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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能源法律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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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能源法律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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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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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國際能源法律制度研究》以“國際能源法律制度研究”為題,廣泛借鑒近年來能源法領域的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以國際能源法的學科定位作為切入點,運用比較法和經濟法學分析等科學的研究方法,探討了國際能源貿易法律制度、國際能源投資法律制度、國際能源環境法律制度、國際能源組織法律制度、國際能源爭議解決法律制度等,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設性的觀點,具有一定的學術研究價值。我們相信,該書的出版對促進我國能源法律體系問題的研究,以及制定和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與政策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同時,也為能源領域的研究者、工作者和學習者提供很好的參考資料。

作者簡介

黃振中(1964~),男,法學博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京師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案例研究專業委員會理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律師協會能源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律師協會行業發展委員會委員。主要學術成果:《中國能源法學》、《美國證券法上的民事責任與民事訴訟》、《公司高管犯罪的警戒線》、《國際經濟法》、《行為法學》等;主編《經濟法》(副主編)、《擾亂市場秩序罪》等;參譯《元照英美法詞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等著作;在《法學評論》、《法學雜志》、《政治與法律》、《知識產權》、《國有資產管理》、《中國大學教學》、《中外能源》等法學、非法學核心期刊及省部級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三十多篇。
趙秋雁(1975~),女,法學博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北京師范大學中國社會管理研究院副教授、副院長、碩士生導師。兼任北京市法學會經濟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會理事、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研究領域是經濟法、國際商法和能源法。近年來,擔任國家精品課程“國際貿易”的主講人之一;兩次合作獲得北京市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2005年,2009年);專著《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國際比較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合著《中國能源法學》(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等多部作品;在《法學雜志》、《當代經濟科學》等刊物發表中英文學術論文數十篇。
譚柏平(1966~),男,法學博士,北京工業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講師。兼任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環境法治》雜志副主編,北京市東澤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12369環保投訴舉報咨詢中心法律顧問組成員。主要研究方向為環境與資源法、能源法、房地產法。著有《海洋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研究》(獨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環境資源法》(主編,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中國能源法學》(合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中國循環經濟法論》(參撰,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等;在《政治與法律》、《法學雜志》、《政法論叢》、《中外能源》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十余篇。
廖詩評(1979~),男,法學博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任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理事、中國國際法學會會員、中國歐洲學會歐盟法研究會理事、中國海洋法學會員。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公法、世界貿易組織法、歐盟法和國際模擬法庭競賽。主持國家社科基金等各類科研項目10項,參編教材11部,在《法學研究》、《法商研究》、《法學評論》、《法學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十余篇,專著《條約沖突基礎問題研究》獲2009年司法部第三屆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三等獎。

目次

序言

第一章 國際能源法概述
第一節 國際能源法概述
一、國際能源法的緣起與發展
二、國際能源法的概念與特征
三、國際能源法的學科定位
四、國際能源法的發展趨勢
第二節 國際能源法的基本原則
一、能源主權原則
二、國際能源合作原則
三、國際能源新秩序原則

第二章 國際能源貿易法律制度
第一節 國際能源貿易法律規制概述
一、國際能源貿易的概念
二、國際能源貿易的產生
三、國際能源貿易的影響
四、WT0規則與能源貿易法律規制
第二節 國際能源貨物貿易的法律規制
一、國際能源貨物貿易概述
二、國際石油貿易發展及其規制
三、國際天然氣貿易發展及其規制
四、國際煤炭貿易發展及其規制
第三節 國際能源服務貿易的法律規制
一、國際能源服務貿易概述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對能源服務貿易的適用
三、能源服務貿易談判的主要議題
第四節 國際能源技術貿易的法律規制
一、國際能源技術貿易概述
二、國際能源技術貿易與國際能源機構
三、國際能源技術貿易的法律規制
第五節 國際能源照付不議合同專題研究
一、照付不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照付不議合同的擔保性
三、照付不議合同的應用和發展趨勢
四、照付不議合同的法律風險防范

第三章 國際能源投資法律制度
第一節 國際能源投資概述
一、國際能源投資的概念和特征
二、國際能源投資的主要方式
三、國際能源投資的發展趨勢
第二節 國際能源投資法律制度概述
一、國際能源投資法的概念與特征
二、國際能源投資法律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三、國際能源投資法的淵源與體系
第三節 國際能源產品分成合同專題研究
一、國際能源產品分成合同概述
二、國際能源產品分成合同的立法與實踐
三、國際能源產品分成合同的條款
四、國際能源產品分成合同條款的理論分析
五、國際能源產品分成合同應用研究

第四章 國際能源環境法律制度
第一節 國際能源與環境概述
一、國際能源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
二、國際社會在能源發展中保護環境的新舉措
第二節 國際能源與環境的協調立法
一、有關環境保護的主要國際性法律文件
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能源環境法律與政策
第三節 國際能源環境法律的基本制度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二、環境行政許可制度
三、環境稅費制度
四、環境突發性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五、環境標準制度
第四節 國際能源環境問題的法律責任
一、跨界環境污染及損害
二、跨界損害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國際能源組織法律制度
第一節 國際能源組織概述
一、國際能源組織的產生
二、國際能源組織與國際能源關系
三、與能源有關的多邊性國際組織
四、與能源有關的區域性國際組織
第二節 國際能源機構的法律制度
一、國際能源機構的法律框架
二、國際能源機構的地位及作用
三、國際能源機構表決制度
第三節 國際原子能機構
一、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法律框架
二、國際原子能機構核保障制度的實施
三、國際原子能機構與中國

第六章 國際能源爭議解決法律制度
第一節 國際能源爭議概述
一、國際能源爭議的概念和特征
二、國際能源爭議的種類
第二節 解決國際能源爭議的一般方法
一、外交方法
二、司法性解決方法--訴訟
三、準司法性的爭議解決方法--仲裁
四、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ADR
第三節 《能源憲章條約》框架下的能源爭議解決機制
一、《能源憲章條約》中能源爭議解決機制的內容
二、《能源憲章條約》中能源爭議解決機制的特點
三、《能源憲章條約》中能源爭議解決的法律框架
四、《能源憲章條約》與中國
第四節 《國際能源署爭議解決中心章程》框架下的能源爭議解決機制
一、《國際能源署爭議解決中心章程》中能源爭議解決機制的內容
二、《國際能源署爭議解決中心章程》中能源爭議解決機制的特點
三、《國際能源署爭議解決中心章程》中能源爭議解決的法律框架
四、中國與《國際能源署爭議解決中中心章程》
第五節 國際能源爭議解決的專家裁決方法
一、專家裁決方法的產生和發展
二、專家裁決方法的特點和優勢
三、專家裁決在國際能源爭議解決中主要適用的領域
四、專家裁決方法的程序性問題
五、專家裁決解決國際能源爭議的前景展望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一、國際能源法的緣起與發展
國際能源法最早發端于20世紀70年代末,之前的能源法分散地規定在各國的電力、煤炭、石油等法律法規中,不存在調整國際能源領域的制度意義上的法律。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崛起,國際能源法蓬勃發展。
能源是國家之間力量等級體系的決定因素,獲得能源成為21世紀壓倒一切的首要任務。有了石油,能源就不再是一個純粹的經濟問題,而開始成為石油進口國之間,或是進口國與出口國之間,抑或是石油公司與政府之間政治沖突的一個動因和競技場。當今,石油資源以其巨大的政治、經濟和軍事意義,以及目前的不可替代性,已成為與糧食和水資源并列的、事關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經濟安全的重要資源,正是石油資源的勘探、開發和貿易等活動為國際能源法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實踐基礎。從1859年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打出“世界第一口油井”以來,世界對石油的渴求和使用已走過了一個半世紀的歷程,由于石油的有限性及其賦存的不均衡性,石油跨境貿易和投資應運而生,與之相關的交易慣例也逐漸形成。以1901年“達西協議”為代表的租讓制石油開采合約等構成了早期國際能源法的核心,并為日後國際能源法的發《國家能源政策法》,日本于1979年頒布《能源合理使用法》等。盡管這一時期的國內能源立法以國有化為特征,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能源領域的國際合作與調整,但結束了之前各國政府對能源領域的自由放任狀態,促使國際社會達成了“能源利益分配沖突需要由專門的法律來協調監管”的重要共識。在1991年《歐洲能源條約》基礎上簽訂的《能源憲章條約》,是由51個包括西歐、東歐、前蘇聯地區和歐洲以外的部分經合組織國家簽訂的一個國際性的多邊能源協定,被認為是第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能源法律文件。其目的在于建立一個面向21世紀開放的、非歧視性的國際能源市場,為所有締約方之間的能源貿易和在能源投資、過境運輸、能源效率、能源環境以及能源供應的安全性等領域合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同時簽署的還包括《能源憲章之能源效率及相關環境問題議定書》,把環境問題納入多邊投資條約,這種立法模式標志著國際社會第一次在國際能源法的向度上思考和處理全球環境問題。
國際性能源組織機構不斷豐富著全球及區域性的國際能源法律實踐活動,為推動國際能源立法的不斷發展與日臻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組織基礎。從職能職責角度,既有涵蓋能源問題的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八國集團會議、北美自由貿易區、亞太經合組織和上海經濟合作組織等綜合性國際組織;也有涉及能源問題的國際海洋組織、國際獨立游輪船東協會、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組織等專門性組織;還有OPEC、IEA,ECT、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能源論壇、世界能源大會、國際可再生能源組織、東盟與中日韓(10+3)能源合作等專業的能源組織。其中,1960年,為維護石油輸出國能源利益而成立的OPEC,作為第一個由多國政府成立的,以維護石油輸出國石油利益為核心的同盟性國際能源組織和多邊能源外交協調機制,為國際石油領域的價格主導權與話語權之爭奠定了組織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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