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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數罪並罰適用與比較》入選書目的內容全面覆蓋我國現行刑法中各項重要制度和刑法學中若干重大理論問題。《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數罪並罰適用與比較》對刑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問題予以充分關注,著力推薦針對刑法學中某一具體制度或理論進行系統深入研究的作品。近年來,我國刑法學者對德日刑法理論進行了更為細緻的研究,引起了對犯罪論體系進行改造等諸多關於刑法基礎理論問題的爭鳴,這些爭論有助於進一步深化刑法學研究的根基和深層次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因此,《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數罪並罰適用與比較》吸納了一批介紹國外刑法理論,並能對我國司法實踐作出積極回應的具有開創性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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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數罪并罰適用與比較》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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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連續犯是否應當實行數罪并罰的訴訟根據問題
關于連續犯是否應當實行數罪并罰,不僅涉及實體構成要件方面的罪數形態問題,而且還會涉及一些訴訟方面的程序問題。在此方面,只有明確了連續犯是否會導致訴訟上的矛盾和糾葛、訴訟法上連續犯存廢問題的本質是否要否定數罪并罰、連續犯是否可以防止量刑畸重與提高訴訟效率等幾個問題,才能從程序上明確連續犯是否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問題。
第一,連續犯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否存在矛盾問題。對此,學界有不同認識。肯定者認為,從刑事司法程序上看,采用連續犯的概念會導致訴訟上的矛盾和糾葛。其理由是:對連續犯的判決效力會及于全部的數個犯罪行為,如果判決后又發現了與已判決罪行有連續關系的行為,就不能再進行處罰,不然會違背刑事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特別是在主要的犯罪行為是在判決之后發現的情況下,會使行為人避重就輕地逃避刑事制裁。從既判力上看,囿于一事不再理原則,對一部分連續犯的行為判決以后,原則上其他連續行為不得再定罪處罰。這很容易為行為人逃避罪責提供渠道。在這個意義上,連續犯概念的存在會妨礙司法公正。進而有學者提出,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有錯必糾”原則會與連續犯中的法律后果“一事不再理原則”產生矛盾,所以我國現行刑事立法還不具備承認連續犯的立法土壤,因而在我國刑法中是不可能成立連續犯的。
但是,否定者則認為,連續犯與一事不再理原則并不存在矛盾。具有連續關系的所有行為中已經判決的部分行為與因遺漏而未判決的部分行為不屬于“一事”,因而也就無須考慮它同一事不再理原則有什么瓜葛和矛盾。如果判決后發現與已判犯罪行為具有連續關系的行為是次要部分,可以不再處理,這樣既體現了刑法謙抑性,又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權,如果沒有處理的犯罪行為是主要部分,則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以維護正義。
筆者認為,在前述連續犯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否存在矛盾問題上,顯然是肯定者的觀點能夠成立,而否定者的觀點則難以成立。否定者的觀點不妥之處主要表現為:否定者否定一事不再理原則中的“一事”與連續犯中的“一罪”具有等同性特征。事實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中的“一事”反映在連續犯中就是“一罪”,不論連續犯中的連續犯罪行為有幾個,最終都是以“一罪”定性處罰。只是在“一罪”構成的連續犯罪行為數量上有所差異,即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要求,應將所有的連續犯罪行為以“一罪”定性處罰;但是,在對構成連續犯中的部分犯罪行為按“一罪”處罰之后,再發現有其他連續關系行為的,由于該行為能夠與已定罪處罰的犯罪行為構成連續犯,因此就不能再進行處罰了。盡管肯定者的觀點能夠成立,但筆者卻不敢茍同。理由主要在于:如果對連續犯的處罰方式是以“按一罪從重處罰”為基礎的,那就肯定會得出連續犯與一事不再理原則存在矛盾的觀點;而如果對連續犯的處罰方式是以“按數罪并罰原則”為基礎的,則會得出連續犯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存在矛盾。因為在此情形下,連續犯的數個連續犯罪行為都獨立成罪,構成幾個同種數罪就要實行幾個數罪并罰,這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本不相關聯,更無所謂連續犯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相互存在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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