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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業法律風險手冊:常見案例100(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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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業法律風險手冊:常見案例100(簡體書)

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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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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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物流企業法律風險手冊:常見案例100》內容簡介:目前,現代物流業已經發展為一個復雜的綜合體,每個環節當中以及環節之間日益復雜的關系導致物流企業法律風險也隨之日益復雜,為物流企業的生存發展不斷帶來新的危及和隱患。為了進一步提高物流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能力,北京物流公共信息平臺與北京市博融律師事務所聯合編撰了《物流企業法律風險手冊:常見案例100》,該手冊通過對物流企業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在運輸、倉儲、配送、包裝、裝卸、加工、承攬等幾大環節方面所遇到的100個法律疑問的提出,運用專業手段進行了逐一的定義和討論。

名人/編輯推薦

《物流企業法律風險手冊:常見案例100》是北京物流公共信息平臺與北京市博融律師事務所為了進一步提高物流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能力,指導物流企業實施法律風險管理工作而聯合編撰的。

關于如何預防、識別、控制、解決公司運營中面臨的法律風險,一直就成為公司管理的重大課題而被企業界所持續關注,尤其在當今國內法制環境正處于劇烈變革的大背景下,公司經營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風險已經呈現出種類越來越多樣化、發生幾率越來越頻繁化、解決方式越來越復雜化的特點,法律風險管理已經成為公司經營所必須面對和解決的重大問題,必須被納入到公司整體戰略管理的范圍之中。
現代物流業目前已經發展為一個復雜的綜合體,包括運輸、倉儲、配送、包裝、裝卸、加工、承攬等環節,由于每個環節當中以及環節之間關系的日益復雜,導致物流企業法律風險也隨之日益復雜,為物流企業的生存發展不斷帶來新的危及和隱患。于是,強化物流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就成為現代物流企業風險管理的要點之一。
為了進一步提高物流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能力,指導物流企業實施法律風險管理工作,北京物流公共信息平臺與北京市博融律師事務所聯合編撰了《物流企業法律風險手冊》,該手冊通過對物流企業在實際工作中所遇到的100個法律疑問的提出及討論,運用專業手段對上述疑問和困惑加以收集、整理、遴選和歸納,并總結出不同表現形式的法律風險點,然后逐一進行定義、剖析和破解,指出風險的構成、特征以及相應的防范及解決措施,使物流企業可以通過查詢《手冊》就可以初步獲得防范及解決法律風險的能力和技巧,從而實現物流企業遠離訴訟、安全經營的目標。

目次

第一部分貨物運輸(上)
1.1未簽訂書面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風險
1.2承運人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的法律風險
1.3貨物包裝要求約定不明導致承運人的法律風險
1.4托運人托運不明或者違法貨物導致承運人的法律風險
1.5托運人未申報貨物價值或申報過低,貨物毀損時導致承運人的法律風險
1.6承運貨物外包裝完好而內部毀損導致承運人的法律風險
1.7承運人承運危險品時的法律風險
1.8承運人未使運輸工具處于適于運輸狀態的法律風險
1.9承運人未盡管貨義務的法律風險
1.10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路線的法律風險
1.11承運人未向收貨人履行到貨通知義務的法律風險
1.12承運人未適當向托運人履行通知義務的法律風險
1.13承運人遲延交付貨物的法律風險
1.14托運人要求返運貨物導致承運人的法律風險
1.15承運人結算運費的法律風險
1.16承運人對送貨單回單管理不善導致的法律風險
1.17無單放貨的法律風險
1.18誤交付導致承運人承擔的法律風險
1.19承運人不當行使留置權的法律風險
第二部分貨物運輸(下)
2.1承運人轉移運輸合同中主要義務的法律風險
2.2承運人委托他人運輸的法律風險
2.3實際承運人因貨物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4托運人解除運輸合同致承運人損失的法律風險
2.5超過訴訟時效請求賠償的法律風險
2.6運輸合同約定的承運人賠償原則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法律風險
2.7承運人未按照約定條件交付貨物的法律風險
2.8托運貨物丟失或毀損導致承運人的法律風險
2.9運輸貨物毀損,承運人未舉證證明毀損原因的法律風險
2.10托運人申報不實導致承運人的法律風險
2.1 1 運輸合同中未約定貨損賠償額或計算方法的法律風險
2.12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賠償限額約定無效的法律風險
2.13貨物損耗是否屬于合理范疇導致承運人的法律風險
2.14承運人代托運人向收貨人收取貨款的法律風險
2.15承運人轉委托他人代收貨款的法律風險
2.16承運人向收貨人追繳貨款的法律風險
2.17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簽發預借提單或倒簽提單的法律風險
2.18海上貨物運輸保函換清潔提單對承運人的法律風險
2.19海上貨物運輸中收貨人以保函提貨對承運人的法律風險
2.20多式聯運中實際承運人證明貨物毀損發生區段的法律風險
2.21 多式聯運經營人不具有貨損區段免責適用資格的法律風險
第三部分倉儲保管
3.1倉儲合同關系與其他合同關系發生混淆的法律風險
3.2保管人未簽發倉單的法律風險
3.3 倉儲合同中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法律風險
3.4保管人倉庫不符合約定的倉儲條件導致倉儲物毀損的法律風險
3.5 保管人未對倉儲物采取妥善驗收導致的法律風險
3.6保管人保管易變質物品或危險物品時的法律風險
3.7保管人未履行異狀告知義務的法律風險
3.8倉儲業務中,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不相符導致的法律風險
3.9違反約定程序提取倉儲物致保管人承擔的法律風險
3.10保管人以“不可抗力”為免責理由的法律風險
3.11保管人提存逾期未提貨物的法律風險
3.12倉單背書轉讓的法律風險
3.13保管人行使緊急處置權的法律風險
3.14保管人無單放貨的法律風險
3.15租賃違規倉庫用于倉儲的法律風險
第四部分勞動人事
4.1勞動、勞務關系相混淆導致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
4.2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4.3沒有與勞動者當面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4.4勞動者具有多重勞動關系導致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
4.5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法律風險
4.6用人單位沒有制定《員工手冊》的法律風險
4.7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的法律風險
4.8用人單位主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4.9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致用人單位損失的法律風險
4.10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律風險
4.11用人單位未與員工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風險
4.12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待崗的法律風險
4.13職工發生工傷導致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
4.14承攬關系與雇用關系相混淆導致的法律風險
4.15企業臨時用工的法律風險
4.16物流企業向其雇員追償損失的法律風險
4.17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4.18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有關法律風險
4.19用人單位采用綜合計算工時制的法律風險
4.20用人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采用不定時工作制的法律風險
4.21物流企業對駕駛員疏于管理導致的法律風險
第五部分其他法律風險
5.1 因掛靠車輛導致的法律風險
5.2出借或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法律風險
5.3貨運代理企業被認定為承運人的法律風險
5.4貨運代理人因履行合同過錯承擔責任的法律風險
5.5多重轉委托致貨運代理人的法律風險
5.6貨運代理人具有雙重代理身份的法律風險
5.7因貨物裝卸導致的法律風險
5.8裝卸貨物遲延的法律風險
5.9裝卸貨物時貨物毀損導致的法律風險
5.10在港貨物發生毀損因港站經營人免責導致作業委托人的法律風險
5.11承運人購買貨物運輸保險的法律風險
5.12承運人簽訂物流責任保險合同的法律風險
5.13保險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導致物流企業的法律風險
5.14保險理賠時確定損失數額的法律風險
5.15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導致實際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
5.16保險利益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5.17使用格式條款簽訂保險合同的法律風險
5.18保險合同成立及生效時間不明確造成投保人的法律風險
5.19物流企業疏忽履行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法律風險
5.20轉讓或受讓保險標的財產的法律風險
5.21 被保險人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法律風險
5.22物流企業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風險
5.23運輸途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導致物流企業的法律風險
5.24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物流企業的法律風險

書摘/試閱



防范措施
對于托運人而言應當做到:①在締約時,一定要向承運人聲明貨物的真實情況,并載明貨物的包裝情況;②在所簽訂的運輸合同中還應約定有關包裝的處置方式,如防潮、輕放等;③托運貴重或重要貨物時,托運人可以讓承運人參與對貨物的包裝,也可以直接委托承運人代為包裝;④托運人應提示收貨人,貨到時應先打開包裝檢驗貨物完好后方能簽收,如有貨損應立即向承運人作出聲明。
對于承運人而言應當做到:①在締約時,應檢查托運人的包裝方式是否已經足夠保證貨物裝卸、運輸安全;②在締約時,承運人可以將貨物包裝外表面完好但內裝貨物毀損作為免責隋形記載于合同之中;③在接收托運的貨物時,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即在可能的范圍內檢查貨物是否與合同約定的一致,并應仔細檢查貨物包裝是否妥善、表面是否完好;④如果在接收貨物時,承運人發現內裝貨物與合同不符或者其外包裝毀損可能導致其內裝貨物毀損,應立即以約定方式通知托運人或者貨主有關情形并讓其檢查并重新包裝,也可讓前手交貨人出具有關保證,否則應拒絕運輸;⑤如果在運輸途中,貨物發生毀損或者包裝破損疑似導致貨損,承運人應當在采取必要減少損失措施的同時,如實通知托運人或貨主,以降低或免除自身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1.7 承運人承運危險品時的法律風險
風險解讀
承運人在從事危險品的運輸時,托運人應當辦理危險品運輸的許可手續。托運人一般應當在承運人開始貨物運輸前向承運人及時提供這些手續,對于托運人沒有及時提供許可手續或者提供的手續不完備,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賠償。如果托運人沒有對危險物品妥善進行包裝、作出標志或標簽,或者沒有將有關危險物品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及時提交承運人,承運人可以拒絕進行運輸;如果是在運輸過程中發現托運人所托運的貨物屬于危險物品的,承運人也可以采取各種必要措施避免損失的發生。即使托運人辦理了合法手續,承運人也知道危險物品的性質并且同意運輸的,但在運輸過程中該危險貨物對于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和其他貨物造成危險時,承運人仍可以采取各種相應的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給托運人造成損失,承運人也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因此而給承運人造成損失,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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