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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管轄權研究》在結構上由“涉外離婚管轄權概述”、“涉外離婚管轄權衝突”、“涉外離婚管轄權立法”、“中國涉外離婚管轄權的司法實踐”、“訴訟競合”以及“間接管轄權”六部分組成,針對涉外離婚管轄權問題作較為全面的研究,在“涉外離婚管轄權立法”部分特別研究了德國的相關理論及法律規定,用比較的方法,為中國的相關理論和法律規定提出建議本書附錄詳細羅列了中國有關涉外離婚管轄權的法律法規,為讀者全面瞭解中國目前立法狀況提供了詳盡的資料,同時也為本書提出的觀點提供了法律上的佐證,因此,也是本書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者簡介
劉懿彤,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德恒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北京國際法學會會員。常鴻賓,德恒律師事務所德國法蘭克福負責人,首席律師。
名人/編輯推薦
《涉外離婚管轄權研究》編輯推薦:《德恒20周年系列叢書》是對德恒成立二十周年的獻禮。這些作品凝結著中國經驗和國際模式相結合的實踐智慧,包涵著法律服務國際水準、行業標準和良好質量控制的實務操作規范。每一本書的作者都有著多年的職業磨礪,在公司證卷、發行上市、并購重組、海外工程、建設地產、知識產權、勞動爭議、社會保障、稅務服務、爭議解決等專業領域術有專攻,具有理論造詣、實踐經驗和一專多能的核心競爭力。希望這套叢書能夠成為那些要入門或已入門的專業人士及企業管理者、律師同仁和投行人士的案頭卷本,隨手取用。
目次
第一章 涉外離婚管轄權概述
一、涉外離婚管轄權的概念
二、涉外離婚管轄權的基礎
(一)屬人管轄
(二)屬地管轄
(三)專屬管轄
(四)協議管轄
第二章 涉外離婚管轄權衝突
一、涉外離婚管轄權衝突的原因
(一)國家行使司法主權的要求
(二)國家行使管轄權的立法依據不同
(三)國家有擴大本國管轄權的欲望
二、涉外離婚管轄權衝突的表現
(一)積極衝突
(二)消極衝突
三、涉外離婚管轄權衝突的解決
(一)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衝突解決的原則
(二)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衝突解決的途徑
第三章 涉外離婚管轄權立法
一、中國有關涉外離婚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一)國內立法
(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及國際公約
(三)分析
二、德國有關涉外離婚管轄權的立法
……
第四章 中國涉外離婚管轄權的司法實踐
第五章 訴訟競合
第六章 間接管轄權
附錄
一、涉外離婚管轄權的概念
二、涉外離婚管轄權的基礎
(一)屬人管轄
(二)屬地管轄
(三)專屬管轄
(四)協議管轄
第二章 涉外離婚管轄權衝突
一、涉外離婚管轄權衝突的原因
(一)國家行使司法主權的要求
(二)國家行使管轄權的立法依據不同
(三)國家有擴大本國管轄權的欲望
二、涉外離婚管轄權衝突的表現
(一)積極衝突
(二)消極衝突
三、涉外離婚管轄權衝突的解決
(一)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衝突解決的原則
(二)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衝突解決的途徑
第三章 涉外離婚管轄權立法
一、中國有關涉外離婚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一)國內立法
(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及國際公約
(三)分析
二、德國有關涉外離婚管轄權的立法
……
第四章 中國涉外離婚管轄權的司法實踐
第五章 訴訟競合
第六章 間接管轄權
附錄
書摘/試閱
二、涉外離婚管轄權沖突的表現
(一)積極沖突
涉外離婚管轄權的積極沖突,是指在涉外離婚訴訟發生時,相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都有管轄權,從而就會發生管轄權積極沖突。從不同的角度討論,管轄權的積極沖突就有不同的體現。如果從國內立法的角度分析,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立法對同一糾紛都擁有管轄權,即發生所謂的平行管轄的現象:如果從正在進行的程序的角度分析,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同時審理同一糾紛,即發生所謂的訴訟競合或稱為平行訴訟的現象;如果從承認和執行階段分析,于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不被內國承認,而導致在內國的二次訴訟,即所謂的再次訴訟現象。
1.平行管轄
平行管轄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院針對同一案件事實都主張管轄權的情形。在涉外離婚案件中,一國在主張對某一涉外離婚案的管轄權時,既不關注他國是否享有管轄權,也不否認他國的管轄權,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涉外離婚案主張管轄權時,就出現了平行管轄現象。不過,對涉外離婚當事人而言,平行管轄為當事人在不同國家起訴離婚提供了機會,即離婚當事人可以選擇對自己訴訟有利的法院進行訴訟,還可以獲得充分的司法救濟。但平行管轄是產生訴訟競合的法律上的依據,并不必然導致訴訟競合。
2.訴訟競合(平行訴訟)
訴訟競合是涉外離婚管轄權積極沖突的最重要的表現。涉外離婚訴訟中的訴訟競合是指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競合主要分為重復訴訟和對抗訴訟。重復訴訟是指當事人在一國法院起訴后,又針對同一被告就同一請求向另一國有管轄權的法院再次起訴;對抗訴訟是指第一個訴訟中的被告依據同一請求以第一個訴訟的原告為被告向另一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的訴訟。訴訟競合不可否認的是給訴訟當事人帶來了便利,當事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進行訴訟,這樣不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達到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還可以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益。但從另一方面看來,訴訟競合也同樣存在著弊端,因為在不同國家進行同一訴訟,浪費各國的司法資源,增加各國司法機關的負擔,同時當事人選擇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也會因為訴訟競合的存在而不被另一個國家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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