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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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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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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釋義系列: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釋義》特點:權威:參加本條例起草的相關部門組織編寫到位:準確詮釋立法原意,全面收錄相關法律文件實用:結合實踐,著眼應用,指導實務

名人/編輯推薦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釋義》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農林城建資源環保法制司,環境保護部政法司,環境保護部輻射源安全監管司編寫,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全面收錄相關法律文件,結合實踐,著眼應用,指導實務。

目次

關於《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編制說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第二條 適用範圍第三條 放射性物品分類第四條 管理體制第五條 運輸安全標準制定第六條 設計、製造和運輸單位責任第七條 舉報和保密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第八條 設計單位質量保證和設計安全評價第九條 設計檔案制度第十條 設計批准書的申請時限和材料第十一條 審批程序第十二條 設計修改規定第十三條 設計備案第十四條 三類放射性物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製造與使用第十五條 製造質量檢驗第十六條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單位條件第十七條 製造許可和禁止事項第十八條 審批程序第十九條 製造許可證內容第二十條 變更第二十一條 製造許可證有效期與延續第二十二條 製造備案第二十三條 運輸容器編碼第二十四條 運輸容器年度備案第二十五條 運輸容器維護與定期評價第二十六條 境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批准書申請與審批第二十七條 境外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備案第二十八條 使用境外製造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編碼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運輸第二十九條 托運人責任第三十條 啟運前輻射監測第三十一條 承運人資質要求第三十二條 培訓、標誌和在線監控第三十三條 輻射防護第三十四條 給承運人信息第三十五條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申請與審批第三十六條 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准書內容第三十七條 輻射監測備案第三十八條 道路運輸審批第三十九條 其他方式運輸要求第四十條非 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第四十一條 入境內運輸管理第四十二條 應急管理第四十三條 輻射事故報告和響應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四十四條 監督檢查制度第四十五條 檢查人員要求第四十六條 設計不符合處理第四十七條 運輸和製造不符合處理第四十八條 監督性監測和人員培訓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 監管人員違法行政的責任第五十條 未取得設計批准書的設計用於製造的責任第五十一條 未符合標準或未備案的設計用於製造的責任第五十二條 違反容器設計安全性能評價要求的責任第五十三條 製造許可證單位違法的責任第五十四條 未按規定變更製造許可證的責任第五十五條 製造未備案、未檢驗或不合格交付的責任第五十六條 違反運輸容器編碼或備案要求的責任第五十七條 未評價容器或評價結果未備案的責任第五十八條 未取得使用批准書或辦理備案的責任第五十九條 托運人未按規定編制文件或備案的責任第六十條 法律責任銜接第六十一條 托運人未取得批准書而托運的責任第六十二條 未按規定進行道路運輸的責任第六十三條 違反監測要求和出具虛假報告的責任第六十四條 非法過境的責任第六十五條 輻射事故和未按規定應急的品運輸容器設計管理要求責任第六十六條 拒絕監督檢查的責任第七章 附則第六十七條 軍用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監督管理第六十八條 生效日期附: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09年9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2011年2月25日)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10年9月25日)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試行)(2010年3月4日)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安全評價(分析)報告的標準格式和內容(2010年5月31日)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2010年10月27日)

書摘/試閱



放射性物品運輸環節潛在風險高、監管難度大,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社會穩定。為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環節的管理,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對放射性物品托運人的要求。要求托運人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使用與放射性物品類別相適應的運輸容器進行包裝,配備輻射監測設備、防護用品和防盜、防破壞設備,并編制運輸說明書、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
二是建立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監測制度。規定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輻射監測機構進行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監測;托運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進行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監測;監測結果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不得托運。
三是明確放射性物品承運人的資質要求。規定承運放射性物品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運輸資質。
四是建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制度。要求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編制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明確了審查批準的程序。
五是明確不同運輸方式的具體管理要求。規定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配備押運人員,使放射性物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通過水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應當遵守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通過鐵路、航空運輸放射性物品或者郵寄放射性物品的,應當遵守國務院鐵路、民航、郵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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