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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湄公河次區域國家經濟貿易法律彙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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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湄公河次區域國家經濟貿易法律彙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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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大湄公河次區域國家經濟貿易法律彙編》收集和翻譯了緬甸、泰國、柬埔寨,越南,老撾等國經濟貿易方面的法律,希望能幫助我國企業,組織和個人瞭解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並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希望為研究大湄公河次區域國家法律制度的學者,商務部門的人員,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和從事跨國法律服務的律師們提供有價值的基礎性法律資料。

名人/編輯推薦

《大湄公河次區域國家經濟貿易法律匯編》編輯推薦:中國、緬甸、泰國、柬埔寨、越南、老撾六國共同建立的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始于1992年,合作宗旨是加強經濟聯系,消除貧困,促進發展。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是亞太地區一個重要的此區域合作,也是我國參與的第一個此區域合作。

目次

越南篇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同投資法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企業法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進出口稅法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勞動法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土地法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礦產法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海關法

老撾篇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外國投資促進法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企業法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稅法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法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土地法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礦業法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海關法

緬甸篇
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
緬甸聯邦公司法
緬甸聯邦關稅法
泰國篇
柬埔察篇
後記

書摘/試閱



5.根據法院已經判決生效的判決書、法律文書,勞動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死刑或者勞動合同中注明的被禁止從事的工作。
6.勞動者死亡、被法院宣布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失蹤或者是已經死亡。
7.勞動用人單位是已經死亡的個人、被法院宣布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失蹤或者是已經死亡;勞動用人單位不再是終止活動的個人。
8.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3款的規定,勞動者受到紀律處分被解聘。
9.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10.勞動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由于機構、技術變更或者因為經濟方面的原因或者由于企業、合作社合并、重組、分立、解散,勞動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
1.在下列情形下,按照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季節性勞動合同或者按照期限在12個月以下的某一項特定工作的勞動合同從事工作的勞動者有權提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1)未嚴格按照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的工作、就地安排工作或者無法保障工作條件;
(2)不能按照勞動合同中已經達成的協議全額支付工資報酬或者不按時支付工資報酬;
(3)遭到虐待、性騷擾、強迫勞動;
(4)自身或者家庭處境困難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5)當選在居民部門從事專職工作或者被選拔到國家機關中任職;
(6)遵照具有權限的醫療機構的醫囑女職工懷孕必須休息;
(7)對于按照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事工作的勞動者因為患病、事故已連續治療了90天而且勞動能力尚未恢復和對于按照季節性勞動合同或者按照期限在12個月以下的某一項特定工作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為患病、事故已連續治療了合同期限1/4的時間而且勞動能力尚未恢復。
2.一旦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提前告知勞動用人單位:
(1)對于本條第1款第1—3項和第6項規定的各種情形,必須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
(2)對于本條第1款第4項和第5項規定的各種情形,如果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必須至少提前30日;如果是按照季節性勞動合同或者按照期限在12個月以下的某一項特定工作的勞動合同,必須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
(3)對于本條第1款第7項規定的情形,提前告知勞動用人單位的時限可以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時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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