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指南(2013年第1集總第53集)(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46730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彭東
出版日:2013/04/01
裝訂/頁數:平裝/253頁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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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指南(2013年第1集.總第53集)》要目:
【刑法適用】
放貸生利受賄行為的司法認定
【司法前沿】
翻供、不供案件庭審訊問技巧
【疑案剖析】
對違法票據承兌罪與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辨析
【法律釋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修改主要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上)
公訴工作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一)
公訴工作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二)
【刑法適用】
放貸生利受賄行為的司法認定
【司法前沿】
翻供、不供案件庭審訊問技巧
【疑案剖析】
對違法票據承兌罪與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辨析
【法律釋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修改主要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上)
公訴工作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一)
公訴工作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二)
名人/編輯推薦
《刑事司法指南(總第53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書摘/試閱
三、評析意見
(一)對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銀行工作人員只能實施對違法票據承兌行為
有觀點認為:銀行工作人員代表銀行出具銀行承兌匯票,其行為當然是出具行為,如果銀行明知票據申請人沒有真實交易關系而故意或者違反規定為申請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銀行工作人員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如果票據申請人參與到該過程中,則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共犯。法律依據是《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13條之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金融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銀行承兌匯票的運轉方式,我們認為,對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銀行工作人員只能實施對違法票據承兌行為,而不能實施出具行為。1997年12月1日前適用的《銀行結算辦法》第83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1997年12月1日開始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76條規定:“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是由收款人或者承兌申請人簽發,并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匯票。”票據法中并沒有刑法中“出具”的概念,與之等同的應當是簽發、交付等概念。在銀行承兌匯票票據關系中,是出票人簽發匯票,由出票人的開戶銀行予以承兌匯票。因此,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即承兌申請人出具,一般由企業出票,銀行只是承擔承兌責任,而不是銀行出具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的出票人一般都是企業,按照出票后由誰承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只有銀行匯票才是由銀行出具。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時,銀行工作人員代表銀行對出票人的承兌申請進行審查并進行承兌,是一個擔保行為,銀行對于銀行承兌匯票不存在出具的問題,銀行工作人員的行為性質也就不能認定為違規出具金融票證。
銀行工作人員對沒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的票據進行承兌,其行為符合《刑法》第l89條規定的對違法票據承兌的性質,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兌罪。由于對違法票據承兌罪的共犯往往符合騙取票據承兌罪的構成要件,一般也不應單獨將承兌申請人認定為對違法票據承兌罪的共犯,而應在銀行工作人員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兌罪的前提下,單獨認定為該罪對合犯,即騙取票據承兌罪。我們之所以要作這樣的區分,原因在于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屬于情節犯,如果一行為認定為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那么構成犯罪進而進行刑事處罰的可能性較大;而認定為結果犯的對違法票據承兌罪,則定罪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可能難以進行處罰。
(二)銀行承兌匯票票據到期不能兌付造成銀行墊付時轉為不良貸款,不能認定為經濟損失
為明確本案中的行為是否符合對違法票據承兌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我們認為有必要繼續分析該罪“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件。銀行對違法票據進行承兌后,如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不能兌付造成銀行墊付時,應當轉為不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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