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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運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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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運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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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在《最高人民法院理解與適用》出臺的第一時間,參加過該司法解釋草案論證的專家學者編寫了這本《最高人民法院理解與適用》,逐條說明了如何理解與應用該司法解釋,並輔以典型案例進行深入解析。內容全面,體例科學,可操作性強,是司法實務工作者和法律研習者的必備圖書。

作者簡介

楊立新,山東省蓬萊縣長山島人,1952年出生於吉林省通化市,先後當過農民、軍人、工人、法官、檢察官和教授,現任教育部國家重點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中因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因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1975半開始從事司法工作和法學研究、教學工作,至今已有30多年,官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專攻民法理論和實務研究、已經出版民法論著50餘部,發表論文350餘篇;代表作為《人身權法論》、《侵權法論》、《合同法專論》、《親屬法專論》、《繼承法專論》等。多次到劍橋大學、倫敦大學、加利福尼亞大學、早稻田大學、臺灣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著名學府訪問講學。

名人/編輯推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運用》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目次

導論 汽車社會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調處的經典之作第一節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的形勢與立法體系第二節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責任處理的基本規則第三節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的基本要點第一編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條文釋義第一條 【租車借車發生事故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過錯認定】第二條 【私自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第三條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第四條 【多次轉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第五條 【套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第六條 【多次轉讓拼裝車或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第七條 【駕駛培訓活動中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第八條 【試乘人受損害的責任認定】第九條 【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第十條 【堆放、傾倒、遺撒物引發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第十一條 【道路建造與設計缺陷引發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第十二條 【機動車缺陷引發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第十三條 【多輛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第十四條 【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的界定】第十五條 【財產損失的範圍】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賠償責任的認定】第十七條 【交強險第三人的認定】第十八條 【違法駕車的責任認定】第十九條 【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認定】第二十條 【違法拒保、拖延承保、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的責任認定】第二十一條 【多車相撞後保險公司的責任認定】第二十二條 【多個被侵權人的交強險限額分配】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時保險公司的責任】第二十四條 【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和設定擔保的禁止】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第二十六條 【無名死者的死亡賠償責任的權利主體】第二十七條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第二十八條 【適用範圍】第二十九條 【時間效力】第二編 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法律適用典型案例……附錄

書摘/試閱



(4)多輛機動車造成第三人損害連帶責任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究竟應當如何承擔侵權責任,實踐中和理論上爭論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3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構成共同危險行為的,以及構成疊加的共同侵權行為的,承擔連帶責任。
2.按份責任
在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如果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也不構成疊加的共同侵權行為的,則構成無過錯聯系的共同加害行為即分別侵權行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定適用按份責任。《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符合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確定侵權人承擔按份責任。
3.不真正連帶責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情形不多,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即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責任形態,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4.單向連帶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適用單向連帶責任的,只有第2條規定的情形,即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就是單向連帶責任。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盜搶機動車的情形,則除外。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兩個特殊的連帶責任規則,即第9條第2款和第49條。這種責任實際上也是連帶責任,其特殊性是在連帶責任中,有的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有的責任人承擔按份責任,因此形成了連帶責任的一個特殊類型即單向連帶責任。在第9條第2款規定的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侵權案件中,教唆人和幫助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有過錯的監護人承擔的是“相應的責任”,這就是在連帶責任中,有的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有的責任人承擔按份責任,構成單向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的租車、借車的損害責任,租車人或者借車人承擔的侵權責任是連帶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如果有過錯,承擔的“相應的責任”就是按份責任,構成單向連帶責任。
單向連帶責任形態,在大陸法系侵權法中沒有提及。美國侵權法連帶責任中的單獨責任就是單向連帶責任。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三次》責任分擔編第11節(單獨責任的效力)規定:“當依據適用法律,某人對一受害人的不可分傷害承擔單獨責任時,該受害人僅可以獲得該負單獨責任者在該受害人應得賠償中所占的比較責任份額。”這種責任形態稱為混合責任。這就是在數人侵權的連帶責任中,有的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有的責任人承擔單獨責任(按份責任),即單獨責任人只承擔受害人應得賠償中的自己的份額,此為單向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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