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一場法律人與經濟人的對話,將經濟分析的方法帶進法律學
以流暢散文闡釋經濟學上的「效率」和法律上的「正義」,探究兩者關聯
知名經濟學者熊秉元致力於架構經濟學與法律學的橋樑,對於法律經濟學在兩岸三地生根和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法律經濟學或法律經濟分析,於六○年代興起於美國,成為當代顯學。熊秉元教授扼要說明法律經濟學的旨趣,回顧其發展歷史,並且引用不少英美法上的著名案例,說明如何以經濟上的效率來處理法律上正義的內涵,深具啟示性。
本書核心內容在於以平實、精確、有趣、深入淺出的文字,闡釋經濟行為、成本、效率、外部性、理性和自利、財產極大化、單一主人等概念,建構一套嚴謹的經濟分析架構,並用於討論契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果關係、正義等法律問題。這些問題的提出和處理方式,顯示經濟學上的效率和司法學上的正義確有密切的關聯,及互相啟發之處。
書中提出許多發人深省的問題:子女對於逝世的父母有無「悼喪權」?傷害婦女的嘴部是否侵害丈夫和子女的「親吻權」?毀壞他人的骨灰罈如何計算損害賠償?謀害被繼承人應否剝奪其繼承權,被繼承人得否加以寬宥?
偉大的經濟學家擅長以「小故事」說明「大道理」,本書採數十個具體的故事來建構法律經濟分析的理論體系,讀者若能系統地加以整理,參考熊氏觀點,作進一步思考,將有助培養經濟人與法律人的思維。
作者簡介
熊秉元
著名法律經濟學家。台大經濟系畢業,美國布朗大學取得碩博士學位後,返回母校;在台大經濟系暨研究所任教二十餘年,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經濟學和經濟學方法論。目前為(台灣)中國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講座教授,並擔任浙江大學永謙講座教授,在光華法學院、經濟學院及公共管理學院授課。近年來在兩岸推展「法律經濟學」,漸有成果。兩岸三地主要大學的法學院裡,擔任講座教授的經濟學者,他是第一位,目前也是唯一的一位。
除學術論文外,出版過《燈塔的故事》、《尋找心中那把尺》、《大家都站著》、《我是體育老師》、《會移動的城堡》、《熊秉元漫步法律》、《法律經濟學開講》、《走進經濟學》、《吃魚的方法》等書,並曾在台灣《經濟日報》、《印刻文學生活誌》、《聯合報》、香港《信報》、和大陸《南方周末》等發表專欄。熊氏是經濟學家,也是散文家;在華語散文界,他與著名的經濟散文學家「頂俠」張五常並稱,有「巨俠」之譽。作品被知名文化評論家南方朔譽為「熊氏散文」,他的兩篇文章被選為台灣高職國文的課文;在華人經濟學界,獲此殊榮僅有熊氏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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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Chapter 2
你的房屋,我的房屋
――法學和經濟學的思維方式
前言
前幾天中午時分,我到學校附近的一家麵館解決民生問題,落座之後,抬頭一看,前面正是一位法律系的教授。他剛被挖角沒多久,目前擔任一所新設大學法學院的院長。
我們邊吃邊聊,我告訴他最近正在構思一系列的文章,希望把「法律經濟學」介紹給法學界。他大感興趣,表示法律學者都知道經濟學很重要,也知道「法律經濟學」是當代的顯學;可是,他和許多法律學者一樣,一直很好奇:到底經濟分析是什麼?他希望我好好下筆,能以法律學者所了解的方式,呈現經濟分析的趣味和威力。
也許,介紹經濟分析最好的方式,是由一個實例開始。
燙手山芋 **
不久前,中國大陸出現一件很特別的官司。兄弟鬩牆,不過並不是為了土地房舍金錢或家產,而是為父親;更精確的說,是為了父親過逝。
官司的主要情節,其實很簡單:老大和老三兩兄弟曾經不和鬧上法庭,因此彼此少有往來。老大一直照顧年邁的父親,父親過世下葬時,老三並沒有出現。沒想到,三年半後,老三把長兄告上法庭,理由是他沒有通知自己參知喪禮,剝奪了自己的「悼喪權」。老三要求金錢賠償,以撫平自己心靈上受到的創傷。在華人社會裡,一向非常重視慎終追遠,一個人不能參加父親的喪禮,當然非同小可。
那麼,舉世的所羅門王,如何以睿智來處理這件紛爭呢?
以我的經驗,如果在課堂上問法律系碩博士班的研究生,他們會直截了當的回答:看法律怎麼規定?這種回答,是可取、也不可取。由好的方面來看,面對任何一件官司,能立刻想到法條;法條成為參考座標(reference framework),而且是直覺反應,這是優點。可是,對於比較困難的案例,尤其是一些新生事物,法律通常沒有規定,一旦沒有法條為依恃,思考上似乎就茫然不知所從。因此,以法條為因應,並不十分可靠。
更根本的問題,是法條本身已經是某種「結果」(end results),反映了當時社會的價值判斷,也隱含了民眾透過民意代意和立法機關所作成的取捨。也就是,法條本身,已經是一個演化過程(evolutionary process)的終點,在援用法條時,除了知道法條的本身,最好還知道法條背後的思維,以及這個演化過程的來龍去脈。否則,一旦進一步追問:「當時空條件改變時,法條『應該』往哪一個方向變化?為什麼?」面對這些問題,如果對法律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很可能就無言以對。
參考點 **
在大陸法系的傳統薰陶下,研究生們習慣以法條為參考點,不足為奇;不過,他們的思維方式,值得和其他人(包括一般人和經濟學者)的思維方式,作一對照和比較。
就一般人而言,無論學的是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通常是以「風俗習慣」為參考座標。從小長大,在社會化過程中,由家庭、親友、環境裡,學到很多規矩、是非、道德;在學校裡,再從老師和同學的學習和相處之中,強化了這些對錯善惡的觀念。因此,由成長過程中得到的「傳統智慧」(conventional wisdom),就成了一般人安身立命的「資料庫」(data set)。一旦面對任何情況,就理所當然、自然而然的,由資料庫裡擷取因應之道。
相形之下,受過法學訓練的人,等於是有兩種資料庫:一種和一般人不分軒輊,訴諸「傳統智慧」;另外一種資料庫,則是法學教育裡學來背來的法條和解釋。面對官司糾紛時,會以後者來因應;在生活或工作之外的領域,則是以前者來面對。當然,如果學藝不精,可能兩者不分。
和一般人及法律學者相比,經濟學者一向沾沾自喜的,是自己有一套行為理論(behavioral theory)。行為理論的內涵,成了經濟學者的資料庫;在面對問題時,經濟學者(至少是比較好的經濟學者)就會以行為理論為參考座標。
關於參考座標的概念,可以用下面的故事來說明。
殺人償命,毀了骨灰罈怎麼辦?▲▲
一旦碰上看似棘手的問題,怎麼辦?華籍著名經濟學者張五常,常提醒人要「淺中求」;由淺顯處著手,反而容易上手。我個人的作法,則是要學生們「由自己的生活經驗出發」;在自己的生活經驗裡,萃取一些相關的、有異曲同工之妙的原理原則,然後活學活用。
那麼,不管是淺中求或由生活經驗出發,毀了骨灰罈怎麼辦?
這是具體事例,不是假想性問題(hypothetical cases)或益智遊戲。在台灣中部地區,某個鄉公所擁有一個靈骨塔,塔高數層,裡面存放了數百個骨灰罈。鄉公委託一間管理顧問公司,負責平常的經營事務。意外不長眼睛,連逝者都不放過。因為電線走火或燭火不慎,靈骨塔起火焚燒。撲滅之後,發現有上百個骨火罈已經毀損,骨灰散落一地,分不出彼此。
骨灰罈的家屬們,悲痛難耐,他們認定鄉公所管理不當,要求賠償。鄉公所召開協調大會,謀求補救。可是,數百位家屬眾說紛云,莫衷一是。協調會開了兩三次,似乎沒有任何進展。當然,人多時,事情的性質變得複雜,如果只有三兩個骨灰罈受損,又該如何賠償呢?
我曾在好幾個不同的課堂裡,問同學怎麼處理這個問題;當我到司法官訓練所去上課,面對數十位未來的法官和檢察官時,我也問他們這個問題:如果你面對這個官司,怎麼辦?說來奇怪,雖然學生裡有不少閱歷豐富、位高權重的行政主管,卻沒有人提出思考上的著力點。最多,是好幾位指出,可以把散落的骨灰收集在一起,立碑紀念。這種作法,也許解決一部分爭議,不過並沒有處理賠償的問題。
我的一得之愚很簡單,由生活經驗裡類似的例子想起。
每一個人都有把衣服送洗的經驗,大概也都曾碰上或聽說衣物被洗壞的事。這時候,不論衣服真正的價值如何,包括原來客觀的售價、和後來物主主觀的價值,洗衣店會照行情賠償。
行情,是洗衣界長久以來所形成的「行規」;目前的行規,是送洗價格的二十倍。因此,一件西裝上衣,可能值兩三萬台幣,但是乾洗一次新台幣一七○元,所以只會賠三四○○元。同樣的,銀行金庫可能失竊,保管箱被偷,這時候,無論實際損失是多少,銀行也只會賠每年租金的某一個倍數。
因此,衣服送洗和銀行保管箱,提供了兩個平實面明確的參考座標(benchmark),可以作為思考骨灰罈問題的基準。因為,靈骨塔也是提供一種服務,當服務出了狀況時,就可以根據每年所收取的保管費為基準,斟酌適當的理賠倍數。無論如何,重點在於思考的基礎是「契約未履行」,而不是抽象的「生命」或「親情」!
可是,如果循這種思維模式,幼稚園也是提供一種服務,萬一園方有過失,造成幼童意外死亡,難道也是以奶粉點心費乘上某一個倍數來賠償嗎?這真是個有趣的質疑,而由這個轉折上,事實上也正能突顯出生活經驗的重要,以及法律明察秋毫的細緻處。
在骨灰罈的事件裡,被保管的是已經沒有生命的物質(即使對活著的親人而言,意義非凡);但是,在幼稚園的例子裡,被照顧的是活生生的生命。人類社會經過長期的演化,已經摸索出一些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取捨尺度。因此,在送洗衣物和保管箱的事例裡,和生命無關,一旦出了狀況,是以服務契約的價格為基準。在幼稚園的例子裡,小朋友是重點,一旦出了狀況,則是以生命作為思索的起點。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生命本身出了閃失,都不可避免有大小高下的差別待遇。譬如,同樣是在交通意外中喪生,坐汽車、火車、飛機的賠償,就是不一樣,即使喪失的都是生命。當然,汽車、火車和飛機的經營規模不同,賠償的能力也因而有大小之分。不過,從另外一個角度看,經營規模的大小,不就間接反映了「服務契約」價值的高低嗎?坐汽車所付的票價最低,其次是火車,最貴的是飛機。
因此,買便宜的勞務,發生事故時賠的金額低;買昂貴的勞務,賠的金額高。在性質上來說,這種差別,不就和送洗衣物(水洗、乾洗)以及銀行保管箱(大小之分)一樣嗎?
因此,無論是生命或物質(或介於其間的骨灰),本身並沒有客觀的價格,而是直接間接、明白隱晦的被賦予某種價格;採取生命無價的立場,除了滿足心理上高尚尊崇的虛榮,對於解決問題於事無補。
美國著名大法官荷姆斯(Justice O. Holmes)曾說:「法律的本質不是邏輯,而是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其實,比較精緻的說法是:法律的本質,是由眾多經驗所歸納出的邏輯;再利用這種邏輯,去處理千奇百怪的人類事務。
殺人者死,毀了別人的骨灰罈怎麼辦?▲▲
在吃牛肉麵時,我告訴那位法學院院長骨灰罈的故事;他笑著說,在大陸法系的法學訓練裡,通常不會問學生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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