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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財政分權體制下政府義務教育支出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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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分權體制下政府義務教育支出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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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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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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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財政分權體制下政府義務教育支出研究》在公共支出的框架下,詳細的論述了財政分權體制下我國政府教育投資的特點和分擔機制,從理論與實證研究的角度剖析了地區間義務教育投入存在差距的根本性原因,認為問題的根源在于中國式財政聯邦主義體制下分權的不徹底性,并試圖在不變革宏觀體制的情況下,將“均衡”和“效率”目標統一納入教育財政轉移支付的設計中,為全國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提供借鑒。書稿在公共支出的框架下,詳細的論述了財政分權體制下我國政府教育投資的特點和分擔機制,從理論與實證研究的角度剖析了地區間義務教育投入存在差距的根本性原因,認為問題的根源在于中國式財政聯邦主義體制下分權的不徹底性,并試圖在不變革宏觀體制的情況下,將“均衡”和“效率”目標統一納入教育財政轉移支付的設計中,為全國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提供借鑒。

作者簡介

康建英,1972年7月出生,1994年畢業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合肥炮兵學院地炮指揮專業;2004年畢業于河北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7年畢業于南開大學,獲理論經濟學博士學位。主要從事人口經濟學、教育和社會保障政策等方面的研究。曾在《人口研究》、《人口與經濟》等學術期刊發表論文近20篇。

名人/編輯推薦

《財政分權體制下政府義務教育支出研究》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章導言
第一節選題背景及研究意義
一、選題背景
二、研究意義
第二節文獻回顧及評述
一、政府教育支出理論
二、財政分權理論
三、公共選擇理論
四、簡要評述
第三節本課題的研究對象、內容及框架
一、研究對象
二、研究內容
三、研究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四節創新點及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一、創新點
二、研究不足及有待研究的問題
第五節相關概念的界定
第二章政府職能與事權、財權的配置
第一節公共產品的層次劃分及其有效供給
一、公共產品的層次劃分
第二節政府職能與事權財權的劃分
一、政府與市場的職能劃分
二、各級政府財權和事權的劃分
三、我國各級政府間的稅收安排
第三節政府義務教育的投入責任及我國義務教育分擔機制
一、政府義務教育投入責任的劃分
二、我國義務教育的分擔機制
第三章我國財政分權制度的歷史變遷及國外教育財政的經驗總結
第一節我國財政分權及教育財政分權的制度變遷
一、“高度集中、統收統支”的階段(1950~1952年)
二、“條塊結合、塊塊為主”的階段(1954~1957年)
三、劃分收支、總額分成階段(1958~1979年)
四、劃分收支、分級包干階段(1980~1993年)
五、分稅制財政體制階段(1994年至今)
第二節國外義務教育財政體制
一、單一制國家--日本現行的教育財政
二、聯邦制國家--美國的教育財政
三、國外教育財政的經驗總結
第三節我國教育財政存在的問題與根源
一、我國目前教育財政支出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二、教育財政問題的根源
第四章財政分權與我國義務教育支出的實證分析
第一節教育經費指標的選取與度量的界定
一、教育經費指標的選取與來源
二、教育經費“差距”的統計度量
第二節政府教育支出的規模與結構
一、普通小學教育經費的規模及差異
二、初級中學教育經費的規模及差異
三、農村教育經費投入規模及差距
四、小結
第三節財政分權與義務教育支出的實證分析
一、理論框架與模型的設計
二、模型的檢驗與結果分析
三、主要結論
第五章財政分權與義務教育支出的效率評價
第一節效率理論內涵及判斷標準
一、效率的一般界定及判斷標準
二、政府教育支出效率及構成
第二節我國政府義務教育支出的效率評價
一、DFA數據包絡線的方法與指標設計
二、模型的結果與分析
三、結論
第三節財政分權對義務教育支出效率的影響
一、模型的設計和數據指標的選取
二、模型的檢驗與分析
三、結論
第六章教育財政轉移支付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第一節轉移支付的一般界定
一、轉移支付的定義、目標和原則
二、政府義務教育轉移支付的類型及其經濟效應
三、不同的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類型的應用
第二節中國教育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的現狀
二、中國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問題
三、國外義務教育轉移支付模式
第三節義務教育轉移支付的制度設計
一、教育轉移支付的條件和指標選擇
二、“缺口補助”公式的設計
三、轉移支付數值的模擬
四、完善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議
第七章結論與政策討論
第一節本研究的主要結論
第二節政策建議
附錄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1.國家財政政策
為了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政分配關系,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中共中央于1993年11月和12月分別頒布了《關于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指出今后的財稅改革重點是變革地方財政包干制,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的主要內容是“三分一返”,即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支出范圍,按稅種劃分收入,明確中央與地方的收入范圍,分設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建立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制度,其原則是存量不動、增量調整,逐步提高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建立合理的財政分配機制。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改變了原來多種體制并存的現象,理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系,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從而保證了中央財力的持續增強并促進了全國統一市場的發育和完善。
然而,由于分稅制改革改變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格局,使得區域問的財政差距進一步擴大。各級政府間為了自身利益而展開的競爭,客觀上助長了地區間重復建設和地區封鎖,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和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阻礙了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和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為此,在分稅制實施8年后,即2002年,中央對分稅制財政體制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完善,改革現行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所得稅、營業稅收入的辦法,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地方按比例分享的方法,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拿企業稅收收入的一半。2003年又將這一比例變為中央拿60%,地方拿40%。同時,還規定對于新企業的稅收由國家稅務總局進行征收,老企業仍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這種利益格局分配雖然有利于中央政府的宏觀財政調控,但由于各級政府的事權劃分基本上還是維持著包干財政體制下的格局,從而導致了基層政府的財政壓力過大,尤其是農村地區的困難越發明顯。為了減輕農民負擔過大問題,2000年3月國務院正式下發了《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通知》,在安徽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2003年,隨著各方面條件的成熟,這一改革開始在全國所有省區進行試點。通過這項改革,中央政府取消了農村教育附加費和教育籌資,基本實現了“減輕負擔”和“規范稅制”兩個目標。然而,由于縣鄉級政府的財政收入來源的銳減而支出任務的不變,基層財政能力的微弱給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帶來嚴重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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