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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2012年第3集)(總第53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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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2012年第3集)(總第53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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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2012年第3集.總第53集)》主要內容包括:最新法律法規、最新司法解釋、本刊特稿、行政審判實務、探索與爭鳴、調查與研究、域外擷英等。

名人/編輯推薦

《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2012年第3集)(總第53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

目次

[最新法律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公司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附:關於審理公司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派出所就其沒有處罰權的治安案件在調查後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義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問題的答覆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派出所就其沒有處罰權的治安案件在調查後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義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問題的請示[本刊特稿]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的宏觀思考[行政訴訟理論]顯性的依法行政與隱性的信賴保護:個案中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衝突與消解[行政審判實務]再談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確定和取得完善行政訴訟功能有效化解社會糾紛:對行政訴訟救濟途徑的反思與完善行政訴訟司法實踐中幾個行刑交叉典型案例審理思路之思考物業管理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行政強制拆違案件司法審查若干問題探析:兼論行政強制法與城鄉規劃法的銜接房屋騰空非訴執行中權利保護的實際過程及其對執行方式的影響:寧波地區房屋徵收非訴執行模式向《規定》靠攏時的思考兼論行政非訴司法審查的要點如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司法解釋、業務指導方式的案例化改造是必然選擇行政審判司法建議促進社會管理創新之路徑分析:以贛州中院行政審判司法建議為分析樣本[探索與爭鳴]“民行關聯”案件審理模式新思考[調查與研究]浙江行政案件管轄改革試點的調研報告[疑難案例評析]委託購買社會保險協議效力、社會保險費繳納主體和工傷認定職權:深圳市駿馳物流有限公司訴被告廣州市俊馳物流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協議拆遷”的司法評價與制度改良公務員考察錄用人事決定的司法審查視同工傷的司法審查要點[行政審判動態]廣西高院與廣西林業廳簽署加強司法審判與林業行政執法協調配合備忘錄海南省一中院引入“公共報告人”優化庭審河南省平頂山市中院建立健全五項機制維護行政審判權威[域外擷英]全民投票授權立法司法審查研究:寫在法國“canal,RobinetGodot案”五十周年之際

書摘/試閱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二百一十九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第二百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二十二條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編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清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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