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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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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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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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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叢書:繼承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指明訴訟各個階段當事人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法官需要審查的內容,讓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更加流暢、高效。通過梳理、提煉、總結、歸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常見問題及疑難新型問題,結合實踐中的典型案例,運用法官的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通過簡單明瞭的文字,生動清晰地予以分析解答。程序指引與實體問題處理兼備,流程部分的介紹系統清晰:實務問題的解答全面涵蓋了各領域的常見、疑難、新型問題。

作者簡介

安鳳德,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名人/編輯推薦

《繼承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側重于解決繼承糾紛中的實際問題,但又盡量兼顧理論深度并盡力適用最新、最權威的法律文件,以期具有較強的實用性,滿足各個層次讀者的需要。《繼承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分上中下三篇,內容包括繼承糾紛訴訟指引、繼承糾紛實務解答、繼承糾紛主要法律法規。《繼承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給供相關法律人員參考閱讀。

書摘/試閱



原告李A、李B認為,謝姐照顧弟弟謝某的生活長達25年,對其盡了主要的撫養義務,其行為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互幫互助的美德。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謝姐有權取得謝某的主要遺產。由于她已在2005年12月去世,她所享有的權益依法由其兩個女兒李A、李B繼承。另外,1991年李B的兒子大學畢業后,謝某把李B之子留在身邊,照顧他的生活。故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二原告繼承取得謝某的部分遺產,即北京市西城區阜外某巷南樓A號房屋的產權,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謝小某作為被繼承人謝某之子,一直在廣西南寧市居住,客觀上無法照顧謝某的日常起居生活,謝姐并非謝某第一順序繼承人,但自1975年起長期對謝某提供了勞務上的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其行為值得稱贊,依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應當認定謝姐是繼承人以外可以分給適當遺產之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其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提起訴訟。但謝姐之女李A、李B現主張繼承取得西城區阜外某巷南樓A號房屋的產權,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且訴爭房屋產權目前仍登記在第三人滕某名下,故對原告之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李A、李B之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李A、李B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恢復謝某名下的房產,其中一套房屋歸謝姐所有并判歸其繼承。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謝小某作為被繼承人謝某之子系謝某第一順序繼承人,李A、李B之母謝姐并非謝某第一順序繼承人,李A、李B之母謝姐在世時對謝某提供了勞務上的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有權要求分得適當遺產。但謝姐之女李A、李B主張繼承取得本市西城區阜外某巷南樓A號房屋的產權,因訴爭房屋產權目前仍登記在第三人騰某名下,未在謝小某名下,故李A、李B主張繼承訴爭房屋,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滕某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予以判決。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析解答】
本案的焦點在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否據此要求繼承“可以分給的適當遺產”。對此,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
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在本案中,謝姐作為謝某的姐姐,并非第一順序繼承人,但自1975年起長期對謝某提供了勞務上的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依據我國《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謝姐是繼承人以外可以分給適當遺產之人。如果謝姐在分得適當遺產后死亡的,那么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該部分遺產,當無異議。而在本案中,謝姐是在被繼承人謝某去世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即意味著謝姐并未實際取得“可以分給的適當遺產”,就謝姐的繼承人可否繼承“可以分給的適當遺產”,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謝姐作為繼承人以外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其實際擁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一定的財產性,應當加以保護。《繼承法意見》第32條“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是對這種保護的肯定。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死亡的,允許其繼承人繼承其該部分財產性權利,是符合《繼承法意見》的規定的。第二種意見認為,謝姐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該部分的財產性權利。我國法律之所以規定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生前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是為了促進相互扶助,特別是鼓勵贍養老人,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但是如果在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未實際取得其可以分給的遺產的情況下,允許其繼承人繼承該部分遺產就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因為其繼承人并沒有對被繼承人盡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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