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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一分冊(第八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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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一分冊(第八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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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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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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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最新執法辦案實務叢書: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1分冊)(第8版)》緊密結合刑事辦案工作實際,對公安部門管轄的罪案無一遺漏地進行了系統闡述和解釋。對辦案中涉及的關於立案標準、認定罪名、罪與非罪的區別、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罪重罪輕、證據範圍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詳細介紹,邏輯清晰,語言流暢,針對性強,有利於辦案時參考。

名人/編輯推薦

《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1分冊):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第8版)》由《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1分冊):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第8版)》編寫組編,全書緊密結合刑事辦案工作實際,對公安部門管轄的罪案無一遺漏地進行了系統闡述和解釋。

目次

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
1.背叛國家案(刑法第102條)
2.分裂國家案(刑法第103條第1款)
3.煽動分裂國家案(刑法第103條第2款)
4.武裝叛亂、暴亂案(刑法第104條)
5.顛覆國家政權案(刑法第105條第1款)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刑法第105條第2款)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案(刑法第107條)
8.投敵叛變案(刑法第108條)
9.叛逃案(刑法第109條)
10.間諜案(刑法第110條)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刑法第111條)
12.資敵案(刑法第112條)
13.放火案(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4.決水案(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5.爆炸案(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6.投放危險物質案(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7.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8.
19.過失決水案(刑法第115條第2款)
20.過失爆炸案(刑法第115條第2款)
21.過失投放危險物質案(刑法第115條第2款)
2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15條第2款)
23.
24.
25.
26.
27.過失損壞交通工具案(刑法第119條第2款)
28.過失損壞交通設施案(刑法第119條第2款)
29.過失損壞電力設備案(刑法第119條第2款)
30.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案(刑法第119條第2款)
3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案(刑法第120條)
32.資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120條之一)
33.劫持航空器案(刑法第121條)
34.劫持船隻、汽車案(刑法第122條)
35.暴力危及飛行安全案(刑法第123條)
36.
37.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案(刑法第124條第2款)
38.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案(刑法第125條第1款)
39.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125條第2款)
40.違規製造、銷售槍支案(刑法第126條)
41.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案(刑法第127條第1款)
42.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案(刑法第127條第2款)
4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刑法第128條第1款)
4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
45.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129條)
46.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條)
47.重大飛行事故案(刑法第131條)
48.鐵路運營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2條)
49.交通肇事案(刑法第133條)
50.危險駕駛案(刑法第133條之一)
51.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條第1款)
52.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134條第2款)
5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條)
54.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條之一)
55.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條)
5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
57.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
58.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9條)
59.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條之一)

書摘/試閱



24.破壞交通設施案
本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設施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根據《刑法》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的規定,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應當立案追究。
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破壞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并且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現實可能和危險,不要求實際已經造成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嚴重后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施。
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是指交通設施已經交付使用或者處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設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設施或已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如果破壞的是正在建設、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構成本罪。因為上述交通設施不處于正在使用的過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會影響交通工具的安全運行問題,故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對于破壞上述不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等犯罪。所謂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是指直接關系到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行車、行船、飛行安全。如鐵路軌道、地鐵隧道、公路、飛行跑道、機場航道、燈塔、信號燈等,交通工具要在這些交通設施上行駛或者要根據其打出的信號指示行駛,也就是說,這些交通設施與交通運輸安全有著直接聯系,如果對這些交通設施進行破壞,就會直接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反之,破壞那些雖然也是交通設施,但不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施,則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破壞火車站的候車室、長途汽車站的貨倉、機場的候機室等,因其不直接關系行車、行船、飛行的安全,故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從現實生活中來看,對交通設施的對象范圍可以具體分為以下五種:(1)正在使用的鐵路干線、支線、地方鐵路、專用鐵路線路、地下鐵路和隨時可能投入使用的備用線以及線路上的隧道、橋梁和用于指示車輛行駛的信號標志等;(2)用于公路運輸的公路干線及支線,包括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線路上的隧道、橋梁、信號和重要標志等;(3)用于飛機起落的軍用機場、民用機場的跑道、停機坪以及用于指揮飛機起落的指揮系統,用于導航的燈塔、標志等;(4)用于船只航行的內河、內湖航道,我國領海內的海運航道、導航標志和燈塔等;(5)用于運輸、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及設施等。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所謂破壞,包括對交通沒施的毀壞和使交通設施喪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壞海上的燈塔或航標,既可以將燈塔的發光設備砸毀,也可以故意挪動航標的位置,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從而導致航船發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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