從神”,這并非是一句空話。他只不過表達了普通希臘人的觀念而已,而在《克里托篇》中,他說蘇格拉底之死是因為法律如此要求于他。在蘇格拉底之前,溫泉關(Thermopylae)的巖石上寫著,“路人,去告訴斯巴達人,為遵守法律,我們躺在了這里。”古代法律是永遠神聖的,在王權時代,法律就是王後;在共和時代,法律則是人民之後。不守法便是瀆神。
原則上,因法律是神聖的,故是不可改變的。值得注意的是,從未有廢法之事出現。人們的確可以立新法,但舊法仍然保留,不過,新舊法律之間可能會有些相沖突的地方。德拉古法典并沒有被梭倫所廢除,王法也沒有為《十二銅表法》所取代。刻在石頭上的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至多是小心翼翼地做一些修改而不能將其廢除。這一原則是造成混淆的最大原因之所在,也是古代法律中值得注意之處。
歷代相反的法律條文匯集在一起,同受尊敬。在伊賽奧斯(Isaeus)的一篇演講辭中,提到兩個爭奪遺產的人,每人都引證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條文,而兩種法律截然不同,卻又是同為人們所尊敬的。因此,在《摩奴法典》中,一方面保存了古法所確立的長子繼承權,另一方面,又有兄弟間平分財產的規定。
古法是從不解釋的。為什么要解釋呢?它不必向人們做出解釋,它是由神定的。古法也無需討論——它是強加在人身上的,它是權威之作,人們服從它,是因為他們信仰它。歷經數代,法律都沒有形諸文字,而是父子相傳的,與他們的信仰和禱詞一樣。古代法律是一個永遠環繞著家庭爐火或城市聖火的神聖傳統。
當人們想要將其記錄下來之時,是與儀式、禱詞和節慶的規定一起寫在聖書上的。瓦羅曾引證圖斯庫盧(Tusculum)城的一條古法,并補充說,他是在該城的聖書中讀到此的。哈里卡納蘇的狄奧尼修斯研究原始文獻時說,在羅馬,在十人委員會立法之前,所有書寫出來的法律都是在祭司用書中找到的。後來,法律從儀式用書中分離出來,單獨成書。但仍習慣性地將法律用書保留在神廟之中,由祭司保管。
無論是成文的還是未成文的,這些法律都是以非常簡短的句子表達的,其形式大約與《摩西十誡》中的詩篇和《摩奴法典》中的章節(slocas)相似。甚至很可能是押韻的。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說法,古代法律在成文以前都是詩歌。我們從語言中仍可尋覓到此種痕跡,如羅馬人將法律稱作“詩”(carmina),而希臘人則稱之為“歌”。
這些古代詩歌都是不變的文獻。改變一個字母、變動一個字的位置、改變詩的韻律,都會因毀壞了神所啟示給人的形式而對法律本身帶來破壞。法律如禱詞一樣,如要得到諸神的認可就必須正確地加以復述,如果有一個字被改變了都是瀆神的行為。在遠古法律中,外在的形式與文字就是一切,而不必尋求其用意或精神是什么。古法的價值不在于它其中所包含的道德原則,而在于文字所形成的格式之中。其力量在于組成古法的神聖文字之中。
古時,特別是在古代羅馬,法的觀念是與某些神聖的文字密不可分的。比如,定契約時,一個人問,你與我立誓嗎(Dari spondes)?另一個人回答,我立誓(Spondeo)。如果沒有說這些話,契約則無效。債權人徒勞無功地索取債務,而負債之人卻不負任何義務。因為對于古人而言,一個人并不因良心或公正之心而遵守法律,乃是神聖的話語使然。當兩人說了那神聖的話語後,兩人間便有了法律的義務。若無神語,則無義務。
如果我們明白古代法律是一種宗教、是一套神聖的經典與儀式的匯集,那么古代羅馬司法程序的奇怪形式就不會讓我們感到吃驚了。原告想以法告人(agit lege),引證法律條文以毀敵手,但他要小心,為了讓法律站在他的一邊,他必須知道法律術語,并能正確無誤地引述出來。如果他說錯了一個字,法律便不再幫他,也不能保護他了。蓋烏斯曾說,有一個人的葡萄藤被鄰居砍了,事實俱在,他引述法律。但法律中所說的是樹,而他說的是葡萄,結果他輸了官司。
只會復述法律條文還不夠,還必須配以外在的動作,這即是宗教儀式中所說的禮儀,或法律中所說的程序。為此,凡賣方必使用銅塊和天秤,而買方則須以手觸摸——舉行財產轉讓儀式(mancipatio);而凡是爭奪財產的官司,則必須佯裝打架——揮拳相向(manuum consertio)。放人、出繼、司法行為以及所有司法程序中的手勢皆出于此。
因為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故而它也擁有城市宗教所具有的神秘特性。法律程序如宗教程序一樣是秘不示人的。不僅是對外人而言,甚至對平民也是保密的(李玄伯譯本按,由此可知晉鑄刑,孔子譏之的緣因。——譯者注)。這并不是因為參與者認為他們應該擁有更大的權力而將他人排除在外,而是因為以其起始和性質而論,法律要求保持自身的秘密,只有先進入家內祭祀和城市祭祀活動之後才能得聞此秘密。
古法的宗教由來也向我們解釋了其中的一個重要性質。宗教純粹就是“公民的”(civil),即是為各城所獨有的。因此,它也就是一部民法(a civil law)。但有必要說明古人所謂的民法是何意。當古人說,法律是公民的——即民法(jus civile, νομοι πολιτικοι)時,他們并不只是把它簡單地理解為各城的條例,如同我們今天各國的法律條文那樣。他們的意思是說,他們的法律只有在同一個城市的公民中間才是有效的。生活在同一個城市之中,并不是人人都遵守此城的法律且將自己置于其保護之下,只有公民才受其保護。對奴隸是沒有法律可言的,如同對于外邦人一樣。
後面我們將論及住在城中的外邦人,他們既不能成為業主,也不能成為繼承人和立遺囑人。他們也不能簽定任何契約,或是出現在本城公民的法庭之上。在雅典,如果一個外邦人碰巧成了一個公民的債權人,他不能在法庭上討債,因為法律不承認其契約的有效性。
古法的這些規定是很合乎邏輯的。古時,法律并不出自公正的觀念,而是來自宗教的觀念,離此則無法想像。欲在兩人間建立法律關系,必先在他們中間存在宗教關系方可。也就是說,他們應該是同祭一個祭壇,同行一種祭禮的。當這種宗教團體不存在時,也就不可能有任何法律關系的存在。奴隸和外邦人都不可參與城中的宗教。一個外來者和一個公民或許可以毗鄰而居若干年,但沒人會想到在他們中有建立任何法律關系的可能性。對于古人而言,法律不過是宗教的一個方面而已。沒有共同的宗教,也就沒有共同的法律。
希臘羅馬人與印度人一樣,最初之時,法律只是宗教的一部分而已。各城的古法都是有關儀式、儀式程序的指導、禱詞以及管理條令的匯編。有關所有權、繼承權的法律也散見于獻祭、埋葬和死者崇拜的條文之中。
保留至今的羅馬古法,即所謂“王法”,其中論及祭祀活動的,與論及世俗生活的一樣多。其中有禁止有罪的婦人靠近祭壇,有禁止在聖餐上吃某些菜,還有提及凱旋將軍的進城儀式的。《十二銅表法》中的條令雖是較晚近的,但仍保留了小部分與葬禮有關的規定。與此同時,梭倫的功績也就是一套法規、一系列儀式,它規定了獻祭的程序、犧牲的價錢、婚禮以及對死者的崇拜。
西塞羅在他的《論法律》中描繪了一套立法的方案,而這套方案并非完全是出于他的想像,實際上,從本質到形式,他都是在模仿古代的立法者。以下是他所述及的幾條法律:“靠近諸神時要純潔,祖先的廟宇和拉瑞斯的居所要維持,祭司在聖餐上只準用合乎禮儀的祭品,每個人都要向祖先的鬼魂(即摩尼斯)獻祭。”這位羅馬哲學家當然不相信古代關于拉瑞斯和摩尼斯的宗教,他只是在模仿古代的法律而已,而且他相信,他必須將有關祭祀的規定插入其中。
在羅馬,人們普遍認為,若不熟悉法律便不能成為一個好祭司,反之,若不識宗教者,也就不懂法律。因為,生活中無事不與宗教相關聯,人們凡事都要向祭司們請教,聽從他們的決定,在無數的案件中,他們是惟一合格的法官。所有與結婚、離婚以及有關未成年人的民事與宗教權利的爭執都有賴于他們的裁決。他們也是亂倫與獨身的審判者。過繼與宗教有關,必須要有祭司的同意才行。立遺囑便是要打破宗教所訂立的財產與祭祀的繼承順序,因此,必須在開始之時就征得祭司的允許。每家田地的邊界也是由宗教所訂立的,一旦兩個鄰居因地界發生爭執,他們就得在祭司面前進行辯論(fratres arvales)。這就向我們解釋了為什么同樣的一批人他們既是祭司也是法學家的原因——法律與宗教原為一體。因此,法理學家甚至將這一古老的定義一直保留至查士丁尼時代——“法學乃是有關神界事物和人間事物的知識(Jurisprudentia est rerum divinarum atque humanarum notitia)。”
古代法律的起源十分明了,并不是人所創立的。梭倫、來庫古、米諾斯和努瑪都曾將他們城市的法律寫下來,但法律并不是由他們而創。如果我們以為,立法者就是以一人之天才而創法律條文,并以此強加欺騙于他人,那么這樣的立法者永不可能存在于古代社會之中。古代法律也不是始于人們的投票選舉。以一定數量的選票便能產生一部法律,那是晚近以後的事情,只是在兩次革命使人發生變化之後才出現的。古時,人們以為法律是某種很古老且神聖不可改變的東西。如城市一樣古老,建城者在建爐火的同時也就創立了法律——他為人們和城墻確定了慣例(moresque uiris et moenia ponit)。他在創立宗教的同時創立了這一切。也不能說是建城者獨自創立的。那么誰是真正的創立者呢?以上,當我們論及家庭的組成、希臘羅馬法中所規定的所有權、繼承權、遺囑和過繼時,發現這些相關法律與古人的信仰是相一致的。如果我們將這些法律與自然的公正相比較時,則常常會發現它們是相互矛盾的,而且,從中我們還發現,古人并不追求所謂的絕對權利與公正。然而,當我們將這些法律與死者崇拜和聖火崇拜放在一起,以遠古宗教的原則來對比時,則發現它們完全與遠古宗教相一致。
古人無需自問良心,然後說,“這是公正的,那是不公正的。”古代法律并不是以這種方式產生的。但他們相信,宗教法規定,聖火是應父子相傳的,由此房屋也成世襲的財產。一個人將其父葬于土中,并相信死者的靈魂會永遠擁有這塊土地,故要求其子孫對其永祭。于是,土地、死者的領地以及獻祭的地方便成為一個家庭不可轉讓的財產。宗教如是說,“祭祀由兒子而非女兒繼承。”而法律也隨著宗教說,“兒子有繼承權,女兒無權繼承。男系之侄可以繼承,而女系之侄則無權繼承。”這就是古代法律產生的方式,自然而出,無需人為地尋求。古代法律是信仰直接且必然的結果。
古人說他們的法律來自于諸神。克里特人將其法律歸功于朱庇特(此處應為宙斯才對。——譯者注)而非米諾斯。古代斯巴達人相信他們的立法者是阿波羅而非來庫古。羅馬人相信努瑪是在古代意大利最強大的神靈、即女神伊格爾(Egeria)的指引下完成其法律的創制的。伊特魯里亞人則是從神塔格斯(Tages)那里得到法律的。所有這些傳說都是對的。因為,在古代,真正的立法者并非是一個人,而是當時人們所懷抱的宗教信仰。
古代法律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都保持著神聖性。甚至在法律已為人的意志所改變,或是在人們可以選舉的方式立法時,仍需請示于神,至少要得到神的應允。在羅馬,人們不相信只憑人們的一致同意便能立法的。人民的決定還需要得到大祭司的認可,也還需要占卜師來證明諸神對此法令是表示同意的。
某一天,保民官想要在部落大會上通過一條法案,一個貴族問道,“你有何權利制定新法,或改現存的法?你,既不是占卜師,在你所屬的團體中也無任何宗教職權,法律是聖事,而你與宗教和聖事有何關系?”由此,我們能夠明白古人對于法律是如何的尊敬和依戀。他們并不將法律視作人類的產品,而認為是出自于神。因此,當柏拉圖說,“服從法律就是服從神”,這并非是一句空話。他只不過表達了普通希臘人的觀念而已,而在《克里托篇》中,他說蘇格拉底之死是因為法律如此要求于他。在蘇格拉底之前,溫泉關(Thermopylae)的巖石上寫著,“路人,去告訴斯巴達人,為遵守法律,我們躺在了這里。”古代法律是永遠神聖的,在王權時代,法律就是王後;在共和時代,法律則是人民之後。不守法便是瀆神。
原則上,因法律是神聖的,故是不可改變的。值得注意的是,從未有廢法之事出現。人們的確可以立新法,但舊法仍然保留,不過,新舊法律之間可能會有些相沖突的地方。德拉古法典并沒有被梭倫所廢除,王法也沒有為《十二銅表法》所取代。刻在石頭上的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至多是小心翼翼地做一些修改而不能將其廢除。這一原則是造成混淆的最大原因之所在,也是古代法律中值得注意之處。
歷代相反的法律條文匯集在一起,同受尊敬。在伊賽奧斯(Isaeus)的一篇演講辭中,提到兩個爭奪遺產的人,每人都引證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條文,而兩種法律截然不同,卻又是同為人們所尊敬的。因此,在《摩奴法典》中,一方面保存了古法所確立的長子繼承權,另一方面,又有兄弟間平分財產的規定。
古法是從不解釋的。為什么要解釋呢?它不必向人們做出解釋,它是由神定的。古法也無需討論——它是強加在人身上的,它是權威之作,人們服從它,是因為他們信仰它。歷經數代,法律都沒有形諸文字,而是父子相傳的,與他們的信仰和禱詞一樣。古代法律是一個永遠環繞著家庭爐火或城市聖火的神聖傳統。
當人們想要將其記錄下來之時,是與儀式、禱詞和節慶的規定一起寫在聖書上的。瓦羅曾引證圖斯庫盧(Tusculum)城的一條古法,并補充說,他是在該城的聖書中讀到此的。哈里卡納蘇的狄奧尼修斯研究原始文獻時說,在羅馬,在十人委員會立法之前,所有書寫出來的法律都是在祭司用書中找到的。後來,法律從儀式用書中分離出來,單獨成書。但仍習慣性地將法律用書保留在神廟之中,由祭司保管。
無論是成文的還是未成文的,這些法律都是以非常簡短的句子表達的,其形式大約與《摩西十誡》中的詩篇和《摩奴法典》中的章節(slocas)相似。甚至很可能是押韻的。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說法,古代法律在成文以前都是詩歌。我們從語言中仍可尋覓到此種痕跡,如羅馬人將法律稱作“詩”(carmina),而希臘人則稱之為“歌”。
這些古代詩歌都是不變的文獻。改變一個字母、變動一個字的位置、改變詩的韻律,都會因毀壞了神所啟示給人的形式而對法律本身帶來破壞。法律如禱詞一樣,如要得到諸神的認可就必須正確地加以復述,如果有一個字被改變了都是瀆神的行為。在遠古法律中,外在的形式與文字就是一切,而不必尋求其用意或精神是什么。古法的價值不在于它其中所包含的道德原則,而在于文字所形成的格式之中。其力量在于組成古法的神聖文字之中。
古時,特別是在古代羅馬,法的觀念是與某些神聖的文字密不可分的。比如,定契約時,一個人問,你與我立誓嗎(Dari spondes)?另一個人回答,我立誓(Spondeo)。如果沒有說這些話,契約則無效。債權人徒勞無功地索取債務,而負債之人卻不負任何義務。因為對于古人而言,一個人并不因良心或公正之心而遵守法律,乃是神聖的話語使然。當兩人說了那神聖的話語後,兩人間便有了法律的義務。若無神語,則無義務。
如果我們明白古代法律是一種宗教、是一套神聖的經典與儀式的匯集,那么古代羅馬司法程序的奇怪形式就不會讓我們感到吃驚了。原告想以法告人(agit lege),引證法律條文以毀敵手,但他要小心,為了讓法律站在他的一邊,他必須知道法律術語,并能正確無誤地引述出來。如果他說錯了一個字,法律便不再幫他,也不能保護他了。蓋烏斯曾說,有一個人的葡萄藤被鄰居砍了,事實俱在,他引述法律。但法律中所說的是樹,而他說的是葡萄,結果他輸了官司。
只會復述法律條文還不夠,還必須配以外在的動作,這即是宗教儀式中所說的禮儀,或法律中所說的程序。為此,凡賣方必使用銅塊和天秤,而買方則須以手觸摸——舉行財產轉讓儀式(mancipatio);而凡是爭奪財產的官司,則必須佯裝打架——揮拳相向(manuum consertio)。放人、出繼、司法行為以及所有司法程序中的手勢皆出于此。
因為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故而它也擁有城市宗教所具有的神秘特性。法律程序如宗教程序一樣是秘不示人的。不僅是對外人而言,甚至對平民也是保密的(李玄伯譯本按,由此可知晉鑄刑,孔子譏之的緣因。——譯者注)。這并不是因為參與者認為他們應該擁有更大的權力而將他人排除在外,而是因為以其起始和性質而論,法律要求保持自身的秘密,只有先進入家內祭祀和城市祭祀活動之後才能得聞此秘密。
古法的宗教由來也向我們解釋了其中的一個重要性質。宗教純粹就是“公民的”(civil),即是為各城所獨有的。因此,它也就是一部民法(a civil law)。但有必要說明古人所謂的民法是何意。當古人說,法律是公民的——即民法(jus civile, νομοι πολιτικοι)時,他們并不只是把它簡單地理解為各城的條例,如同我們今天各國的法律條文那樣。他們的意思是說,他們的法律只有在同一個城市的公民中間才是有效的。生活在同一個城市之中,并不是人人都遵守此城的法律且將自己置于其保護之下,只有公民才受其保護。對奴隸是沒有法律可言的,如同對于外邦人一樣。
後面我們將論及住在城中的外邦人,他們既不能成為業主,也不能成為繼承人和立遺囑人。他們也不能簽定任何契約,或是出現在本城公民的法庭之上。在雅典,如果一個外邦人碰巧成了一個公民的債權人,他不能在法庭上討債,因為法律不承認其契約的有效性。
古法的這些規定是很合乎邏輯的。古時,法律并不出自公正的觀念,而是來自宗教的觀念,離此則無法想像。欲在兩人間建立法律關系,必先在他們中間存在宗教關系方可。也就是說,他們應該是同祭一個祭壇,同行一種祭禮的。當這種宗教團體不存在時,也就不可能有任何法律關系的存在。奴隸和外邦人都不可參與城中的宗教。一個外來者和一個公民或許可以毗鄰而居若干年,但沒人會想到在他們中有建立任何法律關系的可能性。對于古人而言,法律不過是宗教的一個方面而已。沒有共同的宗教,也就沒有共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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