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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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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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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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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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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在對犯罪故意的概念進行界定的基礎上,追溯了犯罪故意的古今流變,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的中的犯罪故意理論進行了考察,并闡述了犯罪故意的歸責基礎和規范構造,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作者簡介

陳磊,男,1984年生,江蘇徐州人。2006年畢業于南京審計學院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2008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11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在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外國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作訪問研究。現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研究人員。在《中國刑事法雜志》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十餘篇。

名人/編輯推薦

《犯罪故意論》所講的犯罪故意是刑法學中重要的基礎理論問題。倡導學術研究既要有問題意識,也要有理論品格,還要有實踐價值。並有較深入的研究。《犯罪故意論》以困擾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犯罪故意理論難題為切入點,導引整個研究,具有較強的問題意識。《犯罪故意論》以故意的界定為主線,總體涵蓋了犯罪故意本體理論目前遇到的各種爭議問題,諸如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分、犯罪故意“認識的內容”、違法性認識與社會危害性認識的關系、刑法分則特定犯罪的罪過形式等。第二,《犯罪故意論》以比較的視角,較為系統深入地梳理分析了中國古代的犯罪故意理論以及兩大法系百餘年來故意理論的學說爭議,並以體系的、類型的方法深化了對犯罪故意理論的研究、探索。《犯罪故意論》以體系化的思維,從心理事實、規範目的、責任根據、訴訟證明四個方面理解犯罪故意的概念,從責任的角度把握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區分的實質,在此基礎上闡釋了犯罪故意的責任根據和規範目的,具有一定的理論創新性。第三,《犯罪故意論》細致分析了古今中外四十餘起典型案例,並在其三層次的故意觀念中提煉了六個具體的認定標準,以此檢視十五個具有代表性的疑難案例,具有較高的實踐價值。《犯罪故意論》所提煉的故意與過失區分的六個具體標準,既有主觀性的,也有客觀性的,既有事實性的,也有規範性的,由此得出的結論與行為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大體相當,因此對實踐很有參考價值。

目次

導論
一、問題導向
二、基本範疇
三、研究文本
第一章 犯罪故意的定義界域
第一節 用語的厘清:故意與犯罪故意
一、區別
二、聯系
第二節 事實意義上的故意
一、辭源上的故意含義
二、日常生活中的故意含義
三、心理學結構主義的分析方法
第三節 規範意義上的故意
一、立法上犯罪故意的含義
二、學說和判例上犯罪故意的含義
三、比較之一:四種形式的故意定義
四、比較之二:故意定義背後的分歧
第二童犯罪故意的古今流變
第一節 犯罪故意表述的歷史變遷
一、歷史脈絡的梳理
二、爭議的厘清
第二節 犯罪故意含義的歷史變遷
一、古代刑律“故”字之義:知而犯之與有意為之
二、近現代刑法故意之含義: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第三節 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界分方式的歷史變遷
一、古今刑律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的界分方式概說
二、古代刑律的行為類型:“六殺”本條及注解
三、古今刑律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界分之方法論比較:概念思維與類型思維
四、類型思維與概念思維之功能比較
五、類型思維與概念思維之實效比較
第四節 小結
第三章 大陸法系刑法犯罪故意理論考
第一節 歷史的回顧
一、間接故意的概念產生之前
二、間接故意的概念產生及其以後
第二節 犯罪故意的體系地位
一、犯罪故意體系地位的學說史
二、犯罪故意體系地位的評價
第三節 犯罪故意的內涵之爭
一、犯罪故意內涵之爭的演化和實質
二、意志要素必要論(意志論)
三、意志要素無用論(認識論或客觀說)
四、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的合一論
五、學說爭議之檢討
第四節 結論
一、(第一層次)作為責任根據的故意觀念標準:做成可能侵害法益的意志決定
二、(第二層次)作為證據標志的故意認定標準:綜合的標準群和類型學的故意概念
三、(笫三層次)刑事程式的補救標準:堅持“懷疑法則”
第四章 英美法系刑法犯罪故意理論考
第一節 思考的前提:比較性的觀察
一、基本的區別
二、比較的任務
第二節 作為概念的對應:故意(intention)
一、英國刑法中的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二、美國刑法中的故意:目的與明知
第三節 作為功能的對應:輕率(recklessness)
一、輕率在責任分級中的功能
二、輕率的含義:主觀輕率與客觀輕率
三、英美法系刑法的“輕率”與大陸法系刑法的“間接故意”之比較
第四節 兩大法系故意理論的比較與反思
一、共識與分歧
二、比較與評價
三、問題與出路
第五章 犯罪故意的歸責基礎
第一節 犯罪故意的歸責前提
一、意志自由
一、他行為能力
三、小結
第二節 犯罪故意的規範目的
一、保護法益
一、界定自由
三、小結
第三節 犯罪故意的責任根據
一、意志形成的可譴責性
二、意志決定與法益的沖突
第六章 犯罪故意的規範構造
第一節 犯罪故意的規範要素(一):認識因素
一、認識的內容
二、認識的程度
第二節 犯罪故意的規範要素(二):意志因素
一、意志的內容
二、意志的對象
三、意志的程度
第三節 犯罪故意的規範問題
一、我國刑法犯罪故意與兩大法系的規範比較
二、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的區分
第四節 犯罪故意的學理類型
一、犯罪故意學理分類的前提性思考
二、確定故意和不確定故意
三、預謀故意和突發故意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三、心理學結構主義的分析方法
瞭解事實意義的故意的含義,必須明確其心理上的實質性內容,盡管這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任務。相對於法學領域,心理學上更少使用“故意”這一術語,更傾向於討論“動機”、“需要”、“誘因”、“目標控制行為”等概念。然而,有難度不意味著不可能。
20世紀初,德國思維心理學派(維爾茨堡學派)提出了心理學中的結構觀念,此後,德國心理學家比勒(Karl Buhler)以嚴格的實驗方法證明瞭結構的主觀性質。比勒指出,思維包含著復雜性逐步增加的若干等級,他稱之為Bewusstheit(意識)、Regelbewussbein(規律意識)和intention(意向),即為了建立從思想到行為的整體建築或體系的受到計劃定向的綜合行為。心理學的結構主義分析方法,猶如一盞明燈,為我們研究故意這種復雜的心理現象提供了方法論上的指引。
結構主義,是系統性和功能性的認識。所謂心理結構,是人的心理現象結構與心理現象系統及其結構、子系統的統稱,包括人的個性結構、性格結構、認知結構等。心理結構的觀念,是指運用系統理論與科學的結構觀,來看待人的各種心理現象,把它放在人的整體心理系統中來認識。要看到在各種心理現象中,各亞系統互相聯系、互相制約,形成一個多功能、多層次、多水準的縱橫交叉的立體網狀結構。對某一心理現象結構進行研究,其具體步驟是:(1)確定進行整體分析的心理現象;(2)找出這一現象中盡可能多的心理成分;(3)將這些成分再分析為必要而充分的亞結構;(4)查明諸成分、諸亞結構之間及其與整體之間的聯系,各成分與亞結構的相互聯系與運動是如何形成整體功能的。以結構和功能的觀念解析故意這種心理現象,相當於將故意行為時大腦運作的過程完整地記錄下來,由優秀的外科醫生“庖丁解牛”,將其中有價值的各個心理因數甄別歸類,探究各因數如何合力影響整個心理機制的運作,分析各因數在整個運作過程中的價值和功能。
大致而言,故意的心理內容包括(可能包括)目的、認知、情緒、情感、意志、欲念、動機等因素,各因素之間的關系,存在的價值,具備的功能,指向的對象等問題,在心理學和刑法學上都需要進一步的明確。例如,前面提到的“彎道超車案”,在判斷是否存在犯罪故意時,有必要探明的是,在山路的轉彎處超車的時候,行為人的認識因素、情感因素、意志因素、欲念因素、動機因素各是什麼,各因素對行為和結果又存在什麼影響。對事實意義上的故意心理結構的進一步分析,留待下文展開。
第三節 規範意義上的故意
對犯罪故意任何形式的討論,最終都需要回到規範層面上來,目的是解決規範性的問題。法規範意義上的故意,包括侵權法上的故意、行政法上的故意和刑法上的故意(犯罪故意),三者的範疇並不完全一致,本書的研究限定在刑事領域。鑒於犯罪故意定義的難度,許多國家放棄了立法定義的嘗試,而試圖將此任務交由學說解決。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犯罪故意的立法定義和學說定義也不盡相同,以下僅舉代表例說之。正是這些定義上的差異之處,折射出理論上對犯罪故意的本質、內涵、外延、對象等規範性問題理解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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