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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曉、張茗馨把普通百姓工作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棘手涉法問題,整理歸納為328問,並按不同的問題歸類,《百姓工作生活實用法律問答》分為民事行政、物權房產、婚姻家庭、財產繼承、勞動保障、日常消費、損害賠償7篇,每個問題以提出問題設題,以列舉典型案例、律師說法、法律依據解答,讀者既可以把自己遇到的問題對號入座,找到解決問題的答案,又可依據《百姓工作生活實用法律問答》所用的相關法律條款為線索進行查詢,以求得更為滿意的結果。
名人/編輯推薦
《百姓工作生活實用法律問答》旨在幫助百姓及時掌握國家法律和政策,提高依法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使更多的百姓知法、懂法、守法,不侵犯別人的權利,不給自己添麻煩,同時在自己的權益受到傷害時,能夠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理性維權。
書摘/試閱
【律師說法】
夫妻互相享有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的《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配偶與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任何人不能剝奪的權利。因此,在權利主體上,首先要以合法的婚姻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本案中首先按照法定繼承,對于死者的遺產,池女士將先分得一半,然后再和其他繼承人分剩余的一半,這顯然對池女士是有利的。但如果死者生前有合法的遺囑,并將房產全部贈與他人,這份遺囑也是部分有效的。因為,這份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死者只能處分他所有的部分,而不能將池女士擁有的部分贈與他人。但是,本案中大林的子女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父曾留下遺囑將房產贈與他們,只是口頭說過,不能具有合法的遺囑效力。因此,池女士的繼子女要求老人搬出房子于法無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能否通過和平的方式離婚?
【典型案例】
經人撮合胡悅和本單位的朱嬡媛喜結良緣。但是婚后不久二人由于都是屬于少言寡語的人,生活在一起沒有情趣,二人還經常為了瑣事生悶氣,“冷戰”占據著他們大部分的夫妻生活,家庭的氛圍常常是凝固的,這樣導致二人的身心、工作都不好。但是出于面子二人害怕到法院離婚,不知道除了去法院結束婚姻外,還有什么辦法?
【律師說法】
我國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公民依法享有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的權利,只要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沒有分歧,可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因此,夫妻雙方如果自愿離婚,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必起訴到法院,而直接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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