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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3月,國務院頒發了《關于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和《關于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財政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亦稱“分灶吃飯”)的財政管理體制。這是我國財政體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對原有體制具有實質性的突破,其特點主要在于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自求平衡。1985年,中共中央頒布了《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確定了“低重心”的教育發展戰略,改革了教育管理體制,特別是對基礎教育開始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地方各級政府成為籌措基礎教育經費的直接責任者。這種辦學體制的改革,調動了地方政府辦學教育的積極性,為實行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路子邁出了前提性的一步。此后,《義務教育法》、《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教育法》等都重申和強調了這一低重心體制。
1994年,國務院決定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其仍然在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框架之下。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劃分中央和地方稅種,重新核定中央和地方的收支。教育經費的管理體制,特別是財政撥款體制并未受到影響,中央和地方對原有各自負擔的教育投入責任沒有改變,仍沿用按學校的行政隸屬關系由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分別劃撥教育經費的體制。所以,分稅制的財政體制改革,沒有在根本上影響我國教育經費與管理制度。同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正式提出了要實行“教育經費預算單列”,教育經費預算應由各級教育部門提出,由各級政府列入預算,批準執行。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第55條作出專門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這項規定應該說從制度上保證了政府內部教育經費投入,特別是對基礎教育及其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具有深刻影響,因為在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新財政體制下所實行的“分級辦學,分級管理”體制將義務教育經費投入責任下放到基層的鄉級人民政府(甚至非政府組織的村),教育經費預算單列(雖然只在縣級以上政府實行)應該起到一定的規范作用。
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隨著“分稅制”和農村“稅費改革”的推行,隨著城市經濟發展步伐的加快,“三級辦學,兩級管理”的體制重心偏低引發的問題日益凸現。例如,許多地方鄉鎮財力有限,難以支撐義務教育維持與發展;學校必要的辦學經費得不到保障,向農民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不規范,致使農民負擔過重;鄉鎮不能在較大范圍內統籌調配教育資源(包括教師(人力)資源),辦學效益得不到提高;教師工資拖欠,學校房舍維修不及時等等。在這種背景下,2001年5月29日,在《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提出,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該體制可簡稱“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其具體含義是,除了國家、省、地(市)對農村義務教育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外,縣級人民政府對本地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要抓好中小學的規劃、布局調整、建設和管理,統一發放教職工工資,負責中小學校長、教師的管理,指導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可以說,實施“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為農村義務教育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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