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律評論:創刊號(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42497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黃卉
出版日:2012/11/01
裝訂/頁數:平裝/297頁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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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福鼎法律評論(創刊號?2012年總第1期)》內容簡介:《福鼎法律評論》是近年來我市基層法院與高等院校開展雙向合作的有益嘗試。內容圍繞基層法院審判工作難點問題及與基層法院有關的社會熱點問題展開理論研討,彰顯理論與實踐結合之旨趣,具有鮮明的辦刊宗旨、主題特色和較為廣泛的讀者群體。
作者簡介
黃卉,女,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德國洪堡大學法學碩士、博士,北京大學博士后。2009年度德國洪堡基金學者。現任北航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德國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名人/編輯推薦
《福鼎法律評論(創刊號)(2012年總第1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發刊詞
賀詞
第一部分論文
民間借貸的司法規制
父母購房出資與房產權屬認定——以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適用范圍為中心
破解送達困局——構建“訴前地址確認制度”的思考
如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司法解釋、業務指導方式的案例化改造是必然選擇
媒體名譽權案件同案比對方法與“同案不同判”的價值判斷成因分析
第二部分案例評析
居間人的“違約金”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號指導案例評析
問題叢生的判決——雷永忠與中國工商銀行珠海金灣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評析
農民自建房的可轉讓性及其他——馬海濤訴李玉蘭案評析
契約自由與僵化的裁判思維——“對賭協議”第一案分析
錯位的環境公益訴訟——評昆明市環保局訴三農、羊甫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一案
試論侵權法上的安全保障義務——范茂生等訴淮安電信分公司淮陰區電信局、淮安市淮陰區公路管理站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之評析
一對一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廖宗榮訴重慶市交警二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案評析
咨詢會可以視為聽證會嗎?——喬占祥訴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案評析
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的實效性與裁量基準的效力——“甘井子區社保局不按裁量基準處罰被訴案”評析
《刑法》第306條的法律適用分析——以李莊案為例
第三部分案例教學課堂
動物致害侵權責任
第四部分走進法院
基層法官的苦惱
結案率考核下的立案難困境
民事卷宗整理小談:關于文書之“補”
關于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少的一些思考
基層審判工作之中的普通程序簡化審
從庭審中觀察到的問題與思考——關于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與庭審效率
民事送達制度之“送達難”研究
淺析委托執行中的煩與難
被執行財產信息的獲取
以績效考核窺基層法院之司法效率
第五部分書評
《日本行政程序法逐條注釋》之介紹
《德國憲法案例選釋:基本權利總論》評介
賀詞
第一部分論文
民間借貸的司法規制
父母購房出資與房產權屬認定——以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適用范圍為中心
破解送達困局——構建“訴前地址確認制度”的思考
如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司法解釋、業務指導方式的案例化改造是必然選擇
媒體名譽權案件同案比對方法與“同案不同判”的價值判斷成因分析
第二部分案例評析
居間人的“違約金”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號指導案例評析
問題叢生的判決——雷永忠與中國工商銀行珠海金灣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評析
農民自建房的可轉讓性及其他——馬海濤訴李玉蘭案評析
契約自由與僵化的裁判思維——“對賭協議”第一案分析
錯位的環境公益訴訟——評昆明市環保局訴三農、羊甫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一案
試論侵權法上的安全保障義務——范茂生等訴淮安電信分公司淮陰區電信局、淮安市淮陰區公路管理站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之評析
一對一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廖宗榮訴重慶市交警二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案評析
咨詢會可以視為聽證會嗎?——喬占祥訴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案評析
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的實效性與裁量基準的效力——“甘井子區社保局不按裁量基準處罰被訴案”評析
《刑法》第306條的法律適用分析——以李莊案為例
第三部分案例教學課堂
動物致害侵權責任
第四部分走進法院
基層法官的苦惱
結案率考核下的立案難困境
民事卷宗整理小談:關于文書之“補”
關于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少的一些思考
基層審判工作之中的普通程序簡化審
從庭審中觀察到的問題與思考——關于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與庭審效率
民事送達制度之“送達難”研究
淺析委托執行中的煩與難
被執行財產信息的獲取
以績效考核窺基層法院之司法效率
第五部分書評
《日本行政程序法逐條注釋》之介紹
《德國憲法案例選釋:基本權利總論》評介
書摘/試閱
官裁判案件時,會設想網絡與評論的環境,進而想自己希望什么樣的網絡與評論環境出現,尤其用裁判規范一種什么樣的環境更符合法律秩序的要求,更能夠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需求。湖北的法官認為不可以隨便從網絡上搜出資料,然后就評價別人“自吹自擂”等,其結果必然導致專家的社會評價降低,其價值判斷的核心在于規范評論行為,目的在于保護個人私權利,他在追求讓言者更慎重,不讓他人輕易因評論而受到侵害;而北京的法官認為應當接受網絡檢索資料這一現實,而使用“自吹自擂”等詞貶義性詞匯,屬評論自由,未超出觀點爭鳴,其價值判斷的核心在于保護評論自由,目的在于提供更寬松的行為環境。可以說兩份判決體現了法官在追求實現兩種不同的秩序。
筆者認為法官使用不同的標準,得出不同的結論,其根本原因都源自于法官的價值判斷。法官在具體案件的審判中本就是對社會、環境、事實、法律進行了一次全面的解釋,這解釋的過程始終無法離開價值判斷。正如德國法學家卡爾·拉倫茨描述各種解釋標準之間關系時所說“解釋者必須考慮各種不同的解釋觀點,并說明其選擇某種觀點為決定性標準之理由。法院就此常有欠缺。在窮盡所有獲致確實可靠的結論之方法以后,法官才可以作出只對自己負責的決定。于此,他也必須清楚表明其抉擇的價值判斷”。上述兩起同案中,在審查范圍、證據采信、評論依據、言辭是否構成人格貶損使用不同標準實際上都源于法官的價值判斷。當法官通過價值判斷確定維護某種社會秩序,保護某種權利時,所有的標準都會圍繞其所追求的效果而被選擇使用。正如保護評論自由時,網絡搜索資料的結果與真實情況之間可不作比對,貶義性詞語可以被寬容;而保護個人名譽權時,網絡搜索資料應當核實與真實情況一致,貶義性詞語會導致名譽毀損。如何理解同時代的法官卻持有不同的價值理念呢?我想這既有法官的文化背景、社會經驗,也有法官的認知差異、公正理念等諸多因素。有學者指出“對于同一現象的觀感,可能因為觀察者文化、階層、性別、年齡或危機經驗上的差異,而有不同。即使身處同樣的法律架構內,其相對關系與內容都會因為觀察者是立法者、法官、檢察官、陪審員、辯方律師、被告或被害人而有不同”。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卡多佐法官將此過程描述為“某個法官從歷史的觀點看問題,另一法官從哲學的觀點看,而還有一個是從社會效用的觀點看;這個法官是形式主義者,而另一個是信仰上的自由主義者;這個法官畏懼變革,而另一個卻對現狀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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