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制史(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法律史系列
ISBN13:9787301206454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李秀清
出版日:2012/06/07
裝訂/頁數:平裝/344頁
規格:26cm*19cm (高/寬)
版次:1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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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外國法制史是有關外國各種法律制度的產生、演變和發展的一門學科。目前,隨著我國法科教育的擴張和發展,專業的細分化日漸明顯,課程門數也越來越多,但在比較正規的法學院校里,只要師資具備,外國法制史在法學專業本科的授課體系中一般都占據著三個學分的地位,并且在自行開設的、面向非法學專業同學的選修課中也廣受歡迎;在有的院校,乃至出現一次選課幾乎多達兩三百學生的最高人數限制的情況。在條件較好的院校,已經出現了將外國法制史課程進一步細化開設的情形。可以說,外國法制史課程的價值和意義日漸彰顯。
作者簡介
李秀清,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副會長。
目次
緒論
第一章 古希臘法
第一節 古希臘法概述
第二節 雅典法
第二章 羅馬法
第一節 羅馬法概述
第二節 羅馬法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羅馬法學家的貢獻
第四節 羅馬法的歷史地位
第三章 日耳曼法
第一節 日耳曼法概述
第二節 日耳曼法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日耳曼法的精神
第四章 教會法
第一節 羅馬帝國晚期教會法的興起
第二節 中世紀早期教會法的發展
第三節 中世紀中期教會法的成熟
第四節 宗教改革及教會法的衰弱
第五章 伊斯蘭法
第一節 伊斯蘭法概述
第二節 伊斯蘭法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伊斯蘭法的近現代改革
第六章 英國法
第一節 中世紀英國法概述
第二節 憲法
第三節 民法
第四節 刑法
第五節 司法制度
第六節 英國法的影響
第七章 美國法
第一節 美國法概述
第二節 憲法
第三節 行政法
第四節 民商法
第五節 經濟與社會立法
第六節 刑法
第七節 司法制度
第八節 美國法的特點及影響
第八章 法國法
第一節 法蘭西王國時期封建法制
第二節 法國近代法的構建及其發展
第三節 憲政改革
第四節 民、商法典的修訂
第五節 刑法的發展
第六節 訴訟制度的變化
第七節 法國法的影響
第九章 德國法
第一節 德國法的變遷和發展
第二節 憲法和行政法
第三節 民商法
第四節 經濟法
第五節 刑法
第六節 司法制度
第七節 法學教育和法律家
第十章 日本法
第一節 日本法的變遷和發展
第二節 憲法和行政法
第三節 民商法
第四節 經濟與社會立法
第五節 刑法
第六節 司法制度
第七節 日本法與兩大法系
第十一章 俄羅斯法
第十二章 歐洲聯盟法
第一章 古希臘法
第一節 古希臘法概述
第二節 雅典法
第二章 羅馬法
第一節 羅馬法概述
第二節 羅馬法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羅馬法學家的貢獻
第四節 羅馬法的歷史地位
第三章 日耳曼法
第一節 日耳曼法概述
第二節 日耳曼法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日耳曼法的精神
第四章 教會法
第一節 羅馬帝國晚期教會法的興起
第二節 中世紀早期教會法的發展
第三節 中世紀中期教會法的成熟
第四節 宗教改革及教會法的衰弱
第五章 伊斯蘭法
第一節 伊斯蘭法概述
第二節 伊斯蘭法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伊斯蘭法的近現代改革
第六章 英國法
第一節 中世紀英國法概述
第二節 憲法
第三節 民法
第四節 刑法
第五節 司法制度
第六節 英國法的影響
第七章 美國法
第一節 美國法概述
第二節 憲法
第三節 行政法
第四節 民商法
第五節 經濟與社會立法
第六節 刑法
第七節 司法制度
第八節 美國法的特點及影響
第八章 法國法
第一節 法蘭西王國時期封建法制
第二節 法國近代法的構建及其發展
第三節 憲政改革
第四節 民、商法典的修訂
第五節 刑法的發展
第六節 訴訟制度的變化
第七節 法國法的影響
第九章 德國法
第一節 德國法的變遷和發展
第二節 憲法和行政法
第三節 民商法
第四節 經濟法
第五節 刑法
第六節 司法制度
第七節 法學教育和法律家
第十章 日本法
第一節 日本法的變遷和發展
第二節 憲法和行政法
第三節 民商法
第四節 經濟與社會立法
第五節 刑法
第六節 司法制度
第七節 日本法與兩大法系
第十一章 俄羅斯法
第十二章 歐洲聯盟法
書摘/試閱
四、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
日耳曼法實行一夫一妻制,但國王和貴族可一夫多妻。結婚方式通常是買賣婚姻。男女雙方家庭達成協議,由男方支付新娘身價給女方家庭,女方即被交付男方為妻,而無須女方本人同意。另外,有的王國允許掠奪婚,即男方劫掠某女子后,若女方家庭同意,男方即支付相當于該婦女身價的贖罪金和解,男女雙方成婚。如不能和解,則引起復仇。
在家庭中,男性擁有家長權。在夫妻關系上,表現為丈夫擁有夫權。丈夫有保護妻子之責,也有懲戒妻子之權。但丈夫虐待妻子,將引起妻子家庭的干涉。在財產方面,實行共同所有制,實際上都由丈夫管理和處分。但是,日耳曼法承認已婚婦女可有自己的個人財產。主要有:(1)身價。在早期,身價歸妻子家庭所有,后來逐漸被認為是妻子的固定財產。(2)嫁妝。(3)晨禮。日耳曼人有一習慣,丈夫在結婚之夜的次日早晨,要贈送妻子以禮物,其價值視丈夫財產狀況而定,一般都是較貴重的物品,也可能是不動產。(4)繼承娘家所得的財產。對屬于妻子個人財產范圍內的不動產,丈夫不得處分。
在與子女關系上,家長權表現為父權。但日耳曼法也承認,兒子可擁有自己的財產,如兒子繼承所得的財產、家長自己贈與兒子的財產等,均歸兒子所有。對其中的不動產,家長也不得任意處分。
(二)繼承
日耳曼法對不同財產實行不同的繼承原則。對不動產,早期只能由兒子繼承,無子的則由公社收回。6世紀后半期以后,其他親屬,包括女兒也都可以繼承。對于動產,親屬都可繼承,但死者的武器只能由兒子繼承;死者的嫁妝,只能由女兒來繼承。
繼承的方式,分無遺囑繼承與遺囑繼承。繼承人順序大致為:兒子,女兒,孫子女,等等,在沒有直系后裔時,是父親,母親,兄弟,姐妹,直至第五親等或第七親等的親屬為止。早期習俗中盡管并不存在遺囑繼承,但王國時期的若干法典,如《西哥特法典》、《勃艮第法典》等均包含有關遺囑處分財產的條款。
五、刑事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與侵權的區別極為模糊,通稱不法行為。殺人、人身傷害、盜竊等最為常見。
關于殺人,從包含的立法理念看,較為進化的是西哥特王國的法律,它明確區分故意殺人、意外殺人、防衛殺人及殺人未遂等。
……
(一)婚姻家庭
日耳曼法實行一夫一妻制,但國王和貴族可一夫多妻。結婚方式通常是買賣婚姻。男女雙方家庭達成協議,由男方支付新娘身價給女方家庭,女方即被交付男方為妻,而無須女方本人同意。另外,有的王國允許掠奪婚,即男方劫掠某女子后,若女方家庭同意,男方即支付相當于該婦女身價的贖罪金和解,男女雙方成婚。如不能和解,則引起復仇。
在家庭中,男性擁有家長權。在夫妻關系上,表現為丈夫擁有夫權。丈夫有保護妻子之責,也有懲戒妻子之權。但丈夫虐待妻子,將引起妻子家庭的干涉。在財產方面,實行共同所有制,實際上都由丈夫管理和處分。但是,日耳曼法承認已婚婦女可有自己的個人財產。主要有:(1)身價。在早期,身價歸妻子家庭所有,后來逐漸被認為是妻子的固定財產。(2)嫁妝。(3)晨禮。日耳曼人有一習慣,丈夫在結婚之夜的次日早晨,要贈送妻子以禮物,其價值視丈夫財產狀況而定,一般都是較貴重的物品,也可能是不動產。(4)繼承娘家所得的財產。對屬于妻子個人財產范圍內的不動產,丈夫不得處分。
在與子女關系上,家長權表現為父權。但日耳曼法也承認,兒子可擁有自己的財產,如兒子繼承所得的財產、家長自己贈與兒子的財產等,均歸兒子所有。對其中的不動產,家長也不得任意處分。
(二)繼承
日耳曼法對不同財產實行不同的繼承原則。對不動產,早期只能由兒子繼承,無子的則由公社收回。6世紀后半期以后,其他親屬,包括女兒也都可以繼承。對于動產,親屬都可繼承,但死者的武器只能由兒子繼承;死者的嫁妝,只能由女兒來繼承。
繼承的方式,分無遺囑繼承與遺囑繼承。繼承人順序大致為:兒子,女兒,孫子女,等等,在沒有直系后裔時,是父親,母親,兄弟,姐妹,直至第五親等或第七親等的親屬為止。早期習俗中盡管并不存在遺囑繼承,但王國時期的若干法典,如《西哥特法典》、《勃艮第法典》等均包含有關遺囑處分財產的條款。
五、刑事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與侵權的區別極為模糊,通稱不法行為。殺人、人身傷害、盜竊等最為常見。
關于殺人,從包含的立法理念看,較為進化的是西哥特王國的法律,它明確區分故意殺人、意外殺人、防衛殺人及殺人未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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