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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責任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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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責任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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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責任研究》通過對勞動合同責任基本理論的系統研究,立足于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和具體實踐,深人分析了勞動合同法關於用人單位芳動合同責任的規定與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礎上,
針對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責任制度的立法建議。不僅具有理論上的系統性和前沿性,而且具有理論與實踐密切結合的適應性和研討性。

作者簡介

肖進成,2001年畢業于華東理工大學人文學院,獲法學、社會學專業碩士學位。現為北方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職律師,銀川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要研究方向: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訴訟法學。

名人/編輯推薦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責任研究》作者結合自己多年法律實踐,洋細分析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或終止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立足于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和具體實踐,深入分析了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責任的規定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用人單位勞動用工風險防范與管理策略,幫助企業構建勞動用工風險防控體系。

書摘/試閱



(二)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的效力
關于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的效力,學術界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成立要件說。即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成立要件,除了雙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成立勞動合同外,還需要將意思表示記載于書面形式之上。未采用書面形式,則合同不成立,雙方當事人不受合同的約束。
2.生效要件說。即認為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書面形式的欠缺會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生效,為無效勞動合同,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
3.證據說。認為書面形式只具有勞動合同存在的證明效力,在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只要能有其他證據證明勞動合同的存在,就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筆者贊同中國人民大學黎建飛教授的觀點,即書面形式既不是勞動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只是對勞動合同存在的證明。也就是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將書面勞動合同規定為我國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其根本目的是基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及合同具有真實內容的證據。也正是由于書面勞動合同的證據效力,勞動者持有合同文本尤為重要。
二、《勞動法》背景下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原因探析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以及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關于勞動合同的形式,我國《勞動法》規定應采取書面形式。但《勞動法》實施后的十幾年中,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相當嚴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何魯麗2005年12月28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所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
通過分析,《勞動法》實施后,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人單位的原因
根據《勞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只要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為勞動者辦理參加各種社會保險的手續,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這對用人單位,尤其對一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不簽訂勞動合同,就不需要繳納這筆費用。而且,只要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手中有書面勞動合同直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一旦發生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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