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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民法大全翻譯系列:學說匯纂(第12卷)請求返還之訴》第一章的標題開頭即是“關于物”二詞(關于若通過訴訟對某確定物提出主張,人們相信會歸還給我們的物,以及關于請求返還之訴)。該標題已經出現在之前的裁判官永久告示中,且這里所涉及的訴訟其歷史相當悠久。當代法學家可能會為第十二卷的體系安排而感到費解,可能會為該卷內容的異質性而感到困惑。
目次
第一章 關于若通過訴訟對某確定物提出主張,人們相信會歸還給我們的物,以及關于請求返還之訴
第二章 關于自愿宣誓、必要宣誓及應法官要求宣誓
第三章 關于估價宣誓
第四章 關于目的不達的請求返還之訴
第五章 關于卑鄙或不正當原因引起的請求返還之訴
第六章 關于非債清償請求返還之訴
第七章 關于無因所得之請求返還之訴
第二章 關于自愿宣誓、必要宣誓及應法官要求宣誓
第三章 關于估價宣誓
第四章 關于目的不達的請求返還之訴
第五章 關于卑鄙或不正當原因引起的請求返還之訴
第六章 關于非債清償請求返還之訴
第七章 關于無因所得之請求返還之訴
書摘/試閱
不是每一個數給他人現金的行為都約束受領現金之人,但是只有完成了該行為,受領人才立即受到債的約束。的確,死因金錢贈與之人也給出了一定的金錢,但不會使受領人受到債的約束,除非發生了作為債務之條件的事實,比如,贈與人恢復了健康,或者受贈人先于【贈與人】死亡。如果某人給出一筆金錢的目的是讓【受領人】做某事,在應為之事是否會被做出尚不確定的這段時間里,不存在債務;但是一旦可以肯定此事不會被做出,收到金錢之人便受到債之約束;比如,我給了提提烏斯10【幣】,目的是讓他在朔日之前解放【奴隸】斯蒂庫斯;朔日之前我不能提起任何訴訟;朔日之後,只有在【該奴隸】沒有被解放的情況下,我才可以提起訴訟。
D.12,1,19,1
如果一個受監護人未經其監護人的授權,借出了【一筆錢】或者用它償還了一筆債,一旦這些錢被花掉,他將擁有請求返還之訴或者不再受【債的】約束,之所以如此,不是因為其他原因,而是因為人們認為【這筆錢】是由于他【即受監護人】的行為才到收錢之人手中的;與此相關,如果以消費借貸的名義收到這筆錢或者把這筆錢作為償債【標的物】的人,又把同樣一筆錢以消費借貸的形式借了出去,或者用它償還了【自己的】債務,這些錢一且被花掉,一方面,他自己將對該受監護人負有債務,或者該受監護人對他將不再受【債的】約束;另一方面,他將使那個【以消費借貸的形式】收到這筆錢的人對他負有債務,或者他自己對那個【以清償的名義】收到這筆錢的人將不再受債的約束。的確,一般而言,以他人的金錢提供消費借貸之人,一旦這筆錢被花掉,將使收到這筆錢的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同樣地,以這筆【他人的】金錢償還自己的債務的人,【一旦這筆錢被花掉,】對那個收到【這筆錢】的人,他將不再受債的約束。
D.12,1,20同一作者:《學說匯纂》第18卷
如果我贈與給你了一筆錢,目的是讓你以同樣一筆錢向我提供消費借貸,這是不是一個消費借貸呢?我說過,在【涉及這些事情的】表述中,我們沒有使用恰當的詞語;所以,一個這樣的契約既不是贈與,也不是消費借貸:不是贈與,因為這筆錢不是基于這樣的意圖給出的,即在任何情況下它都將留在受領人那里;不是消費借貸,因為給出【這筆錢】與其說是為了使對方負擔債務,倒不如說是為了履行【一個協議】。于是,如果某人收到一筆我【贈與】給他的金錢,條件是隨後以之向我提供借貸,他在收到這筆錢之後,又將它給了我,那么不存在消費借貸:的確,應該認為就如同我收到了【本來就】屬于我的【東西】那樣。由于【在上述活動中】所使用的這些詞語的微妙含義,所以應該對這些【表述】做這樣的重新解釋,而認為兩個【契約】都有效的觀點是一個較此更為寬松的解釋。
D.12,1,21同一作者:《學說匯纂》第48卷
一些【法學家】認為.提起10【幣】訴訟請求之人,不應被迫先接受5【幣】,然後再就其余部分提起訴訟;聲稱整片土地均為自己所有之人,也不應被迫先只就一部分提起訴訟。但是,在上述兩種情形中,如果裁判官使原告先接受【被告主動】向他提供的部分,這將被認為是一個更為仁慈的舉動,因為降低訴訟標的乃屬裁判官之職責。
……
D.12,1,19,1
如果一個受監護人未經其監護人的授權,借出了【一筆錢】或者用它償還了一筆債,一旦這些錢被花掉,他將擁有請求返還之訴或者不再受【債的】約束,之所以如此,不是因為其他原因,而是因為人們認為【這筆錢】是由于他【即受監護人】的行為才到收錢之人手中的;與此相關,如果以消費借貸的名義收到這筆錢或者把這筆錢作為償債【標的物】的人,又把同樣一筆錢以消費借貸的形式借了出去,或者用它償還了【自己的】債務,這些錢一且被花掉,一方面,他自己將對該受監護人負有債務,或者該受監護人對他將不再受【債的】約束;另一方面,他將使那個【以消費借貸的形式】收到這筆錢的人對他負有債務,或者他自己對那個【以清償的名義】收到這筆錢的人將不再受債的約束。的確,一般而言,以他人的金錢提供消費借貸之人,一旦這筆錢被花掉,將使收到這筆錢的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同樣地,以這筆【他人的】金錢償還自己的債務的人,【一旦這筆錢被花掉,】對那個收到【這筆錢】的人,他將不再受債的約束。
D.12,1,20同一作者:《學說匯纂》第18卷
如果我贈與給你了一筆錢,目的是讓你以同樣一筆錢向我提供消費借貸,這是不是一個消費借貸呢?我說過,在【涉及這些事情的】表述中,我們沒有使用恰當的詞語;所以,一個這樣的契約既不是贈與,也不是消費借貸:不是贈與,因為這筆錢不是基于這樣的意圖給出的,即在任何情況下它都將留在受領人那里;不是消費借貸,因為給出【這筆錢】與其說是為了使對方負擔債務,倒不如說是為了履行【一個協議】。于是,如果某人收到一筆我【贈與】給他的金錢,條件是隨後以之向我提供借貸,他在收到這筆錢之後,又將它給了我,那么不存在消費借貸:的確,應該認為就如同我收到了【本來就】屬于我的【東西】那樣。由于【在上述活動中】所使用的這些詞語的微妙含義,所以應該對這些【表述】做這樣的重新解釋,而認為兩個【契約】都有效的觀點是一個較此更為寬松的解釋。
D.12,1,21同一作者:《學說匯纂》第48卷
一些【法學家】認為.提起10【幣】訴訟請求之人,不應被迫先接受5【幣】,然後再就其余部分提起訴訟;聲稱整片土地均為自己所有之人,也不應被迫先只就一部分提起訴訟。但是,在上述兩種情形中,如果裁判官使原告先接受【被告主動】向他提供的部分,這將被認為是一個更為仁慈的舉動,因為降低訴訟標的乃屬裁判官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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