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
0
即日起~6/30,暑期閱讀書展,好書7折起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圖解與典型案例(簡體書)
滿額折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圖解與典型案例(簡體書)

商品資訊

人民幣定價:32 元
定價
:NT$ 192 元
優惠價
87167
領券後再享86折起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可得紅利積點:5 點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圖解與典型案例》內容簡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作為社會生活中極為重要的法律制度體系,是保護弱勢勞動群體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實現勞資關系公平、和諧的安全網和調節器。《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圖解與典型案例》以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的變更及結束為線索,配以圖文并茂的方式,從“實務案例、分析點評、操作對策”三大版塊的不同角度解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障法等勞動法律制度。同時,針對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進行點評分析和實務操作介紹。以此,編寫《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圖解與典型案例》是為了幫助在勞動關系實踐中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能正確地、及時地利用勞動法律制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名人/編輯推薦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圖解與典型案例》可供廣大勞動者、用人單位參考,也可供法律工作者及法律專業學生參閱研究,還可作為教材進行案例教學。最后,寄希望于《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圖解與典型案例》的出版能夠在全社會推廣普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障法等勞動法律法規,培育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意識,推動我國勞資關系法制化、和諧化的發展。

目次

第一部分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一章求職應聘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雙方的如實告知義務是有差別的
2.采取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3.求職中傳銷陷阱的防范及對策
4.就業應聘欺詐的法律后果
5.扣押證件和收取押金的法律后果
6.以招聘之名非法斂財的法律后果
7.求職過程中信息安全的注意事項
8.就業歧視的防范及對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簽訂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霸王條款”
2.最低工資的異形——零工資就業
3.服務期條款的約定
4.明確約定服務期協議中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內容
5.注意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區別
6.竟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和效力
7.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
8.招聘廣告是否具備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
9.就業協議簽訂的注意事項
10.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三章勞動關系的確認
1.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因用工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3.依據職工花名冊確認勞動關系
4.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無效
1.以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2.被迫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3.如何理解“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
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4.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
5.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6.勞動合同無效的確認機構
7.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仍需支付勞動報酬
8.因勞動者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部分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試用期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試用期的約定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工資的標準
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
4.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章勞動合同履行規則
1.勞動合同全面履行
2.勞動者找人代替履行勞動合同
第七章工資
1.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2.用人單位拖欠、扣減工資
3.用人單位不能任意發放工資
4.包吃包住不應包含在最低工資范圍內
5.完不成任務仍需要執行最低工資
6.病休期間可以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7.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
8.勞動者參加社會團體活動期間的工資支付
第八章勞動規章制度
1.勞動規章制度的效力范圍
2.勞動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
3.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第九章勞動安全衛生
1.未經崗前培訓導致受傷需要支付工傷待遇
2.沒有技術的員工不能安排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3.從事有害工種導致身體不適是否按照職業病處理須經過權威部門
診斷確定
4.勞動者違章操作發生事故的處理
第十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1.標準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
2.非標準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
3.關于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的規定
4.夜班不能算作加班
5.職工自愿加班企業也違法
6.義務勞動不能算加班
7.勞動者休假期間的待遇
8.法律制度對加班時間限制的情形
第三部分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一章勞動合同變更
1.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時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
履行
2.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時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
3.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必須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4.勞動合同的調崗調薪
第十二章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1.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不能修改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
2.勞動合同終止應當符合法定條件
3.勞動合同到期遇到女職工“三期”時不能終止
4.勞動合同到期遇到勞動者仍在任職特殊職務期間的,用人單位不能
終止勞動合同
5.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逾期終止
6.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7.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被解除勞動合同
8.勞動者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而被解除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末位淘汰”等激勵機制的效力
10.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外情形
11.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勞動合同的解除
12.勞動者兼職違反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3.勞動合同解除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第四部分勞動爭議
第十三章勞動爭議的處理
1.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
2.勞動爭議仲裁的效力
3.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
4.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條件
5.仲裁員回避的方式與理由
6.仲裁調解書的效力
7.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訴訟
8.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中的證據收集
第五部分社會保障
第十四章社會保險
1.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
2.《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
3.交通事故不做責任認定也應認定為工傷
4.工作時間前后的摔傷應認定為工傷
5.帶病上班突發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6.失業人員可以享受的待遇
7.勞動者享受失業的條件
8.失業金和經濟補償金不能互相代替
附錄1:
就業協議書范本
勞動合同范本
服務期協議范本
競業限制協議范本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范本
社會保險協議范本
附錄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工傷保險條例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平等就業權。在工作和學習場合不進行乙肝檢測,這是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簡稱《意見》),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醫療機構共同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合法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意見》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簡稱《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本案中外資企業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中有關公民平等就業權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的規定,使郝文麗遭受了精神損害。該單位以乙肝病毒攜帶者為由不予聘用郝文麗的行為違法,侵犯了郝文麗的平等就業權。本案是典型的就業歧視案件,嚴重違反法律所規定的平等就業原則。
案例二①:2011年黃女士在老家結婚后,于同年9月初進入商務部人事教育勞動司辦公室工作。在當年12月的一次體檢中,她被檢查出已懷孕。然而,唐女士被錄用時在資料中填寫的是“未婚”,懷孕后又向單位出示假結婚證,而唐女士的確曾于2011年8月2日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黃女士老家的婚姻登記機關因工作失誤向商務部發過一份傳真,聲稱沒有查到她結婚登記的資料。為此,辦公室主任得知此事后多次找她談話,明確表示希望她要么打掉孩子,要么離開商務部。隨后,商務部認定:“在向組織反映說明個人有關問題時,弄虛作假,嚴重違反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我部有關規定,經考核定位不合格,取消錄用資格。”此后,黃女士負責的文件流轉工作已另有其他安排,開會也被排除在外。2012年1月17日,黃女士被告知商務部人事司已決定取消她的錄用資格,并于1月21日拿到商務部取消其公務員錄用資格的文件,為此黃女士將商務部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決:黃女士屬于商務部錄用公務人員,該案不屬法院受理范圍,裁定駁回黃女士的起訴。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優惠價:87 167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