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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創新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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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創新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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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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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北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創新研究》以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為主線,從理論分析、實踐創新和政府管制三個層面概述了北京市在市政公用事業改革與發展過程中的創新與探索。全書共分三篇十章。理論篇闡述了特許經營制度的內含、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基本模式及基本經驗;實證篇分析和研究了北京軌道交通、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和城市供水等主要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協議的構成、定價模式、投融資方式、運營模式及管理體制;管制篇闡述了特許經營條件下的政府責任和監管內容。.

作者簡介

楊松,1986年7月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馬列主義研究所,獲法學碩士學位。曾任教於北京師範大學、商業部管理幹部學院。現任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市情調查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公共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城市治理、市場監管等。近年來主持完成二十多項重點課題,主要有:“WTO與我國分銷體制改革研究”、“北京商品交易市場政府管制研究”、“和諧海澱建設評價指標體系研究”、“首都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研究”、“北京市政管理城鄉一體化研究”等。2007年和2010年分別獲得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第十三屆和第十四屆優秀科研成果評選二等獎。.

名人/編輯推薦

《北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創新研究》由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

目次

導論 抓緊建立和完善北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第一篇 理論篇——特許經營模式選擇和制度創新第一章 市政公用事業與特許經營制度第一節 特許經營內涵第二節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的實施條件第三節 特許經營制度在市政公用事業領域中的運用第二章 特許經營權第一節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與獲得第二節 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第三節 特許經營權的期限安排與投資激勵第四節 特許經營合同(協議)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主要模式及制度創新第一節 BOT(建設一運營一移交)模式及創新第二節 TOT(移交一運營一移交)模式及創新第三節 BOO(建設一擁有一經營)模式及創新第四節 BT(建設一移交)模式及創新第四章 進一步完善北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第一節 北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實施的主要領域第二節 北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進一步發展的制約因素第三節 北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成效及創新的基本經驗第四節 《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研究第二篇 實證篇——北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踐創新與實證分析第五章 北京城市軌道交通特許經營第一節 城市軌道交通產業特點和經濟屬性第二節 城市軌道交通特許經營投融資模式第三節 城市軌道交通特許經營的盈利模式第四節 典型案例研究:北京地鐵4號線特許經營運營模式研究第六章 北京汙水處理特許經營第一節 城市汙水處理產業特點和經濟屬性第二節 城市汙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和汙水處理費用測算第三節 城市汙水處理特許經營的融資模式和運營管理第四節 進一步完善北京城市汙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第五節 典型案例研究:北京盧溝橋汙水處理廠(一期)BOT模式研究第七章 北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特許經營第一節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特點和經濟屬性第二節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和垃圾處理費測算第三節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特許經營的融資模式和回報機制第四節 進一步完善北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制度第五節 典型案例研究:北京高安屯醫療垃圾處理廠BOT項目研究第八章 北京城市供水特許經營第一節 城市供水產業特點、經濟屬性和特許經營模式~第二節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水價定價模式和水價測算第三節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的融資模式和回報機制第四節 進一步完善北京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制度第五節 典型案例研究:北京市第十水廠BOT模式研究第三篇 管制篇——改革和完善政府對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管制方式第九章 特許經營制度下的政府責任參考文獻後記.

書摘/試閱



(二)特許經營權來自現代政府體制和職能的轉變
現代的特許經營與政府職能密切相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被視為現代政府的基本職責,政府擔負著管轄社會公共資源的職責。社會公共資源指一個國家或地區中的可經營資源,如土地、基礎設施、生態環境、文物古跡和旅游資源等有形資產,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稱、形象、知名度和特色文化等無形資產的使用權、經營權、冠名權等相關權益。顯然,單靠政府投資、經營和管理這類基礎設施項目或開發利用國有資源是不可能的,政府存在資金投入不足,經營管理也缺乏效率的缺陷,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特許權的經營方式就應運而生了。政府通過頒發授權書或許可證的形式許可經營者從事社會公共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企業在獲得政府特許的經營權后,承擔有關設施的修建、更新改造及經營責任,特許企業從開發、利用資源中回收成本并贏得利潤;在特許合同期滿后,企業將項目設施交還政府。這種特許經營權制度設計是公私合作“雙贏”結果,政府收取特許經營權使用費,而且不必承擔項目的建設、運營費用;而企業則獲得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和回報。
政府特許經營權具有類似物權的支配性、用益性、排他性的特點,它存在于兼有公私兩種性質的法律關系中,它是國家對公益性、壟斷性的公用事業市場進行市場組織和市場資源分配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的經濟權利。
(三)特許經營權是現代政府的無形資產
政府特許經營權已經被視為一種寶貴的無形資產。19世紀法國法學家奧布里和勞(Aubry et Rau)基于財產越來越多地以無形權利的形式表現出來,創設了廣義財產理論。所謂廣義財產( Patrimoine),即指民事主體擁有的財產和債務的總和,廣義財產延伸至財產權利以外的非財產性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和人格權等也屬于財產形式。其中,政府的特許權便是一種當然的無形資產。美國學者弗里德曼指出,21世紀已經出現了“新財產”( New Property)的概念,應當將就業機會、養老金、政府特許作為新財產對待。
二、特許經營權的授予
目前,我國對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式的規定并不明確。建設部發布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確定”。“法定形式”到底是什么形式,并沒有明確指出。該《辦法》第二條要求“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強調了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必須采取競爭機制產生,即招標方式。綜合我國有關法律和具體實踐的做法,我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主要就是行政許可和公開招標這兩種方式。
(一)行政許可方式
行政許可即政府通過頒發授權書的形式許可特定的經營者從事某些市政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行政許可的事項涉及的主要是集中在與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有限資源配置等領域。行政許可與公用事業密切相關,是我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一種重要的授予方式,被廣泛應用于我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授予過程中。
1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明確指出“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人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及第(三)項“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做出準予的行政許可決定后,要向申請人頒發資格證、資質證或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申請人即獲得特許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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