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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司法業務:經驗與技能(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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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司法業務:經驗與技能(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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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司法業務:經驗與技能》以律師公司法業務為核心,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組織編寫,寫作團隊由全國各大知名律師事務所中的資深律師構成,主要從公司投資與融資,公司的股份發行、股權轉讓、公司股東權利及公司解散、清算與並購等寄個方面探討了我國《公司法》理論與實踐的諸多重點問題,對於勵志從事公司法業務的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具有很強的專業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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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司法業務:經驗與技能》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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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礦業權出資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一)礦業權出資的可行性
判斷礦業權是否滿足公司出資標的物的要求,應首先對公司出資標的物的構成要件進行把握。一般而言,作為公司的出資形式,公司出資標的物需要滿足四個方面的要件:確定性、價值性、可兌現性和可流轉性。
1.確定性
所謂確定性,是指用于公司出資的標的物必須是客觀且明確的,并以一定的形式進行記載,不得隨意進行改變。出資標的物的確定性是公司法維護資本充實原則、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內在要求。礦業權作為一種開發自然資源的許可權,從礦產資源被發現到最終被勘探開采的這一過程本身就是價值被確定的過程。其核心價值就在于礦產資源所具有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這使得礦產資源與其他可再生資源相比,具有更加珍貴的價值。另外,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過程中凝結了人類的社會勞動,從而使得礦業權的價值得以體現。因此,礦業權是有價值且其價值是可以被確定的。所不同的時,其價值確定的標準因為時間、空間等條件的影響而有所不同,但其價值的確定始終是以市場為依托的。
2.價值性
所謂價值性,指的是作為公司的出資形式,公司出資標的物必須能夠滿足公司經營和發展的內在要求,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目的的實現。礦業權作為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能夠為特定的經濟實體創造價值,滿足經濟實體的經營和發展需求,特別是對于礦山企業而言,礦業權的重要價值是不言而喻的。
3.可兌現性
出資的終極目標是形成公司的資本,用于出資的資產應當可以體現為價值最基本的表象,即可以被評價并折合成貨幣。從這一層面而言,作為出資的標的物應當是可以被評估的,即具有可評估性。正是這種可評估性使得該出資的標的物是可以被兌現成現金資產從而滿足公司運營需要的。礦業權作為一項重要的財產權,是能夠進行評估并可以獨立轉讓的,即礦業權是一種有價值的商品,具有一定的評估性。如前文所述,盡快在市場經濟初期,我國立法對礦業權的自由流轉是嚴格限制的,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深入,我國礦業權也經歷了從禁止流通到有條件放開再到市場化流轉的進步。礦業權的有償使用和依法流轉,一方面使得礦業權的財產性得以體現,另一方面也使得礦業權的可兌現性成為現實。《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礦業權人依法對其礦業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該規定在《物權法》尚未出臺的背景下,將礦業權定義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使得礦業權擁有了完整的物權屬性。盡管這里的“處分權”是部分處分權,礦業權人作為礦產資源的使用權人,其處分礦業權的行為受到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限制,但這一規定對于確定礦業權的財產性和可兌現性無疑是一個重大的進步,意義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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