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刑事責任比較研究(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華東政法大學校慶六十周年紀念文叢
ISBN13:9787511836779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毛玲玲
出版日:2012/06/01
裝訂/頁數:平裝/222頁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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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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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華東政法大學校慶六十周年紀念文叢:公司刑事責任比較研究》對各國公司刑事責任發展進程中的各種學說進行縱向分析與橫向比較,研究成果有助於借鑒各國立法與實踐經驗,厘清公司刑事責任正當性的理論分歧,促進公司刑事責任理論的完善,並通過探討如何完善我國公司刑事責任,冀望為我國公司刑事責任的正當性和合理構建提供更為充分的理論支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些豐富樣態探索更為有效的解決方案提供依據。
作者簡介
毛玲玲,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
名人/編輯推薦
《公司刑事責任比較研究》由毛玲玲著,研究的重點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各國公司刑事責任的發展及批評觀點:(1)美國公司刑事責任的發展及批評觀點;(2)德國公司刑事責任的發展及批評觀點;(3)我國公司刑事責任的發展及批評觀點。第二,公司刑事責任的報應目的與效率考察。(1)傳統報應目的對公司刑事責任的檢討與表現,報應目的對公司刑事責任的解說。(2)公司刑事責任的效率考察:在法律責任形式方面,公司民事責任是否可以取代公司刑事責任。第三,公司刑事責任的結構。(1)公司身份;(2)公司意志;(3)公司行為。分析公司刑事責任從個體責任到整體責任的轉變。第四,公司刑事責任的內部分擔機制。(1)公司與公司成員的責任分擔;(2)公司責任人員范圍的確立。分析公司內部歸責理論的演化與妥協。
書摘/試閱
七、新的公司刑事責任理論的討論
為了適應抑制公司犯罪的需要,美國法院在實際中一直在擴展替代(雇主)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同時,也嘗試發展建立新的理論學說。譬如,在一些案件中,當無法確定不法行為的公司內部具體實施者時,法院采用集合原則。
集合原則認為,公司的代理人的行為可以歸責于法人,同時,公司代理人的行為和心態可以相加,構成總的行為和心態。那么,即使代理人單個的行為和心態都不能構成犯罪,但如果這些行為和心態相加后是可以構成犯罪的,那么可以由此認定,公司應當承擔犯罪的刑事責任。適用該原則的典型案例是1987年美國訴新英格蘭銀行案,該銀行被指控因為違反了《現金交易報告法案》(Currency TransactionReposing Act)被定罪。根據《現金交易報告法案》,對任何一筆與任何一位顧客超過1萬美元的現金交易,銀行必須向財政部報告,該案中,一名顧客在新英格蘭銀行重復從一個法人賬戶中提走現金,總額已經超過《現金交易報告法案》規定的需要報告的數額。但是,該顧客使用幾個支票,每個支票的總額都低于需要報告的數額,而且每一次交易行為他都選擇面對不同的出納員。根據集合原則,對銀行因明知和故意違反現金交易報告的義務被提起刑事指控。審理法院的法官就“集體明知”認為,必須將銀行視為一個機構。因此,它的明知即是它的全部雇員的明知的總和。銀行的明知是它的全部雇員在他們的履行職務過程中的明知的總合。因此,如果雇員甲知道現金交易報告義務要求的一部分,雇員乙知道另一部分,丙知道第三部分,銀行就知道了全部的三部分。因此,如果一個雇員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知道應該提交報告,即使顧客使用了多張支票,銀行也被認為知道應該提交報告。如果每一個雇員都知道提交報告要求數額的一部分,那么每一個雇員所知的數額總和等于銀行對數額的明知。該案一審后,被訴銀行就“集體明知”的合法性提出上訴,但被上訴法院駁回。上訴法院強調說,整體的明知實際上已經被劃分,然后又將很少的部分細分至具體的職務中。集合這所有的部分才構成法人對一個具體的業務的明知。這與負責業務的一部分雇員是否對具體從事業務另一部分的雇員的行為有無明知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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