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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理論與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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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理論與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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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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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少年司法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研究系列叢書(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理論與實務》第一章是組織來自立法、司法、法學研究和青少年違法犯罪預防一線的同志們對社會調查制度產生的背景和立法基礎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是社會調查制度的發展淵源、立法精神以及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章是組織來自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社會工作等學科並且具有實務經驗的專家學者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個體因素、社會因素以及二者的互動過程進行了深入的理論探究和實務研討。總結出開展社會調查所包含的風險因素、歷史因素和保護因素等指標體系,這些研究成果為實務工作者有的放矢地開展社會調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第三章是組織來自一線的長期從事社會調查工作的社工對其實務經驗進行總結和提煉。承擔本部分研討和總結的同志們既有來自一線的社工,也有基層的司法工作人員,他們雙方的合作取得了扎實的成效,已經對700多名涉罪的未成年人開展了社會調查工作,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希望這些經驗能夠為其他社會調查員的實務操作提供參考和借鑒。附件主要是一線社工通過長期實踐而探索總結的相關文書。主要包括:司法機關委託社工機構開展社會調查的委託書模板、社會調查報告的寫作模板和社會調查報告的寫作垘本等。

作者簡介

路琦,現為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負責人,中國教育學會工讀教育分會名譽理事長,首都青年編輯記者協會常務理事。曾參與實施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領導小組重大研究課題,負責牽頭公檢法司等部門進行少年司法制度建設專題調研,主持起草《關於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組織參與實施“工讀教育工作專題調研”、“創新社會管理視角下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青少年群體教育服務管理研究”和“我國未成年犯抽樣調查”等課題研究。發表論文若干篇。組織參與編寫《未成年人保護法問答》、《未成年人不良行為防治》等書籍。席小華,首都師範大學少年司法社會工作研究與服務中心主任,社會學與社會工作系副教授。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青少年犯罪問題及少年司法與社會工作的整合性研究。主持包括國家社科基金課題在內多項縱向和橫向課題研究。已經出版編著七部,參編教材一部,發表學術論文四十餘篇。自2009年以來,與北京市多家司法機關合作開創了少年司法社會工作北京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名人/編輯推薦

《少年司法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研究系列叢書: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理論與實務》是首都師范大學少年司法社會工作研究與服務中心少年司法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研究系列叢書之一。

書摘/試閱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根據兒童福利理念,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對事物的認知和辨別能力較低,對刑事訴訟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和訴訟權利的行使缺乏自主判斷,因而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應當賦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防御性且更具針對性的訴訟權利,并且要確保未成年人的各項權利得到有效實現,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等均對未成年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作了規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條明確規定被指控刑事犯罪的兒童享有以下訴訟權利:無罪推定、被告知指控罪名、獲得獨立公正的主管當局或司法機關的迅速審理權、要求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在場、不得被迫作口供或認罪、要求高一級主管當局或司法機構復查判決、獲得免費翻譯、尊重隱私權。《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7.1條規定了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基本權利,“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應保證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諸如假定無罪、指控罪狀通知本人的權利、保持沉默的權利、請律師的權利、要求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在場的權利、與證人對質的權利和向上級機關上訴的權利。”第8.1條規定:“應在各個階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隱私的權利,以避免由于不適當的宣傳或加以點名而對其造成傷害。”第8.2條規定:“原則上不應公布可能會導致使人認出某一少年犯的資料。”《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也規定了被逮捕或待審訊的少年應當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假定為無罪、盡可能避免拘留、盡量縮短拘留時間、獲得法律顧問并申請法律援助、獲得一定的拘留待遇等。
在我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享有法律規定的一般性訴訟權利外,還享有某些特殊的訴訟權利。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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