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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征信概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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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概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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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宣傳教育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誠信教育,培養社會誠信意識,普及信用文化和知識,確立人無信不立的理念,不斷提高全民誠信道德素質是我國“十二五”期間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任務。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領導部署下,2009年以來,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積極探索建立信用教育的長效機制,在部分高校開設了征信知識相關課程,在征信知識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系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在此基礎上,結合征信工作和信用教育實踐,吸收教學實務部門和高校學生的建議,組織編撰了《征信概論》。編撰該書的目的,一是希望為征信選修課或征信講座的開設提供指導書目,二是希望為公眾瞭解征信,獲取征信相關知識提供有益讀本。 《征信概論》共分六章,分別介紹了:信用、征信與社會信用體系概述、征信法律法規、征信機構、征信行業監督與管理、信用文化培育與失信懲戒機制、征信與個人信用管理。全書語言通俗易懂,對相關知識的介紹深入淺出,既有理論的講解又有實際案例的分析。通過對全書的閱讀可以增進讀者對征信相關知識進一步瞭解,同時有助於讀者信用管理能力和信用記錄維護技能的提高。.

作者簡介

赫國勝,男,漢族,1956年9月3日生於遼寧省瀋陽市。現任遼寧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金融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金融學會理事,全國金融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1997年獲國家教委主持的“香港柏寧頓(中國)教育基金會第三屆金球獎”,1 998年獲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2001年被授予“全國優秀教師”榮譽稱號,2001年入選“遼寧省百千萬人才工程”百人層次優秀人才,2004年被評為“全國師德先進個人”。在學術上取得了優異的成績,共主編、參編了30餘部專著、教材和詞典,在國家級、省級刊物上發表了80餘篇學術論文。.

名人/編輯推薦

《征信概論》由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章 信用、征信與社會信用體系概述第一節 信用概述一、信用的含義與由來(一)從道德層面理解信用(二)從經濟層面理解信用(三)從心理層面理解信用二、信用的種類與功能(一)公共/政府信用(二)企業/商業信用(三)個人/消費者信用三、我國不同時期的信用表現形式(一)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四、轉軌時期中國存在失信行為的主要成因第二節 征信概述一、征信的概念與由來二、與征信相關的其他概念(一)與征信相關的概念(二)征信、誠信與信用概念的區別三、征信的特徵(一)獨立性(二)信息性(三)客觀性(四)目的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四、征信的原則(一)真實性(二)全面性(三)及時性(四)隱私或商業秘密保護五、征信的作用(一)促進信用交易(二)減輕逆向選擇(三)產生違約披露的紀律約束(四)避免過度借貸(五)形成社會導向第三節 社會信用體系一、社會信用體系的概念二、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必要性(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要求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二)擴大內需,保持經濟持續、穩定增長要求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三)經濟全球化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要求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四)市場監管方式變革,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要求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三、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主要架構(一)社會信用制度(二)征信機制(三)信用服務行業(四)信用行業監管體制和行業自律機制(五)信用文化培育和失信懲戒機制四、社會信用體系運行保障機制(一)信用信息的公開機制(二)失信懲戒機制(三)信用產品供求機制五、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實踐……第二章 征信法律法規第三章 征信機構第四章 征信行業監督與管理第五章 信用文化培育與失信懲戒機制第六章 征信與個人信用管理活動附錄1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附錄2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信用報告本人查詢規程附錄3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異議處理規程附錄4 個人信用報告(銀行標準版樣本)附錄5 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樣本)附錄6 個人信用報告授權查詢委託書(樣本)附錄7 個人信用報告異議申請表(樣本)附錄8 個人聲明表(樣本)附錄9 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報告.

書摘/試閱



準確性原則。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個人信用報告信息的正確無誤,該法對個人征信機構和信息提供機構的責任和消費者信息異議權進行了規定。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個人征信機構在做成個人信用報告時,須采取一系列嚴密程序確保信息的正確性,如在對消費者信息進行登錄時必須與本人進行嚴格的確認。如果做成的信用報告中有不利于該消費者的內容時,還應把形成這一信息數據的信息來源機構名稱、住所告知消費者。二是消費者有權知道個人信用報告的內容,并可充分了解征信機構對自己信用狀況的評價及依據。該法規定,消費者每年可免費查詢一次信用報告,在消費者失業、享受社會救濟期間或者是金融欺詐受害者的情況下,還可免費獲取自己的信用報告,其他情況,經書面申請付費查詢即可。三是如消費者對本人信用信息的完整性或正確性存在異議,個人征信機構負有再調查的義務。同時,對個人征信機構提供信息的機構,必須保證提供信息的正確性,也負有協助征信機構對信息進行再調查的義務。對于個人異議,征信機構應會同信息提供機構在30日以內完成再調查的工作。如再調查后無法確定該信息的準確性,應取消消費者有關的信用記錄,并將更新后的信用報告送達消費者;如該信息的提供者對該信息保證是完全正確的,可以再一次保留該信息。如消費者對再調查的結果不滿意,可以提交有關書面聲明。征信機構必須將該聲明與信用報告一起提供給信用報告的使用者。四是設置懲罰性條款。個人征信機構如果故意或過失違背以上義務,提供錯誤信息并致消費者損害,負有對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中過失違反該法的機構,負有支付消費者遭受的實際損害賠償、律師費及訴訟費的責任;對于故意違反該法的機構,除了要進行以上各項支付外,還要增加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如果提供了錯誤的信息或拒絕當事人的知情請求,構成對個人名譽或隱私權的侵害,則要支付1萬美元的精神損害賠償:信息提供機構如違反協助調查義務,則由聯邦貿易委員會等行政機關追究責任,但信息提供機構不負有對消費者直接進行損害賠償的責任。
公平性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要求個人征信機構必須是獨立的第三方機構,金融機構和其他授信機構盡量避免成為消費者信用調查/報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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