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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等衛生職業學校規劃教材:衛生法律法規(第3版)》是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推薦、全國衛生職業院校規劃的護理和助產專業教材,內容及編寫安排立足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需要,兼顧其他衛生類職業資格考試要求,既突出考試應考特點,又體現向醫學生普及衛生法律知識要求,給讀者較為系統地介紹我國現行的衛生法律制度。全書共分12章,分別為:衛生法概述、執業醫師法律制度、執業護士法律制度、侵權責任及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藥品管理法律制度、獻血法律制度、母嬰保健法律制度、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醫政管理法律制度、計劃生育法律制度、公共衛生監督法律制度、其他衛生法律制度。書後附有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要求的法律法規及其網上查詢方法和本書教學基本要求,供老師教學、學生學習和應考使用。書中穿插現實生活中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案例及知識性、趣味性鏈接,旨在提高學習的效率和興趣。
《全國中等衛生職業學校規劃教材:衛生法律法規(第3版)》可供中高職衛生類院校護理、助產等相關專業使用。·
《全國中等衛生職業學校規劃教材:衛生法律法規(第3版)》可供中高職衛生類院校護理、助產等相關專業使用。·
名人/編輯推薦
許練光編著的《衛生法律法規(供護理助產等相關專業使用第3版全國衛生職業院校規劃教材)》是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推薦、全國衛生職業院校規劃的護理和助產專業教材,系統地介紹我國現行的衛生法律制度。本書可供中高職衛生類院校護理、助產等相關專業使用。
目次
第1章 衛生法概述
第1節 衛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作用
一、衛生法的概念與特徵
二、衛生法調整的對象
三、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四、衛生法的作用
第2節 衛生法律關係
一、衛生法律關係的概念
二、衛生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三、衛生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第3節 衛生法律責任
一、衛生法律責任的概念
二、衛生法律責任的種類
第4節 衛生法的淵源
一、衛生法淵源的概念
二、主要的衛生法淵源
第2章 執業醫師法律制度
第1節 概述
一、執業醫師法的概念
二、執業醫師法的立法目的
三、執業醫師法的適用範圍
第2節 醫師資格考試和註冊
一、醫師資格考試制度
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第3節 醫師執業規則
一、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
二、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其他規則
第4節 醫師的考核與培訓
一、考核的具體規定
二、培訓辦法
第5節 違反執業醫師法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二、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
第3章 執業護士法律制度
第1節 護士及其執業資格考試
一、護士的概念及對護士的保護與表彰
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2節 護士執業註冊
一、執業註冊
二、執業註冊的注銷
三、重新註冊
四、延續註冊
五、變更註冊
第3節 執業護士的權利和義務
一、護士的權利
二、護士的義務
第4節 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
一、醫療衛生機構護士配備的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護士使用和管理要求
第5節 法律責任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
法律責任
二、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三、護士的法律責任
四、社會其他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4章 侵權責任及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
第1節 侵權責任法律制度概述
一、侵權責任及其責任形式
……
第5章 藥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6章 獻血法律制度
第7章 母嬰保健法律制度
第8章 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9章 醫政管理法律制度
第10章 計劃生育法律制度
第11章 公共衛生監督法律制度
第12章 其他衛生法律制度
附錄·
第1節 衛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作用
一、衛生法的概念與特徵
二、衛生法調整的對象
三、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四、衛生法的作用
第2節 衛生法律關係
一、衛生法律關係的概念
二、衛生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三、衛生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第3節 衛生法律責任
一、衛生法律責任的概念
二、衛生法律責任的種類
第4節 衛生法的淵源
一、衛生法淵源的概念
二、主要的衛生法淵源
第2章 執業醫師法律制度
第1節 概述
一、執業醫師法的概念
二、執業醫師法的立法目的
三、執業醫師法的適用範圍
第2節 醫師資格考試和註冊
一、醫師資格考試制度
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第3節 醫師執業規則
一、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
二、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其他規則
第4節 醫師的考核與培訓
一、考核的具體規定
二、培訓辦法
第5節 違反執業醫師法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二、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
第3章 執業護士法律制度
第1節 護士及其執業資格考試
一、護士的概念及對護士的保護與表彰
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2節 護士執業註冊
一、執業註冊
二、執業註冊的注銷
三、重新註冊
四、延續註冊
五、變更註冊
第3節 執業護士的權利和義務
一、護士的權利
二、護士的義務
第4節 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
一、醫療衛生機構護士配備的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護士使用和管理要求
第5節 法律責任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
法律責任
二、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三、護士的法律責任
四、社會其他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4章 侵權責任及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
第1節 侵權責任法律制度概述
一、侵權責任及其責任形式
……
第5章 藥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6章 獻血法律制度
第7章 母嬰保健法律制度
第8章 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9章 醫政管理法律制度
第10章 計劃生育法律制度
第11章 公共衛生監督法律制度
第12章 其他衛生法律制度
附錄·
書摘/試閱
第1章衛生法概述
衛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的法制意識不斷增強,作為醫學生,將來從事的職業具有較高的法律風險性。為了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依法執業,降低法律風險,非常有必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用法技能,今天開始,我們就來學習與自己將來工作息息相關的衛生法律法規的有關知識。張華家住A市,是一家醫院的護士,閑暇時經常給人上門打針,賺取每針3元的注射費。2010年7月28日,張華接到鄰居王英的電話,王英稱自己頭痛、嗓子疼,讓張華給帶些消炎藥。于是,張華去藥店買了清開靈、克林霉素、1瓶葡萄糖液和1瓶生理鹽水。到王英家后,張華先給王英量血壓,發現其血壓高,但仍幫忙打了點滴,并在收取27元藥費和3元注射費后離開。1個小時后,王英口吐白沫,后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英在注射清開靈藥物的過程中,因自發性腦出血、過敏性休克死亡。事后,張華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14萬元,然后投案自首。經A市檢察院提起公訴,A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行醫罪判處張華有期徒刑4年;同時,A市衛生局
做出吊銷張華執業證書的處理。當事人張華的處理適用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問題:1.本案中涉及衛生法調整對象中的哪些關系?
2.衛生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分別是什么?
3.哪些衛生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了?引起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是什么?
4.當事人張華承擔了什么樣的衛生法律責任?
5.案例中的法律法規哪些屬于衛生法?又是哪種表現形式?
第1節衛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作用
一、衛生法的概念與特征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在保護人體健康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衛生法是行政法法律部門的組成部分,屬于特殊行政法,除具有行政法的特征以外,還具
有以下自身的特征:
(一)以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為根本宗旨
公民生命健康權是公民人身權中一項最基本的權利。衛生法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權為根本宗旨,這正是它區別于其他法律的重要標志。
(二)衛生法中技術規范和法律規范緊密結合
衛生法的具體內容與醫學等自然科學相聯系并成為立法的基礎和依據,同時醫藥衛生工作本身作為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把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應用于醫藥衛生工作中,就必須用立法來強化醫藥衛生技術規范,形成操作規程、技術常規及醫藥衛生標準等法定性技術規范供人們遵照執行。
(三)衛生法具有諸法合體、多種調節手段并用的特殊形態
在運用上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在保障上具有國家的強制性,在實施上有明顯的導向性。衛生法既表現為專門以醫藥衛生為主要內容的衛生法律規范文件,也表現為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有關醫藥衛生的規范性條文。在形式上,衛生法沒有統一的法典,衛生法是由憲法、法律、行政性法規、規章等眾多的法律文件所構成,是衛生法律規范的總和,往往是實體法與程序法交織在一起,同一個衛生法律規范性文件既有實體性規定,又有程序性規定。在衛生行政管理中往往是同時運用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多種手段進行調節管理。
(四)形式的多樣化和內容的易變性
我國衛生法體系中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的衛生法多是近年來所制定,多數單行法律法規都是近年來的成果。從法律形式上看表現為法、條例、規范、辦法、標準、規定、通知等。同時有關衛生政策也是人們必須遵守的規范,在一定條件下的一定范圍內也在適用,即起著法的作用。衛生法調整范圍非常寬泛,凡涉及保護和增進人體健康事項均屬衛生法調整的范圍,而這些事項本身經常變化,并時有突發性的、史無前例的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因而其調整的范圍也就具有了不穩定性的特征,導致衛生法就不得不隨著衛生事業、事項的變化而變更。
考點:衛生法的概念與特征
(五)人類性和社會共同性
一方面,衛生法作為調整人民健康和社會向前發展關系的社會規范,以維護人類共同的尊嚴和人格,為人類共有“本質”提供保護為其目的;另一方面,從醫學科學及其發展角度講,醫學科學是沒有國界的科學,是人類共有的財富,任何一個國家的衛生法學的發展都離不開國際社會的交流和合作。所以說衛生法應當尊重和體現人類所特有的類本質,任何國家在人的健康和人類社會的健康發展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標和任務,國際社會在衛生法規范方面的趨同性也充分地體現出其人類性和社會共同性的特點。
二、衛生法調整的對象
衛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衛生行政機關、醫療衛生機構及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國際組織之間及其內部因預防和治療疾病,改善人們生產、學習和生活環境及衛生狀況,保護和增進人體健康而產生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構成了衛生法的調整對象,這些關系紛繁復雜,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面的關系。
(一)衛生組織關系
衛生組織是指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組織。國家通過用法律規范的形式將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組織的法律地位、組織形式、隸屬關系、職權范圍以及權利義務等固定下來,形成合理的管理體系和制度。
(二)衛生管理關系
衛生管理是國家從社會生活總體角度進行的全局性的統一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和職責,是指衛生行政機關對醫療衛生機構及組織、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社會公眾、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等以及這些組織與個人的醫藥衛生活動等進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
(三)衛生服務關系
衛生服務是指衛生行政機關、醫療衛生機構及組織、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向社會公眾提供的醫療預防保健服務、衛生咨詢服務、衛生設施服務等活動所形成的關系。
(四)生命健康權益保護關系
生命健康權是指人的機體組織和生理功能的安全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是衛生法最高的、最根本的職能,居于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益所形成的各有關組織、自然人之間的關系成為衛生法調整的對象。
(五)現代醫學與生命科學技術關系
現代醫學與生命科學技術不斷發展,日新月異,給人類帶來巨大利益和福祉的同時,也向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衛生法不僅要調整與生命健康相關的法律關系,而且對于現代醫學與生命科學技術發展中的許多新問題,也亟待衛生法予以規范和調整。考點:衛生法調整的對象
(六)國際衛生關系
國際衛生是指由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條例,并得到我國法律許可的有關國際社會共同遵守的、我國承諾的衛生法律關系。
三、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即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行政法制原則,是貫穿于衛生行政法律規范和衛生行政關系當中,指導和制約衛生行政立法與實施的衛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準則。
(一)“義務本位”原則
衛生法中的“義務本位”原則,是指“義務本位”的思想和原則,是我國衛生行政機關、醫療衛生機構及衛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切行為的準則。其具體要求是:衛生法律關系的主體,應把“履行義務”、“為人民服務”作為自己第一位的、義不容辭的職責或責任,“義務”是根本性的、是本位,而依法行政或依法行使權利則是為自己履行義務服務的,是保障自己“履行義務”的手段和工具。“義務本位”的思想和原則,貫穿于我國現有衛生法律體系中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合法性原則
所謂合法性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合法性原則在衛生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國家衛生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在具體工作中貫徹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我國的衛生行政機關在立法時要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在實行行政管理時不僅要遵循憲法、法律,還要遵循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同時,還必須依照并符合法定程序,即衛生行政權或職責是基于憲法和法律的授權才存在的,衛生行政權必須依法行使,衛生行政授權、衛生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
(三)合理性原則
衛生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衛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客觀、適度、合乎情理。合理性原則,是對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限制。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根據合理的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衛生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1)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的目的。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能考慮不相關因素。
(3)平等地適用法律法規,不得對相同的事實予以不同對待。
(4)符合規律和社會公德。
(四)應急性原則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內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人民生命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衛生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法律依據的或與法律相抵觸的具體措施。
考點: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國家和社會在運轉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緊急情況,如戰爭、重要疫情、新型疾病的流行等。這些情況的發生,可能威脅國家的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在正常的憲政、法律體制難以運轉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采取的必要的應急措施,即使沒有法律規定或與法律相抵觸,也應視為有效。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的例外,是一項非常原則。其沒有脫離衛生行政法制原則,是衛生行政法制原則的特殊的、重要的內容。
四、衛生法的作用
(一)衛生法的規范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衛生法對個人行為所起的引導作用,即引導人們可為、必須為哪些行為,不能為哪些行為。衛生法律規范不僅引導人們在法律范圍內活動,還通過對違反衛生法律規范所設義務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的規定來指引人們權衡得失,自覺守法。
2.預測作用是指人們根據衛生法,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將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適時調整自己的行為。
3.評價作用是指衛生法作為人們對他人行為的評價標準所起的作用。根據衛生法律法規能夠判斷行為合法還是非法、有效還是無效。
4.教育作用是指衛生法通過其本身的存在以及運作產生廣泛的社會影響,教育人們實施正當行為的作用。通過對守法行為的承認、保護、獎勵的肯定性法律后果,作為示范,對違法犯罪行為給予制裁的否定性后果,作為震懾,從而教育社會成員遵法守法。
5.強制作用是指衛生法以物質暴力制止惡行、強制行為,并迫使不法行為人做出賠償、補償或予以懲罰以維護法律秩序的作用。衛生法的強制作用是衛生法生存的最后屏障。
(二)衛生法的社會作用
1.貫徹黨的衛生政策,保證國家對衛生工作的領導國家對社會的管理方式是多種多樣的,首先是制定國家政策,其中包括制定衛生政策,用以規范各級政府的衛生工作和人們的衛生行為。通過衛生立法,使黨和國家的衛生政策具體化、法律化,成為具有相對穩定性、明確規范性和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范。
2.保障公民生命健康衛生工作的目的是防病治病,保護人類健康。衛生法就是國家圍繞并實現這一目的而制定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3.促進經濟發展,推動醫學科學的進步衛生法保護人體的生命健康,也就是最終保護生產力,為經濟建設發揮巨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同時,通過衛生法律法規的規范調節作用,創造一個良好的醫學探索、研究環境和氛圍,從而推動醫學科學的發展。
4.促進國際衛生交流和合作隨著世界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擴大,我國與國外的友好往來日益增多,涉及的醫療衛生事務更加寬泛和復雜。為了維護我國主權、保障彼此間權利、明確彼此間義務,我國頒布了一系列涉外的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從而更加有效地推動我國衛生事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2節衛生法律關系
一、衛生法律關系的概念
衛生法律關系是指由衛生法所調整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之間,它們的內部機構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醫療衛生管理監督和醫療衛生預防保健服務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特征表現為:
第一,是在衛生管理和醫療衛生預防保健服務過程中,基于保障和維護人體健康而結成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由衛生法所確認和調整的社會關系,必須以相應的衛生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
第三,是一種縱橫交錯的法律關系。
二、衛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衛生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3個方面的要素構成的。這3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要素,該衛生法律關系就無法形成或繼續存在。
(一)主體
衛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具體的衛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或組織,是衛生法律行為的實際參加者。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內容
考點:衛生法律關系及其構成要素即衛生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權利是指主體依法享有的權能或利益;義務是指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
(三)客體
客體是指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人身、行為及其結果、精神財富等。
三、衛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衛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具備相應法律規范和相關的法律事實兩個條件,即以相應的衛生法律規范存在為前提,以一定法律事實產生為直接原因,衛生法律規范使衛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成為可能,衛生法律事實使衛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由可能變成現實。導致衛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事件能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特定社會現象,如出生、死亡、戰爭等。
2.法律行為當事人有意識有目的的某種活動,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衛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大多是由當事人的行為引起的。
第3節衛生法律責任
一、衛生法律責任的概念
衛生法律責任是指衛生法所確認的,違反衛生法律規范的行為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的,帶有強制性、制裁性和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衛生法律關系主體承擔法律責任應具備以下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有關主體沒有也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考點:衛生法律責任概念及承擔的條件
(1)由法律明確規定。
(2)存在違法行為。
(3)具有國家強制性。
(4)由專門機關追究。
二、衛生法律責任的種類
衛生法律責任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3種。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公民和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侵害國家的、集體的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民法應承擔法律后果。衛生法中的民事責任,主要是指醫療機構、醫藥衛生工作人員或從事與醫藥衛生事業有關的機構,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權利時,應對受害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一般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給予隸屬于它的違法或違紀行為人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我國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考點:行政責任的概念及其種類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行為人實施犯罪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犯罪行為即觸犯刑律的行為,是指危害社會,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衛生法中須承擔的刑事責任,主要有:
(1)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的犯罪。
(2)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犯罪。
(3)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
(4)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犯罪。
(5)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生產偽劣商品的犯罪。
衛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的法制意識不斷增強,作為醫學生,將來從事的職業具有較高的法律風險性。為了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依法執業,降低法律風險,非常有必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用法技能,今天開始,我們就來學習與自己將來工作息息相關的衛生法律法規的有關知識。張華家住A市,是一家醫院的護士,閑暇時經常給人上門打針,賺取每針3元的注射費。2010年7月28日,張華接到鄰居王英的電話,王英稱自己頭痛、嗓子疼,讓張華給帶些消炎藥。于是,張華去藥店買了清開靈、克林霉素、1瓶葡萄糖液和1瓶生理鹽水。到王英家后,張華先給王英量血壓,發現其血壓高,但仍幫忙打了點滴,并在收取27元藥費和3元注射費后離開。1個小時后,王英口吐白沫,后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英在注射清開靈藥物的過程中,因自發性腦出血、過敏性休克死亡。事后,張華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14萬元,然后投案自首。經A市檢察院提起公訴,A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行醫罪判處張華有期徒刑4年;同時,A市衛生局
做出吊銷張華執業證書的處理。當事人張華的處理適用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問題:1.本案中涉及衛生法調整對象中的哪些關系?
2.衛生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分別是什么?
3.哪些衛生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了?引起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是什么?
4.當事人張華承擔了什么樣的衛生法律責任?
5.案例中的法律法規哪些屬于衛生法?又是哪種表現形式?
第1節衛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作用
一、衛生法的概念與特征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在保護人體健康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衛生法是行政法法律部門的組成部分,屬于特殊行政法,除具有行政法的特征以外,還具
有以下自身的特征:
(一)以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為根本宗旨
公民生命健康權是公民人身權中一項最基本的權利。衛生法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權為根本宗旨,這正是它區別于其他法律的重要標志。
(二)衛生法中技術規范和法律規范緊密結合
衛生法的具體內容與醫學等自然科學相聯系并成為立法的基礎和依據,同時醫藥衛生工作本身作為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把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應用于醫藥衛生工作中,就必須用立法來強化醫藥衛生技術規范,形成操作規程、技術常規及醫藥衛生標準等法定性技術規范供人們遵照執行。
(三)衛生法具有諸法合體、多種調節手段并用的特殊形態
在運用上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在保障上具有國家的強制性,在實施上有明顯的導向性。衛生法既表現為專門以醫藥衛生為主要內容的衛生法律規范文件,也表現為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有關醫藥衛生的規范性條文。在形式上,衛生法沒有統一的法典,衛生法是由憲法、法律、行政性法規、規章等眾多的法律文件所構成,是衛生法律規范的總和,往往是實體法與程序法交織在一起,同一個衛生法律規范性文件既有實體性規定,又有程序性規定。在衛生行政管理中往往是同時運用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多種手段進行調節管理。
(四)形式的多樣化和內容的易變性
我國衛生法體系中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的衛生法多是近年來所制定,多數單行法律法規都是近年來的成果。從法律形式上看表現為法、條例、規范、辦法、標準、規定、通知等。同時有關衛生政策也是人們必須遵守的規范,在一定條件下的一定范圍內也在適用,即起著法的作用。衛生法調整范圍非常寬泛,凡涉及保護和增進人體健康事項均屬衛生法調整的范圍,而這些事項本身經常變化,并時有突發性的、史無前例的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因而其調整的范圍也就具有了不穩定性的特征,導致衛生法就不得不隨著衛生事業、事項的變化而變更。
考點:衛生法的概念與特征
(五)人類性和社會共同性
一方面,衛生法作為調整人民健康和社會向前發展關系的社會規范,以維護人類共同的尊嚴和人格,為人類共有“本質”提供保護為其目的;另一方面,從醫學科學及其發展角度講,醫學科學是沒有國界的科學,是人類共有的財富,任何一個國家的衛生法學的發展都離不開國際社會的交流和合作。所以說衛生法應當尊重和體現人類所特有的類本質,任何國家在人的健康和人類社會的健康發展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標和任務,國際社會在衛生法規范方面的趨同性也充分地體現出其人類性和社會共同性的特點。
二、衛生法調整的對象
衛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衛生行政機關、醫療衛生機構及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國際組織之間及其內部因預防和治療疾病,改善人們生產、學習和生活環境及衛生狀況,保護和增進人體健康而產生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構成了衛生法的調整對象,這些關系紛繁復雜,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面的關系。
(一)衛生組織關系
衛生組織是指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組織。國家通過用法律規范的形式將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組織的法律地位、組織形式、隸屬關系、職權范圍以及權利義務等固定下來,形成合理的管理體系和制度。
(二)衛生管理關系
衛生管理是國家從社會生活總體角度進行的全局性的統一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和職責,是指衛生行政機關對醫療衛生機構及組織、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社會公眾、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等以及這些組織與個人的醫藥衛生活動等進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
(三)衛生服務關系
衛生服務是指衛生行政機關、醫療衛生機構及組織、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向社會公眾提供的醫療預防保健服務、衛生咨詢服務、衛生設施服務等活動所形成的關系。
(四)生命健康權益保護關系
生命健康權是指人的機體組織和生理功能的安全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是衛生法最高的、最根本的職能,居于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益所形成的各有關組織、自然人之間的關系成為衛生法調整的對象。
(五)現代醫學與生命科學技術關系
現代醫學與生命科學技術不斷發展,日新月異,給人類帶來巨大利益和福祉的同時,也向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衛生法不僅要調整與生命健康相關的法律關系,而且對于現代醫學與生命科學技術發展中的許多新問題,也亟待衛生法予以規范和調整。考點:衛生法調整的對象
(六)國際衛生關系
國際衛生是指由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條例,并得到我國法律許可的有關國際社會共同遵守的、我國承諾的衛生法律關系。
三、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即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行政法制原則,是貫穿于衛生行政法律規范和衛生行政關系當中,指導和制約衛生行政立法與實施的衛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準則。
(一)“義務本位”原則
衛生法中的“義務本位”原則,是指“義務本位”的思想和原則,是我國衛生行政機關、醫療衛生機構及衛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切行為的準則。其具體要求是:衛生法律關系的主體,應把“履行義務”、“為人民服務”作為自己第一位的、義不容辭的職責或責任,“義務”是根本性的、是本位,而依法行政或依法行使權利則是為自己履行義務服務的,是保障自己“履行義務”的手段和工具。“義務本位”的思想和原則,貫穿于我國現有衛生法律體系中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合法性原則
所謂合法性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合法性原則在衛生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國家衛生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在具體工作中貫徹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我國的衛生行政機關在立法時要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在實行行政管理時不僅要遵循憲法、法律,還要遵循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同時,還必須依照并符合法定程序,即衛生行政權或職責是基于憲法和法律的授權才存在的,衛生行政權必須依法行使,衛生行政授權、衛生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
(三)合理性原則
衛生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衛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客觀、適度、合乎情理。合理性原則,是對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限制。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根據合理的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衛生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1)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的目的。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能考慮不相關因素。
(3)平等地適用法律法規,不得對相同的事實予以不同對待。
(4)符合規律和社會公德。
(四)應急性原則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內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人民生命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衛生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法律依據的或與法律相抵觸的具體措施。
考點: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國家和社會在運轉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緊急情況,如戰爭、重要疫情、新型疾病的流行等。這些情況的發生,可能威脅國家的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在正常的憲政、法律體制難以運轉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采取的必要的應急措施,即使沒有法律規定或與法律相抵觸,也應視為有效。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的例外,是一項非常原則。其沒有脫離衛生行政法制原則,是衛生行政法制原則的特殊的、重要的內容。
四、衛生法的作用
(一)衛生法的規范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衛生法對個人行為所起的引導作用,即引導人們可為、必須為哪些行為,不能為哪些行為。衛生法律規范不僅引導人們在法律范圍內活動,還通過對違反衛生法律規范所設義務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的規定來指引人們權衡得失,自覺守法。
2.預測作用是指人們根據衛生法,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將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適時調整自己的行為。
3.評價作用是指衛生法作為人們對他人行為的評價標準所起的作用。根據衛生法律法規能夠判斷行為合法還是非法、有效還是無效。
4.教育作用是指衛生法通過其本身的存在以及運作產生廣泛的社會影響,教育人們實施正當行為的作用。通過對守法行為的承認、保護、獎勵的肯定性法律后果,作為示范,對違法犯罪行為給予制裁的否定性后果,作為震懾,從而教育社會成員遵法守法。
5.強制作用是指衛生法以物質暴力制止惡行、強制行為,并迫使不法行為人做出賠償、補償或予以懲罰以維護法律秩序的作用。衛生法的強制作用是衛生法生存的最后屏障。
(二)衛生法的社會作用
1.貫徹黨的衛生政策,保證國家對衛生工作的領導國家對社會的管理方式是多種多樣的,首先是制定國家政策,其中包括制定衛生政策,用以規范各級政府的衛生工作和人們的衛生行為。通過衛生立法,使黨和國家的衛生政策具體化、法律化,成為具有相對穩定性、明確規范性和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范。
2.保障公民生命健康衛生工作的目的是防病治病,保護人類健康。衛生法就是國家圍繞并實現這一目的而制定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3.促進經濟發展,推動醫學科學的進步衛生法保護人體的生命健康,也就是最終保護生產力,為經濟建設發揮巨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同時,通過衛生法律法規的規范調節作用,創造一個良好的醫學探索、研究環境和氛圍,從而推動醫學科學的發展。
4.促進國際衛生交流和合作隨著世界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擴大,我國與國外的友好往來日益增多,涉及的醫療衛生事務更加寬泛和復雜。為了維護我國主權、保障彼此間權利、明確彼此間義務,我國頒布了一系列涉外的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從而更加有效地推動我國衛生事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2節衛生法律關系
一、衛生法律關系的概念
衛生法律關系是指由衛生法所調整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之間,它們的內部機構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醫療衛生管理監督和醫療衛生預防保健服務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特征表現為:
第一,是在衛生管理和醫療衛生預防保健服務過程中,基于保障和維護人體健康而結成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由衛生法所確認和調整的社會關系,必須以相應的衛生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
第三,是一種縱橫交錯的法律關系。
二、衛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衛生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3個方面的要素構成的。這3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要素,該衛生法律關系就無法形成或繼續存在。
(一)主體
衛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具體的衛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或組織,是衛生法律行為的實際參加者。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內容
考點:衛生法律關系及其構成要素即衛生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權利是指主體依法享有的權能或利益;義務是指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
(三)客體
客體是指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人身、行為及其結果、精神財富等。
三、衛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衛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具備相應法律規范和相關的法律事實兩個條件,即以相應的衛生法律規范存在為前提,以一定法律事實產生為直接原因,衛生法律規范使衛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成為可能,衛生法律事實使衛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由可能變成現實。導致衛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事件能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特定社會現象,如出生、死亡、戰爭等。
2.法律行為當事人有意識有目的的某種活動,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衛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大多是由當事人的行為引起的。
第3節衛生法律責任
一、衛生法律責任的概念
衛生法律責任是指衛生法所確認的,違反衛生法律規范的行為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的,帶有強制性、制裁性和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衛生法律關系主體承擔法律責任應具備以下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有關主體沒有也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考點:衛生法律責任概念及承擔的條件
(1)由法律明確規定。
(2)存在違法行為。
(3)具有國家強制性。
(4)由專門機關追究。
二、衛生法律責任的種類
衛生法律責任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3種。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公民和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侵害國家的、集體的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民法應承擔法律后果。衛生法中的民事責任,主要是指醫療機構、醫藥衛生工作人員或從事與醫藥衛生事業有關的機構,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權利時,應對受害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一般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給予隸屬于它的違法或違紀行為人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我國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考點:行政責任的概念及其種類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行為人實施犯罪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犯罪行為即觸犯刑律的行為,是指危害社會,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衛生法中須承擔的刑事責任,主要有:
(1)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的犯罪。
(2)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犯罪。
(3)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
(4)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犯罪。
(5)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生產偽劣商品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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