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系統論思維(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33914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顧祝軒
出版日:2012/06/01
裝訂/頁數:平裝/314頁
規格:26cm*19cm (高/寬)
版次:一版
人民幣定價:2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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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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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民法系統論思維:從法律系轉向法律系統》分為盧曼的法律系統理論;自省法學範式下的法律思維;民法系統論思維與一般條款;民法系統論思維的具體應用等數章內容。首次將社會系統理論運用于現代民法學研究。傳統民法體系思維一味地強調體系自律性,但並未明確自律的範圍及保持自律的途徑。正因為體系思維缺乏法律對應社會變動的視角,民法系統思維積極尋求新的概念和方法,以完成對民法體系思維的升級。
作者簡介
顧祝軒,浙江吳興(今湖州市)人,2002年獲得早稻田大學法學蹲士,師從日本著名民法學家田山輝明教授。1999年至2002年任早稻田大學法學部助手。現為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研究專長為民法、法律方法論、土地法。主要代表作有:《合同本體解釋論:認知科學視野下的私法類型思維》(法律出版社)、《中國民事法律繼受:與日本法之比較》(早稻田大學出版社,日文版)、《製造“拉倫茨神話”:德國法學方法論史》(法律出版社)、《日本侵權行為法》(譯著,北京大學出版社)。
名人/編輯推薦
《民法系統論思維:從法律系轉向法律系統》內容超越了傳統民法學知識譜系,但又未脫離法律教義學的基本框架,稱得上是一場成功的“知識冒險”,也是著者繼《製造“拉倫茨神話”:德國法學方法論史》之後又一項“原創性的成果”,適合從事相關研究工作的人員參考閱讀。
目次
導論 001
一、問題意識 001
(一)中國私法秩序的“物象化” 001
(二)克服私法“物象化”弊端的兩種策略:法社會學進路與法經濟學進路 003
(三)法律自創生系統理論:一種法律的內在觀察視角 009
(四)中國民法典編纂系統論視角:一個中國式路徑選擇 017
二、論述框架 023
第一章聲曼的法律系統理論 027
第一節盧曼法律系統理論概述 027
一、盧曼社會系統理論產生的歷史背景 027
二、法律系統的規範性閉合與認知性開放 029
(一)法律規範的自律性 029
(二)法律系統運行的封閉性和開放性 029
第二節法律系統的功能 030
一、法律系統的功能定義 030
二、規範預期與認知預期 031
(一)規範預期與認知預期的區別 031
(二)規範預期與信任 033
三、法律系統的運行 033
(一)基於法律的行為控制 033
(二)法律系統解決紛爭的獨特方式 034
第三節法律系統的代碼與程式 034
一、法律系統的二元代碼 034
(一)法律結構的“二元代碼化” 034
(二)法律結構的雙重化 035
二、法律規範的“條件程式”和“目的程式” 036
(一)條件程式 036
(二)目的程式 037
第四節自我塑成的法律系統 038
一、社會系統的自我生產、自我參照 038
二、法律系統的自我塑成性 039
第五節法律系統的自我觀察 040
一、法律系統的一階觀察 040
二、法律系統的二階觀察 042
三、法律系統自我觀察的據點 043
第六節本章小結 044
第二章圖依布納的法律自製生系統理論 045
第一節法律系統自創生理論 045
一、圖依布納設定的問題領域 045
二、法律系統的自創生 046
(一)法律的妥當性在於自我參照 046
(二)法律系統與其外部環境的關系 047
三、法律自創生系統的特徵 048
四、法律系統的調整功能 049
第二節自省法學範式 050
一、“回應型法”的局限性 050
二、從“回應型法”到“自省法” 052
三、現代法變遷的三種模型 053
四、自省法學範式的具體適用 055
(一)社會管制法失靈 055
(二)法律系統“固有的邏輯” 056
(三)自省法範式的功效 057
第三章自省法學範式下的法律思維 059
第一節法律系統理論視域內的法律正義 059
一、問題所在 059
二、法律系統“適度的復雜性=正義” 060
三、盧曼系統論正義觀的具體內涵 062
四、小結 063
第二節法律系統理論視野下的法律教義學 064
一、盧曼對法律教義學的詮釋 064
(一)何謂法律教義學 064
(二)重構法律教義學 065
二、法律教義學的功能 066
(一)法律教義學的積極功能 066
(二)法律規範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067
三、法律教義學對法律系統實施操控 068
(一)法律教義學對判決前後一致性的操控 068
(二)法律教義學的規範性閉合與認知性開放 069
四、法律教義學與法律“結果取向”思維 070
五、法律教義學的修正機制 071
(一)“原則—例外”定式 072
(二)法律“結果取向”思維的內在化 073
(三)法律“結果取向”思維的層次分化 074
(四)法律規範“目的程式”之連接 074
(五)法律關系中組入未來責任 075
六、小結 076
第四章民法系統論思維的理論基礎 077
第一節提出問題——民法何以成為自律系統? 077
第二節民法系統的內在關聯 078
一、民法系統的規範性元素 078
(一)概述 078
(二)法律概念 079
(三)法律條文 080
(四)法律規定 084
(五)法律規範 085
二、民法規範的動態關聯 088
(一)民法規範的耦合關聯 088
(二)民法規範的意義關聯 089
……
第五章民法系統論思維“要件一效力”模型 119
第六章民法系統論思維“要素一效力”模型 152
第七章民法系統論思維與一般條款 164
第八章民法系統論思維與利益衡量 191
第九章民法系統論思維的具體應用 227
第十章民法系統論思維的一個事例——民事法律繼受 251
結語——從民法“體系思維”轉向“系統思維” 286
參考文獻 295
後記:作為思想的民法 309
一、問題意識 001
(一)中國私法秩序的“物象化” 001
(二)克服私法“物象化”弊端的兩種策略:法社會學進路與法經濟學進路 003
(三)法律自創生系統理論:一種法律的內在觀察視角 009
(四)中國民法典編纂系統論視角:一個中國式路徑選擇 017
二、論述框架 023
第一章聲曼的法律系統理論 027
第一節盧曼法律系統理論概述 027
一、盧曼社會系統理論產生的歷史背景 027
二、法律系統的規範性閉合與認知性開放 029
(一)法律規範的自律性 029
(二)法律系統運行的封閉性和開放性 029
第二節法律系統的功能 030
一、法律系統的功能定義 030
二、規範預期與認知預期 031
(一)規範預期與認知預期的區別 031
(二)規範預期與信任 033
三、法律系統的運行 033
(一)基於法律的行為控制 033
(二)法律系統解決紛爭的獨特方式 034
第三節法律系統的代碼與程式 034
一、法律系統的二元代碼 034
(一)法律結構的“二元代碼化” 034
(二)法律結構的雙重化 035
二、法律規範的“條件程式”和“目的程式” 036
(一)條件程式 036
(二)目的程式 037
第四節自我塑成的法律系統 038
一、社會系統的自我生產、自我參照 038
二、法律系統的自我塑成性 039
第五節法律系統的自我觀察 040
一、法律系統的一階觀察 040
二、法律系統的二階觀察 042
三、法律系統自我觀察的據點 043
第六節本章小結 044
第二章圖依布納的法律自製生系統理論 045
第一節法律系統自創生理論 045
一、圖依布納設定的問題領域 045
二、法律系統的自創生 046
(一)法律的妥當性在於自我參照 046
(二)法律系統與其外部環境的關系 047
三、法律自創生系統的特徵 048
四、法律系統的調整功能 049
第二節自省法學範式 050
一、“回應型法”的局限性 050
二、從“回應型法”到“自省法” 052
三、現代法變遷的三種模型 053
四、自省法學範式的具體適用 055
(一)社會管制法失靈 055
(二)法律系統“固有的邏輯” 056
(三)自省法範式的功效 057
第三章自省法學範式下的法律思維 059
第一節法律系統理論視域內的法律正義 059
一、問題所在 059
二、法律系統“適度的復雜性=正義” 060
三、盧曼系統論正義觀的具體內涵 062
四、小結 063
第二節法律系統理論視野下的法律教義學 064
一、盧曼對法律教義學的詮釋 064
(一)何謂法律教義學 064
(二)重構法律教義學 065
二、法律教義學的功能 066
(一)法律教義學的積極功能 066
(二)法律規範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067
三、法律教義學對法律系統實施操控 068
(一)法律教義學對判決前後一致性的操控 068
(二)法律教義學的規範性閉合與認知性開放 069
四、法律教義學與法律“結果取向”思維 070
五、法律教義學的修正機制 071
(一)“原則—例外”定式 072
(二)法律“結果取向”思維的內在化 073
(三)法律“結果取向”思維的層次分化 074
(四)法律規範“目的程式”之連接 074
(五)法律關系中組入未來責任 075
六、小結 076
第四章民法系統論思維的理論基礎 077
第一節提出問題——民法何以成為自律系統? 077
第二節民法系統的內在關聯 078
一、民法系統的規範性元素 078
(一)概述 078
(二)法律概念 079
(三)法律條文 080
(四)法律規定 084
(五)法律規範 085
二、民法規範的動態關聯 088
(一)民法規範的耦合關聯 088
(二)民法規範的意義關聯 089
……
第五章民法系統論思維“要件一效力”模型 119
第六章民法系統論思維“要素一效力”模型 152
第七章民法系統論思維與一般條款 164
第八章民法系統論思維與利益衡量 191
第九章民法系統論思維的具體應用 227
第十章民法系統論思維的一個事例——民事法律繼受 251
結語——從民法“體系思維”轉向“系統思維” 286
參考文獻 295
後記:作為思想的民法 309
書摘/試閱
要形成具有社會適合性的民法概念,離不開傳統法律教義學充當概念形成的媒介機制。這是因為,作為一種“自省裝置”的法律教義學,為了消解法律的一致性、規範性與柔軟性、可變性之對立面,必須通過提高法律概念的抽象度方式有所回應,並據此將法律的柔軟性提升到一個必要的水準。例如,雖然民法解釋拘束於民法的規範和概念等,但此種拘束本身服從於法律教義學。法律教義學通過對規範、概念等素材之自我拘束實施某種操作,來調整與素材之間的距離,並據此與選擇性即不確定性發生關聯。換言之,不確定性之容許與制約如何同時被滿足是傳統法律教義學的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在形成具有社會適合性的民法概念時,民法系統內在的一致性要求並沒有被降低,從此種意義上說,規範預期仍然被堅持著。
法典編纂的兩種“預期模式”(規範預期與認知預期)在未來中國民事立法中的直接體現,就是要實現規範閉合性與認知開放性統一。本文依照盧曼的法律系統論大膽提出“中國民法適度復雜性”命題。它是關於中國民事法律編纂的系統論視角,是一種糅合規範性與認知性統一的中國式路徑選擇。此處,所謂民法的規範性,可以理解為民法系統內部的一致性。它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第一,條件層面(構成要件)的一致性控制,即依據民法“條件程式”,必須做到同樣事件同樣適用;第二,時間層面的一致性控制,即必須保證在之前的決定與未來同一的決定之間的連貫性。所謂民法的認知性,是指民法的社會適合性,即民法在保持自身規範閉合性的同時,必須對外部環境具備某種開放性,以滿足和回應來自社會的新要求。由此可見,既保持民法的規範性又使其具備適當的開放性,這正是“中國民法適度復雜性”命題的具體內涵。
最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圍繞中國民事法律編纂提出的“規範預期”與“認知預期”,此種二元區隔不同于傳統法理學關於“存在與當為”、“事實與規範”等客體上、邏輯上的區分,而是預設了在出現“預期違背”之後法律如何應對的戰略。換言之,兩種“預期模式”盡管代表了截然不同的行為,但在克服“預期違背”這一點上卻發揮了等價功能。因此,中國民事法律編纂的基本思路大致被還原為這兩種預期區分,即規範預期被定位為民法的體系性,認知預期被定位為民法的開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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