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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各種制度與實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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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各種制度與實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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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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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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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大眾媒體可以在很多方面侵害到人格權,其中對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侵害尤為頻繁。由於法院在個案中進行利益衡量時。不僅會考慮到受害者的個人利益,同時還必須考慮到信息自由以及言論自由,所以,如何對人格權受害者進行有效的救濟就變得異常複雜。 赫爾穆特.考茨歐、亞歷山大.瓦齊萊克主編的《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各種制度與實踐》展示了11個國家有關大眾媒體和人格權保護的法律狀況,並對各國因社會和文化傳統不同而形成的差別予以闡明,並單獨設立一章介紹司法實踐中法官和律師關於大眾媒體的觀點。因國別報告將注意力主要集中於私法規定上,所以從歐盟法、憲法以及刑法角度論述《歐洲侵權法與保險法譯叢.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各種制度與實踐5》主題的報告亦單獨成章。最終,《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各種制度與實踐》通過對以上報告的總結比較以及對於該領域未來發展趨勢的展望圓滿收尾。.

作者簡介

赫爾穆特.考茨歐(Helmut Koziol)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榮休教授,歐洲侵權法與保險法中心主任。 亞歷山大.瓦齊萊克,畢業于格拉茨大學法學院,曾在格拉茨上訴法院、歐洲損害賠償法研究所、盧塞恩大學等機構任職,現任奧地利新聞評議會秘書長。 匡敦校,中國傳媒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 余佳楠,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碩士,德國洪堡大學博士候選人。 張芸,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德國科隆大學法學碩士,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劉亞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德國科隆大學法學碩士,德國帕騷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名人/編輯推薦

《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各種制度與實踐》提供了歐洲及其之外的各種法律秩序中關于法律立場的信息,并力圖注入交叉學科的研究方法,展示不同的視角:一方面,包括人權、基本權利、媒體與刑法等需要考慮的事項;另一方面,試圖從媒體從業者、律師、最高法院法官等的立場闡釋這一問題的特殊性。比較報告和結論完成了這項工作。

目次

第一部分 國別報告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奧地利一、人格保護和言論自由二、受大眾媒體侵犯的人格權的保護範圍三、媒體法的規定四、通過司法判決和學說發展的具體化五、責任人六、侵犯人格權的法律後果七、基於不當得利的請求權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英國一、人格權與獨立侵權行為二、表達自由三、名譽侵擾:誹謗四、真實性不作為決定性考慮因素的訴求五、行業監管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法國一、人格權的保護與表達自由二、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保護的範圍三、侵權責任四、救濟五、不當得利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德國一、人格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二、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保護的範圍三、侵權責任四、救濟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意大利一、人格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二、大眾傳媒對人格權的侵害三、思想的自由表達四、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延伸保護五、合同外責任(過錯責任、替代責任與嚴格責任)六、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責任七、救濟八、不當得利比較法視野下誹謗案件的損害賠償:意大利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日本一、序言二、大眾媒體對人格權的侵害三、責任四、救濟五、聲明撤回:道歉和其他糾正措施六、結語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斯洛文尼亞一、引言二、對人格權和表達自由的保護三、保護人格權不受大眾媒體侵害的範圍四、侵權責任(過錯責任、替代責任和嚴格責任)五、救濟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南非一、人格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二、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範圍三、侵權責任(過錯責任、替代責任和嚴格責任)四、救濟五、不當得利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西班牙一、人格權保護和表達自由二、保護人格權免受大眾媒體侵害的範圍三、侵權責任(過錯責任、替代責任和嚴格責任)四、1/1982組織法中規定的救濟方式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瑞士一、人格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二、與大眾媒體關聯的人格權保護三、侵害人格權的責任四、侵害人格權的法律後果五、不當得利針對大眾媒體侵害人格權的保護:美國一、導言二、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三、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四、侵犯隱私五、導致身體傷害的出版六、不正當採訪的民事責任七、結論……第二部分 專題報告第三部分 綜合報告第四部分 結語索引後記.

書摘/試閱



三、名譽侵擾:誹謗
如果發布的文字或事件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不利影響,那么就屬于侵權行為,除非被告能夠證明其陳述是真實的,或者是在一個享有特權的情況下作出的,又或者是對于公共利益事件的“公正評論”。
(一)書面誹謗和口頭誹謗
誹謗有兩種形式,書面誹謗(libel)和口頭誹謗(slander)。前一種形式到目前為止是更重要的,口頭誹謗行為相對少一些。二者的區別很重要,書面誹謗本身始終是可訴的,也就是說,即使證明原告沒有實際的經濟損失,他也能夠勝訴,因為損害是推定的。但是一般來說,要求口頭誹謗的原告舉證證明一些可計算的直接經濟損失——例如,就業損失是可以計算的,但是社會排斥就沒辦法計算了。這里有四種例外,在這些例外中,即使不能證明損害的存在,口頭誹謗也是可訴的,即:被判處監禁罪行的詆毀,“令人厭惡的疾病”的詆毀,原告不勝任工作或不聽調遣的詆毀,以及(依照法規)對于女性不貞潔的詆毀。12第一種和第三種在實際操作中是比較重要的;第二種不甚明了,因為已經有200多年沒有這類訴訟案例;最后一種在目前的西方文化標準看來則被認為不合時宜。兩者的區別在于:“libel”是以永久的形式發表的,“slander”則是以臨時的形式發表的。因此,出于切實可行的目的,“libel”是書面形式的,而“slander”是口頭形式的。口頭誹謗對于媒體并沒有實際的重要性:紙面媒體是在普通法有關于書面誹謗的范圍之內,自1952年起廣播依法被認為屬于書面誹謗。人們普遍承認:未納入立法范圍的可視網絡節目屬于書面誹謗。在蘇格蘭法中,書面誹謗和口頭誹謗是不存在區別的,并且這種區別在一些普通法的管轄區域內已經被全部或部分廢除了。
書面誹謗屬于犯罪行為,但口頭誹謗則否。不過關于書面誹謗的刑事訴訟非常少見,并且對報社編輯的起訴需要高級法院的準許,可是這不太可能被準許,因為有些情況“的確是非常例外的”。或許可以肯定地說:就媒體而言,目前刑事誹謗已經失去意義。
(二)什么是誹謗
盡管民事陪審團已經很大程度上被取消,但誹謗訴訟的程序在英國仍然主要由陪審團來審理。由陪審團決定涉案的言辭16代表什么意思,以及它們是否屬于誹謗;而法官主要扮演著“守門員”的角色,因為他必須就這些言辭是否在法律上含有原告所指控的意思作出裁決,玎如果是,還要就這些言辭在法律上是否可能構成誹謗作出裁決(也就是說,一個理性的陪審團是否會作出同樣的裁決)。其檢測方法是:“理性閱讀者”(reasonable reader)會如何理解這些言辭。“理性閱讀者”是這樣一類混合型的人,他一方面不受法律人的解釋規則的束縛,另一方面則具有基本的公正感,并且不愿把無辜言論曲解成有害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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