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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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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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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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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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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基于歷史考察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屬性;比較分析主要大陸法系國家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介紹我國婚姻家庭法地位的歷史沿革。重點論證婚姻家庭法歸屬于民法的法理基礎,辯駁婚姻家庭法獨立法律部門的觀點。在闡述民法基礎理論的基礎上,探討婚姻家庭法的性和地位,主張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只是相對于財產法而言,并非相對于民法而言。《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還探討婚姻家庭法納入民法典的編纂問題,論證民總則的功能、民法總則編與婚姻家庭法編的邏輯關系,設計我國婚姻家庭法納人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在余論中提出,當代中國應確立在維家庭成員身份利益的同時,注重保護家庭中弱者的權益,平衡家庭成員間利益的立法和司法價值取向。

作者簡介

雷春紅,廣西南寧人,廈門大學民商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碩士,陜西師范大學法學學士。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任教,主要從事婚姻家庭與繼承法、民法總論、物權法等的教學和研究。在《私法研究》、《學術論壇》等雜志發表學術論文十余篇,主持完成部級和廳級課題。

名人/編輯推薦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前言
第一章 基于歷史考察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屬性
第一節 羅馬婚姻家庭法
一、羅馬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理論
二、羅馬婚姻家庭法是關于個人利益的法
第二節 中世紀婚姻家庭法
一、教會法律體系的形成與特點
二、婚姻法被蒙上神秘的宗教色彩
三、宗教改革促進婚姻“還俗”
四、啟蒙運動促使婚姻家庭法世俗化
第三節 近代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是一種民事契約
二、婚姻契約說不意味著婚姻當事人地位平等
三、德國婚姻家庭法納人民法典的障礙與克服
第二章 主要大陸法系國家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比較分析
第一節 主要大陸法系國家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
一、法國
二、德國
三、瑞士
四、意大利
五、荷蘭
六、蘇聯和俄羅斯
第二節 主要大陸法系國家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的分類與評析
一、主要大陸法系國家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的分類
二、主要大陸法系國家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的比較和評析
第三章 我國婚姻家庭法地位的歷史沿革
第一節 作為民法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
一、《大清民律草案》之親屬編
二、北洋政府《民律草案》之親屬編
三、《中華民國民法》之親屬編
第二節 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獨立法律部門確立的社會歷史條件
二、婚姻家庭法獨立法律部門地位的延續
第三節 婚姻家庭法“回歸”民法
一、立法層面上的“回歸”
二、法學界觀點的轉變
第四節 婚姻家庭法納入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探討
一、婚姻家庭法納人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方案探討
二、婚姻家庭法納人民法典立法模式的研究現狀
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歸屬于民法的法理基礎
第一節 婚姻家庭法是私法
一、根據公私法的劃分標準界定婚姻家庭法是私法
二、公私法劃分的價值與婚姻家庭法定性的意義
第二節 婚姻家庭法與民法的價值取向趨同
一、古代羅馬習俗限制個人主義和意思自治
二、近代婚姻家庭法意思自治有限
三、現代民法私法自治受限
四、“二戰”后西歐各國婚姻家庭法意思自治
五、世紀末婚姻家庭法與民法的價值取向趨同
第三節 婚姻家庭關系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
一、民法調整對象理論和立法史回顧
二、蘇聯民法調整對象的界定與家庭法的地位
三、各國對蘇聯民法調整對象理論與家庭法定位的修正與揚棄
四、婚姻家庭關系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則——民法的調整對象
五、家庭法“財產法化”不是婚姻家庭法“回歸”民法的理由
第四節 親屬身份權是民事權利
一、親屬身份權的含義界定
二、親屬身份權性質的演變
三、親屬身份權利體系與分類
四、親屬身份權的特性
第五章 婚姻家庭法獨立法律部門地位理由之辯駁
第一節 婚姻家庭法“回歸”民法的消極后果辨析
一、婚姻家庭法“回歸”民法不必然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的商品化
二、婚姻自由與婚姻家庭法“回歸”民法沒有必然聯系
三、以權利義務模式構建婚姻家庭制度不違背婚姻家庭法的倫理性
四、“回歸論”并非旨在家庭財產領域推進私人財產權神圣原則
第二節 強行性婚姻家庭法律規范的設置不意味婚姻家庭法是公法
一、強行性婚姻家庭法律規范的具體闡析
二、強行性婚姻家庭法律規范設置的緣由與目的
三、強行性婚姻家庭法律規范適用的特殊性
第三節 家事糾紛解決機制的特殊性不是婚姻家庭法“獨立”的理由
一、構建獨立家事糾紛解決機制的理由
二、家事案件的性質是民事案件
三、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已非民事訴訟的主要模式
四、家庭法院(家事法庭)的設置不關涉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第四節 婚姻家庭法難以成為獨立的法域
一、“第三法域”——社會法的確立
二、婚姻家庭法不屬于“第三法域”
三、家庭法獨立部類說商榷
第五節 獨立“家庭法典”的法理依據與可行性質疑
一、獨立“家庭法典”的構想法理依據不充分
二、諸法合體的“家庭法典”不具有可行性
三、獨立“家庭法典”的效力層次無法確定
第六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殊性不能說明婚姻家庭法的獨立性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兼具公法與私法性質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包括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內容
第六章 婚姻家庭法納入民法典的編纂問題
第一節 民法典總則與婚姻家庭法編的關系
一、民法總則的規定不適用于婚姻家庭法的具體分析
二、我國法學界的觀點分歧
三、我國未來民法典應設立總則編
第二節 婚姻家庭法編在民法典中的位置
一、問題的提出
二、婚姻家庭法編應位于財產法各編之前余論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三)夫妻間的性愛對婚姻具有重要意義,反對婚外性行為 大多數新教思想家認為,婚姻中需要有正常的性愛行為,夫妻間的性不僅是為了生育。路德把性看作是身體的自然運動,他教導說:性特征是“我們軀體十分可尊重和十分優美的器官”,但是由于罪惡,它們已變得十分“卑劣”。“配偶之愛就像吃、喝、大解、小解一樣必不可少。”但是“這仍不失其為一種罪,而上帝將其推諉給人則是依其慈善”。也就是說,即使夫妻之間的性也是一種罪過,只不過上帝遮掩了這一罪惡。在路德看來,性和婚姻都是上帝創造的,是一件好事,也是事物的自然狀態。禁欲是不正常的,貞潔是危險的,獨身的誓言只能使人走向邪惡。性愛不能否定,但需正確的引導,只有婚姻中的性關系才是上帝允許的,反對婚外的性愛行為。
路德還提出婚姻雙方應該互愛,愛情才能滋養幸福的婚姻。性與婚姻如果缺少愛,就會導致婚姻失去重大意義,甚至會使一個人走向罪惡,是愛調和了性的罪惡和婚姻的合理。
(四)贊成離婚,反對婚姻是圣事而不可解除的規定
宗教改革家贊成離婚,反對教會法關于婚姻是圣事不可解除的規定。宗教改革派認為,通奸是準予離婚的第一個合法理由,并賦予無辜一方再婚的自由。蓄意遺棄配偶應成為解除婚姻的第二個合法理由。路德還堅持認為,拒絕與配偶過性生活,也應成為離婚的充足理由。阿維尼翁的蘭貝爾認為,如果妻子因屢遭丈夫無端虐待而出走,則應被視為丈夫遺棄妻子,而不是妻子離棄丈夫。梅蘭希頓也認為,如果妻子受到虐待,就應當準予其離婚,加爾文認為,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可以提出離婚,即奸淫、遺棄與彼此間在宗教信仰上相左而不能和諧共存。宗教改革家對于離婚的觀點和態度,對德國及歐陸其他國家的新教立法產生了持久的影響。
不可否認,新教婚姻改革仍有很多局限性,新教的家庭倫理觀帶有明顯的復古主義傾向。在新教思想家看來,雖然婚姻不再是圣事,但婚姻作為神的創造之一,仍保持高度的“神圣”。“新教和天主教對離婚的看法,都是根據神學對于罪的觀點,而不是根據家庭的生物目的。”因此,新教思想家雖然贊成離婚,卻把離婚看作是最不幸的事情,對于再婚的態度更加謹慎和保守。而且,將“夫妻感情”的實質看作是男性對女性的保護,女性對男性的順從。
即使如此,新教婚姻改革確實推動了宗教改革的進程,歐陸各國在宗教改革家的思想和觀點指引下,開展了廣泛的婚姻自由改革。宗教改革繼承了文藝復興人文主義,強調對個人意志的尊重,強制的教士獨身制因違背人性勢必被廢除,教士婚姻合法化打破了教俗分隔的二元社會格局。一夫一妻制的核心家庭逐漸興起,夫妻關系建立的機會增加,夫妻間的情事是個人隱私。非正常的性行為得到限制,社會上的私生子數量減少。父母逐漸加強了對子女的管教,擔負起撫養和教育子女的責任,家庭倫理觀念加強。這一切都極大地推動了婚姻“還俗”,宗教改革作為歐洲近代婚姻變革的開始,促進了婚姻世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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