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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是權利保護法,強調保障民商事主體的私權利以及私權利受到侵害時進行救濟,保護受侵害者的合法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由於我國民商法制度建立不久,《侵權責任法》也出臺不久,如何在司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更好的理解與掌握侵權責任的方方面面,《商事侵權責任法》是對此較全面的嘗試,也是對高校民商法教學,特別是侵權責任法的教學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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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侵權責任法》對商事侵權的歷史與功能、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責任形態、救濟程序等內容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對侵害商事人格權的責任,侵害物權的責任,侵害商事債權的責任,侵害知識產權的責任,侵害公司股權的責任,侵害營業權的責任,產品質量責任,商業欺詐責任,違反競業禁止的責任等諸多方面進行分析探討以提出相應的法律建議。
書摘/試閱
在我國對于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的理解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我國學者對于共同侵權行為本質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四種主張。
(1)意思聯絡說。有學者認為,意思聯絡是共同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要使主體各自的行為統一起來,成為一個共同行為,就必須要有他們的愿望和動機,即共同的意思聯絡,或日共同同謀,或日共同故意。這種主張認為意思聯絡作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十分必要。首先,它有助于減輕加害人對因果聯系的舉證責任;其次,能夠正確區分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再次,有助于正確界定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及并發的侵權行為三者之間的關系。
(2)共同過錯說。有的學者認為,只要幾個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有共同致害的意思聯絡,或者有共同過失,即具有共同過錯,就應當作為共同侵權行為處理。此種學說認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過錯,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即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在于共同的過錯。此種主張認為,意思聯絡說將導致共同侵權行為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不利于對被害人的保護;也很難解釋一切新型的侵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關聯共同說。有學者認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不應當以共同的意思聯絡為必要條件,只要數人在客觀上有共同的侵權行為,就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此種學說認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關鍵在于共同的加害行為。如果數個行為相互結合共同造成了某一損害后果,就可以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一觀點有所接受,規定了數個行為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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