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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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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英中協會與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大學共同實施的中歐遏制酷刑項目(第二期)經過三年的運行已經接近尾聲。在三年的時間內,中歐雙方的課題組圍繞著進一步推進中國反酷刑的事業進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研究。在向各位讀者展示本項目研究成果之前,有必要概覽式地介紹一下本項目的主要內容及研究思路。
作者簡介
陳衛東,男,1960年7月生,山東蓬萊人,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長江學者講座教授,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衛東教授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400余篇,出版專著9部,主編、參編各類教材、著作等50余部。
近年來,陳衛東教授致力于中國的司法改革研究,發表、出版了許多學術論文與著作,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主張,為中國的司法改革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參加了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的一系列改革論證會,參加了律師法、國家賠償法、居民身份證法等法律的立法、起草與修正工作,全程參與了1996年刑事訴訟法以及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工作。
Taru Spronken,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大學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學教授,同時擔任兼職律師。Taru教授擅長刑事程序和人權問題的研究,并且在該領域出版了多項成果。目前的研究領域主要為歐盟刑事程序權利事項上的合作等,出版的著作有:A place of greater safety (2003);Procedural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Existing Level of Safeguards in theEuropean Union (2005); Suspects in Europe (2007); EU Procedural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2009); Effective Criminal Defence in Europe (2010); An EU-Wide Letter of Rights (2011)。
近年來,陳衛東教授致力于中國的司法改革研究,發表、出版了許多學術論文與著作,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主張,為中國的司法改革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參加了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的一系列改革論證會,參加了律師法、國家賠償法、居民身份證法等法律的立法、起草與修正工作,全程參與了1996年刑事訴訟法以及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工作。
Taru Spronken,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大學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學教授,同時擔任兼職律師。Taru教授擅長刑事程序和人權問題的研究,并且在該領域出版了多項成果。目前的研究領域主要為歐盟刑事程序權利事項上的合作等,出版的著作有:A place of greater safety (2003);Procedural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Existing Level of Safeguards in theEuropean Union (2005); Suspects in Europe (2007); EU Procedural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2009); Effective Criminal Defence in Europe (2010); An EU-Wide Letter of Rights (2011)。
名人/編輯推薦
《遏制酷刑的三重路徑--程序制裁羈押場所的預防與警察訊問技能的提升》(作者陳衛東、斯普瑞肯)是“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論叢”系列之一,收錄了中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比較研究;歐洲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問題分析等內容。
本書適合從事相關研究工作的人員參考閱讀。
本書適合從事相關研究工作的人員參考閱讀。
目次
序言
第一部分 中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比較研究
第一章 討論的前提:中歐刑事司法體制的宏觀比較
1.1 引言
1.2 中歐刑事司法體制基本要素比較
1.3 結論
第二章 歐洲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1 英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2 德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3 法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4 荷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5 歐洲人權法院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判例法
2.6 結語
第三章 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現狀
3.1 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條文根據
3.2 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司法實踐
3.3 新《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最新規定
3.4 結語
第四章 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問題分析
4.1 司法傳統與排除障礙
4.2 訴訟構造與排除障礙
4.3 執法實踐與排除障礙
第五章 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
5.1 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配套制度
5.2 有效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
第六章 結語
第二部分 《看守所法專家建議稿》及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看守所的設置、管理與人員
第三章 入所
第四章 管理
第一節 過渡管理
第二節 分押分管原則
第三節 警戒、看守
第四節 在押人員的財物管理
第五節 提訊
第六節 臨時出所
第七節 紀律、獎勵與懲戒
第五章 在押人員的權利與待遇
第一節 人身權利
第二節 生活待遇
第三節 醫療權利
第四節 與外界聯系
第五節 法律幫助權
第六節 政治、經濟、文化權利
第六章 出所
第七章 對看守所監管執法的監督
第一節 駐所檢察官的監督
……
第三部分 警察訊問技能的提升
第一部分 中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比較研究
第一章 討論的前提:中歐刑事司法體制的宏觀比較
1.1 引言
1.2 中歐刑事司法體制基本要素比較
1.3 結論
第二章 歐洲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1 英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2 德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3 法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4 荷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5 歐洲人權法院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判例法
2.6 結語
第三章 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現狀
3.1 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條文根據
3.2 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司法實踐
3.3 新《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最新規定
3.4 結語
第四章 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問題分析
4.1 司法傳統與排除障礙
4.2 訴訟構造與排除障礙
4.3 執法實踐與排除障礙
第五章 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
5.1 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配套制度
5.2 有效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
第六章 結語
第二部分 《看守所法專家建議稿》及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看守所的設置、管理與人員
第三章 入所
第四章 管理
第一節 過渡管理
第二節 分押分管原則
第三節 警戒、看守
第四節 在押人員的財物管理
第五節 提訊
第六節 臨時出所
第七節 紀律、獎勵與懲戒
第五章 在押人員的權利與待遇
第一節 人身權利
第二節 生活待遇
第三節 醫療權利
第四節 與外界聯系
第五節 法律幫助權
第六節 政治、經濟、文化權利
第六章 出所
第七章 對看守所監管執法的監督
第一節 駐所檢察官的監督
……
第三部分 警察訊問技能的提升
書摘/試閱
涉訴信訪作為訴訟程序外便捷有利的救濟手段會給整個司法系統施加了巨大的壓力,是審判人員在排除非法證據時所不得不考慮的法外因素。
4.1.2社會公眾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社會公眾了解案件情況的主要途徑是新聞媒體的報道,例如報紙、網絡或電視媒體。對于某些重大復雜的案件,如果涉及到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公眾的意見和輿論的力量往往會在某種程度上左右案件的判決結果。
以劉涌案為例,劉涌黑社會性質組織從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陽警方抓獲的4年半時間里,劉涌親自參與或指使授意他人的犯罪行為共27起,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02年4月,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以被告人劉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與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行賄罪、妨礙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多項罪名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2003年8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于2003年8月11日對劉涌所犯故意傷害罪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劉涌所犯其他各罪,維持一審判決,此份判決作出后,引起社會輿論地廣泛關注。
值得注意的是,劉涌的辯護律師提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情況,但社會公眾認為此人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即便有刑訊逼供行為也不影響對其判處死刑;與此相反,法學專家認為民眾應當尊重法院的生效判決,尊重程序正義,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此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提審此案。判決中認為:原二審判決定罪準確,也確認劉涌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以“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情況”和“鑒于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劉涌所犯故意傷害罪改判死。
……
4.1.2社會公眾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社會公眾了解案件情況的主要途徑是新聞媒體的報道,例如報紙、網絡或電視媒體。對于某些重大復雜的案件,如果涉及到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公眾的意見和輿論的力量往往會在某種程度上左右案件的判決結果。
以劉涌案為例,劉涌黑社會性質組織從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陽警方抓獲的4年半時間里,劉涌親自參與或指使授意他人的犯罪行為共27起,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02年4月,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以被告人劉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與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行賄罪、妨礙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多項罪名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2003年8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于2003年8月11日對劉涌所犯故意傷害罪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劉涌所犯其他各罪,維持一審判決,此份判決作出后,引起社會輿論地廣泛關注。
值得注意的是,劉涌的辯護律師提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情況,但社會公眾認為此人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即便有刑訊逼供行為也不影響對其判處死刑;與此相反,法學專家認為民眾應當尊重法院的生效判決,尊重程序正義,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此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提審此案。判決中認為:原二審判決定罪準確,也確認劉涌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以“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情況”和“鑒于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劉涌所犯故意傷害罪改判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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