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憲政與權利維度的刑事訴訟(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華東政法大學校慶六十周年紀念文叢
ISBN13:9787511833525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戩
出版日:2012/05/01
裝訂/頁數:平裝/274頁
規格:20.8cm*14.6cm (高/寬)
版次:1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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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的刑事訴訟與其憲政水平和憲法緊密相連。無論是從憲政發展視角還是憲法規範層面,刑事訴訟中存在的問題都不能局限於部門法的角度進行簡單的思維考量和邏輯論證。《華東政法大學校慶六十周年紀念文叢:論憲政與權利維度的刑事訴訟》從憲政層面、權利視角思考刑事訴訟程序,著重分析憲法規範切實作用於具體刑事訴訟程序需要的制度性保障,尤其是針對憲法規範的核心關係—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對我國刑事司法權力的運作和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在憲法層面進行反思與重構。
作者簡介
王戩,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
名人/編輯推薦
《論憲政與權利維度的刑事訴訟》由王戩著。一國的刑事訴訟與其憲政水平和憲法緊密相連。無論是從憲政發展視角還是憲法規范層面,刑事訴訟中存在的問題都不能局限于部門法的角度進行簡單的思維考量和邏輯論證。
書摘/試閱
法律的發展回應現實的需要,但是它不能脫離特定的歷史背景和社會政治環境。透過韓國憲法的發展史可以看出韓國歷史發展獨具特色之處。而這一不同之處亦體現在韓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聯結上。1894年之前,韓國傳統社會中存在固有的法的理念,作為韓國成文法之源的高麗法典,其思想基礎是唐律的思想,法的基本理念是儒教的政治哲學。1894年的甲午改革,使傳統的韓國法開始接觸“西洋法”,進入文化沖突與融合的新時期。在西洋法的移植中,韓國最先接觸的國家是英美,但是,以判例法為特征的英美法體系難以在韓國落地生根,主要原因在于東亞與西方傳統文化不同,思考方式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從1884年開始,通過傳教士的活動,韓國同法國進行接觸,西方自然法精神對韓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但是法國法的移植過程也因1910年日本殖民統治而中止,取而代之的是德國法。1945年8月,從殖民統治中獲得解放的韓國成為主權國家,但是1945年至1962年韓國法制形成的關鍵時期,美國最初在韓國實行軍政,對殖民地法制進行清算,英美法律模式回歸,尤其反映在實行當事人主義的訴訟制度上。正是在這一背景下,韓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應運而生。
韓國獨立后于1948年頒布了第一部憲法,它不僅象征主權國家的獨立與尊嚴,同時對其他立法活動提供了統一基礎。憲法的制定意味著殖民地統治歷史的最終結束,表明以國民主權為基礎的自由獨立國家的誕生,憲法規定的國民人權從理想上升到制度保障,形成了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較為合理的關系。自由主義、民主主義被確認為憲法的最高價值,并賦予憲法以正當性基礎,為推行社會的法治化提供了統一的立法基礎。與此相適應,1948年根據軍政命令,在引進了英美的當事人主義的訴訟體制之后,法典編纂委員會起草了刑事訴訟草案,并向國會提出。刑事訴訟法草案的基本原則是采取大陸法系的刑事訴訟制度,并參照英美法系訴訟制度,力求在訴訟體制中協調個人權利與公益的矛盾,保證裁判的迅速性與正確性。1954年2月《韓國刑事訴訟法》制定,并于同年9月23日公布實行。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對于構成完整的法制形態,保護國民權利與自由起著重要作用。
1962年隨著舊法律的清理結束,韓國于1962年頒布新的憲法。到20世紀70年代初,由于韓國的社會和經濟發生迅速的變化,為了適應這種變化以及國際形勢和南北對話的需要,韓國于1972年11月通過公民表決修改憲法,通稱維新憲法。此后,韓國又于1980年通過《第五共和國憲法》,這部憲法以實現真正的民主、社會公正和公民的福利為宗旨,但由于保留了維新憲法的專制性質而被有關方面強烈要求修改。1987年通過《第六共和國憲法》。與憲法發展同步,為適應社會發展,《韓國刑事訴訟法》也經歷了九次部分修改,形成了現在的以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為基礎,吸收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的長處并加強當事人主義、公判中心主義的刑事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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