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三分冊(第八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最新執法辦法實務叢書
ISBN13:9787509342947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最新執法辦案實務叢書》編寫組
出版日:2013/02/01
裝訂/頁數:平裝/380頁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版次:1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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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最新執法辦案實務叢書: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3分冊)(第8版)》緊密結合刑事辦案工作實際,對公安部門管轄的罪案無一遺漏地進行了系統闡述和解釋。對辦案中涉及的關於立案標準、認定罪名、罪與非罪的區別、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罪重罪輕、證據範圍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詳細介紹,邏輯清晰,語言流暢,針對性強,有利於辦案時參考。
名人/編輯推薦
《最新執法辦案實務叢書?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3分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侵犯財產案?危害國防利益案(第8版)》邏輯清晰,語言流暢,針對性強,有利于辦案時參考。
目次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
侵犯財產案.危害國防利益案
1.故意殺人案(刑法第232條)
2.過失致人死亡案(刑法第233條)
3.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
4.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刑法第234條之一)
5.過失致人重傷案(刑法第235條)
6.強姦案(刑法第236條)
7.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案(刑法第237條)
8.猥褻兒童案(刑法第237條)
9.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
10.綁架案(刑法第239條)
11.拐賣婦女、兒童案(刑法第240條)
12.
1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案(刑法第242條第2款)
14.誣告陷害案(刑法第243條)
15.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
16.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刑法第244條之一)
17.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
18.非法侵人住宅案(刑法第245條)
19.侮辱案(刑法第246條)
20.誹謗案(刑法第246條)
21.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案(刑法第249條)
22.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案(刑法第250條)
23.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刑法第251條)
24.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案(刑法第251條)
25.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
26.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刑法第253條)
27.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條之一第1款)
28.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條之一第2款)
29.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案(刑法第255條)
30.
3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
32.重婚案(刑法第258條)
33.
34.虐待案(刑法第260條)
3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
36.拐騙兒童案(刑法第262條)
37.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案(刑法第262條之一)
38.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案(刑法第262條之二)
39.搶劫案(刑法第263條)
40.盜竊案(刑法第264條)
41.詐騙案(刑法第266條)
42.搶奪案(刑法第267條)
43.聚眾哄搶案(刑法第268條)
44.職務侵佔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45.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46.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條)
47.敲詐勒索案(刑法第274條)
48.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275條)
49.
50.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276條之一)
51.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刑法第368條第1款)
52.阻礙軍事行動案(刑法第368條第2款)
53.
54.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條)
55.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
56.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
57.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371條第1款)
58.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371條第2款)
59.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刑法第372條)
60.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373條)
61.雇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3條)
62.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374條)
63.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刑法第375條第1款)
6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刑法第375條第1款)
65.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
66.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案(刑法第375條第3款)
67.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376條第1款)
68.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條第2款)
69.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案(刑法第377條)
70.戰時造謠擾亂軍心案(刑法第378條)
71.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9條)
72.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73.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案(刑法第381條)
侵犯財產案.危害國防利益案
1.故意殺人案(刑法第232條)
2.過失致人死亡案(刑法第233條)
3.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
4.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刑法第234條之一)
5.過失致人重傷案(刑法第235條)
6.強姦案(刑法第236條)
7.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案(刑法第237條)
8.猥褻兒童案(刑法第237條)
9.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
10.綁架案(刑法第239條)
11.拐賣婦女、兒童案(刑法第240條)
12.
1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案(刑法第242條第2款)
14.誣告陷害案(刑法第243條)
15.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
16.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刑法第244條之一)
17.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
18.非法侵人住宅案(刑法第245條)
19.侮辱案(刑法第246條)
20.誹謗案(刑法第246條)
21.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案(刑法第249條)
22.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案(刑法第250條)
23.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刑法第251條)
24.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案(刑法第251條)
25.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
26.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刑法第253條)
27.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條之一第1款)
28.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條之一第2款)
29.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案(刑法第255條)
30.
3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
32.重婚案(刑法第258條)
33.
34.虐待案(刑法第260條)
3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
36.拐騙兒童案(刑法第262條)
37.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案(刑法第262條之一)
38.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案(刑法第262條之二)
39.搶劫案(刑法第263條)
40.盜竊案(刑法第264條)
41.詐騙案(刑法第266條)
42.搶奪案(刑法第267條)
43.聚眾哄搶案(刑法第268條)
44.職務侵佔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45.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46.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條)
47.敲詐勒索案(刑法第274條)
48.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275條)
49.
50.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276條之一)
51.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刑法第368條第1款)
52.阻礙軍事行動案(刑法第368條第2款)
53.
54.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條)
55.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
56.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
57.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371條第1款)
58.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371條第2款)
59.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刑法第372條)
60.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373條)
61.雇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3條)
62.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374條)
63.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刑法第375條第1款)
6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刑法第375條第1款)
65.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
66.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案(刑法第375條第3款)
67.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376條第1款)
68.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條第2款)
69.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案(刑法第377條)
70.戰時造謠擾亂軍心案(刑法第378條)
71.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9條)
72.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73.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案(刑法第381條)
書摘/試閱
3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本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結婚和離婚自由權利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57條第1款的規定,本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則屬于公訴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因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滲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于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中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1)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暴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傷害致死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或想象竟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論處。(2)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里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257條第3款的規定,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刑法》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數是發生在親屬之間,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間,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親屬關系破裂,更不希望訴諸司法機關對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慮被干涉者的意愿,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機關就不要主動干預,這樣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但是,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被干涉者的近親屬也可以控告,青年、婦女群眾組織和有關單位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干涉者,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后提起公訴。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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