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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原理與案例》內容共分為三部分:環境法基本原理、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法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國際環境法。在中國環境法典型案例及其評析部分,通過理論闡述、法律規定、案例介紹及其評析的結構形式,準確、精練、系統地闡述了環境法學的基本理論與實踐問題,主要包括環境及環境問題、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環境法的主要制度、環境法律責任制度、環境污染防治法的專門制度、生態環境保護法的專門制度等。在國際環境法典型案例及其評析部分,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環境保護公約及保護組織,WTO與環境保護的關係為重點內容。《環境法--原理與案例》根據法學專業本科生的環境法學教學大綱的要求編寫,充分體現了環境法學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實踐性。《環境法:原理與案例》也可以作為環境法學的學習者和環境執法、司法工作者的參考書。
名人/編輯推薦
《環境法:原理與案例》從環境法基本原理出發,對國內外一些著名案例和事件,給予較多的篇幅加以專門評析,強化學生運用環境法原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了克服以往環境法案例教材缺乏系統性而比較零散的缺陷,我們在編寫本教材時力求將環境立法與環境法的實施結合起來,將傳統的環境法學教材體例與新型的環境法案例教材體例相結合,盡量實現環境法學教材的理論性與案例教材的實踐性的統一。
目次
導論
第一節 環境與環境問題
第二節 環境保護
第三節 可持續發展
第一章 環境法概述
第一節 環境法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環境法的目的和作用
第三節 環境法律關係
第四節 環境法的體系
第二章 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環境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協調發展原則
第三節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
第四節 環境責任原則
第五節 環境民主原則
第三章 環境法的主要制度
第一節 環境法主要制度概述
第二節 環境資源規劃制度
第三節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四節 “三同時”制度
第五節 環境標準制度
第六節 清潔生產制度
第七節 環境資源許可證制度
第八節 環境資源稅費制度
第九節 限期治理制度
第十節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制度
第四章 環境法律責任
第一節 環境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 環境民事責任
第三節 環境行政責任
第四節 環境刑事責任
第五章 環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節 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三節 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節 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五節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六節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節 放射性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節 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生態保護法
第一節 生態保護法概述
第二節 野生動植物保護法
第三節 自然保護區法
第四節 風景名勝區保護法
第五節 人文遺跡保護法
第六節 森林公園保護法
第七節 水土保持法
第八節 防沙治沙法
第七章 國際環境法概述
第一節 國際環境問題和國際環境保護
第二節 國際環境法的概念、淵源和體系
第三節 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國家環境損害責任與國際環境法的實施
第八章 環境保護國際公約與國際組織
第一節 環境保護的主要國際公約
第二節 環境保護的主要國際組織
第九章 WTO與環境保護
第一節 GATT/WTO環境保護規則
第二節 綠色貿易壁壘
第三節 WTO環境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參考書目
後記
第一節 環境與環境問題
第二節 環境保護
第三節 可持續發展
第一章 環境法概述
第一節 環境法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環境法的目的和作用
第三節 環境法律關係
第四節 環境法的體系
第二章 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環境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協調發展原則
第三節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
第四節 環境責任原則
第五節 環境民主原則
第三章 環境法的主要制度
第一節 環境法主要制度概述
第二節 環境資源規劃制度
第三節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四節 “三同時”制度
第五節 環境標準制度
第六節 清潔生產制度
第七節 環境資源許可證制度
第八節 環境資源稅費制度
第九節 限期治理制度
第十節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制度
第四章 環境法律責任
第一節 環境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 環境民事責任
第三節 環境行政責任
第四節 環境刑事責任
第五章 環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節 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三節 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節 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五節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六節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節 放射性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節 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生態保護法
第一節 生態保護法概述
第二節 野生動植物保護法
第三節 自然保護區法
第四節 風景名勝區保護法
第五節 人文遺跡保護法
第六節 森林公園保護法
第七節 水土保持法
第八節 防沙治沙法
第七章 國際環境法概述
第一節 國際環境問題和國際環境保護
第二節 國際環境法的概念、淵源和體系
第三節 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國家環境損害責任與國際環境法的實施
第八章 環境保護國際公約與國際組織
第一節 環境保護的主要國際公約
第二節 環境保護的主要國際組織
第九章 WTO與環境保護
第一節 GATT/WTO環境保護規則
第二節 綠色貿易壁壘
第三節 WTO環境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參考書目
後記
書摘/試閱
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
各國對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的規定并不相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條規定:凡在中國領域和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規劃或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因此,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適用范圍包括規劃和建設項目兩類。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7條、第8條的規定,規劃是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綜合性規劃)和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專項規劃包括指導性專項規劃和非指導性專項規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建設項目是指我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業、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機場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等一切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的重復。
【案例簡介】
1999年,重慶天南公司下屬城南水泥廠為了擴大生產,計劃將其廠內原2.2米的窯徑改為2.5米。在改建過程中,城南水泥廠認為該項目僅僅是擴大機立窯的窯徑,送風的羅茨風機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氣流通過面積增大,讓窯內原料反應更充分,減少排放污染,不屬于技術改造項目,因此沒有向有關環境主管機關遞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同年7月,在沒有經過環境保護部門對其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的情況下,該廠將改造過的生產設施正式投入使用,結果在當地造成了一定的環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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