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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規範集成、典型案例與疑難精解7(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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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規範集成、典型案例與疑難精解7(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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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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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土地法律規範集成.典型案例與疑難精解7》根據土地相關法律實務的需要,分為綜合、土地管理、農村土地承包與宅基地、土地徵收與安置、補償以及土地執法與爭議處理等專題,對法律規範文件進行編排。在每個專題部分中,該按照法律效力層級收錄了現行有效、最新實用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請示答覆,便於讀者進行查閱。此外,《土地法律規範集成.典型案例與疑難精解7》以腳注的方式解釋法律條文之間的適用關係及相關難點,便於讀者對重點法條進行理解。.

作者簡介

韓玉靈,女,教授,碩士生導師。畢業於華中師範大學,後留校任教,1986年調至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北京旅遊發展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主要社會兼職:北京旅遊學會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山東省旅遊專家委員會委員,全國旅遊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秘書長,農業部休閒與旅遊專家委員會委員,旅行社責任保險統保示範項目全國調解處理中心專家等。主編教育部“十五”、“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十餘部:主持國務院台辦、中國旅行社協會、國家旅遊局以及國家社科基金等委託的課題與項目多項;在《旅遊學刊》、《法學雜誌》、《人民日報》、《中國旅遊報》等報刊雜誌發表論文、文章近百篇。申海恩,男,陝西蒲城人。2001年獲西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2004年獲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經濟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在德國弗萊堡大學研修,2007年獲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學位,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2009年12月至2012年3月在國家旅遊局政策法規司掛職。現為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政學院副教授,法學系主任。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一項,代表作品有《證券法律責任研究》、《旅遊合同研究》等,在《中國法學》、《法學雜誌》、《法學評論》等刊物發表論文二十餘篇。.

名人/編輯推薦

《土地法律規范集成?典型案例與疑難精解》特點:收錄法律文件全面實用、選取司法案例真實典型、講解疑難問題權威專業。

目次

一、綜合法律規範集成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節錄)(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節錄)(2009年8月27日)行政法規及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3月26日)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1年4月30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2006年5月27日)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8月31日)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基礎測繪條例(2009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年1月8日)部門規章及文件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1995年9月15日)國土資源部關於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如何適用《土地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4月7日)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1999年9月17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2005年3月4日)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通知(2007年5月8日)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發佈實施《限制用地項目(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2012年本)》的通知(2012年5月23日)閒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年6月1日)國土資源部、全國工商聯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意見(2012年6月15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費管理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2012年5月25日)二、土地管理法律規範集成(一)土地出讓、轉讓、劃撥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行政法規及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12月17日)部門規章及文件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月3月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1997年10月30日)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2月17日)國土資源部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1999年7月27日)劃撥用地(2001年10月22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年6月11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月31日)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4月4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2009年8月10日)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5月7日)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2011年1月26日)國土資源部關於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意見(2011年5月13日)……三、農村土地承包與宅基地四、土地徵收與安置、補償五、土地執法與爭議處理.

書摘/試閱



第二條 (基本土地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土地基本國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土地管理機構設置)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守法義務與檢舉、控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獎勵措施)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l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土地所有權歸屬)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土地登記發證制度)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土地變更登記)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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