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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法學總論(第2卷‧2003年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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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法學總論(第2卷‧2003年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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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法學總論:犯罪行為的特別表現形式(第2卷)(2003年版)》的原作者克勞斯.羅克辛教授通過《德國刑法學總論》這兩卷書的寫作,向德語的讀者們清晰而完整地說明德國刑法科學大約二百年來的主要成就。《德國刑法學總論》這兩卷書的最大成功之處,在於對德國刑法理論進行了完整的前後一致的體系性說明。在第1卷中,作者對與刑事政策(刑罰目的)有關的基本問題與犯罪構造理論進行了論述;在第2卷中,作者對犯罪行為的特殊表現形式,包括實行人與參加人、未遂、不作為,以及競合等方面的理論進行了完整的論述。這樣,這兩卷書就完成了對刑法學總論中有關問題的完整討論,不僅說明了各種理論觀點與主張,而且對所有的理論都進行了完整的梳理,從而使整套書形成了一個完整而流暢的整體。《德國刑法學總論:犯罪行為的特別表現形式(第2卷)(2003年版)》作者通過翻譯,向中文的讀者們正確而清晰地展示這部"當代刑法學的最高成就",使我國刑法理論界對21世紀初德國刑法學的發展概況有了一個相當準確而完整的認識。

作者簡介

克勞斯.羅克辛, 1931年5月出生於德國漢堡,1950年進入漢堡大學學習,1957年3月獲得博士學位,1962年7月通過教授論文,同年在漢堡大學擔任私講師。1963年至1971年在哥廷根大學擔任刑法、刑事訴訟法和一般法原理的教授教席,1971年以後在慕尼黑大學擔任刑法、刑事訴訟法和一般法原理的教授教席,1974年以來擔任全體刑法學研究所學術所長,1999年9月30日退休。

名人/編輯推薦

《德國刑法學總論(第2卷犯罪行為的特別表現形式2003年版)》的原作者克勞斯·羅克辛教授通過《德國刑法學總論》這兩卷書的寫作,向德語的讀者們清晰而完整地說明德國刑法科學大約二百年來的主要成就。作者對犯罪行為的特殊表現形式,包括實行人與參加人、未遂、不作為,以及競合等方面的理論進行了完整的論述。作者通過翻譯,向中文的讀者們正確而清晰地展示這部“當代刑法學的最高成就”,使我國刑法理論界對21世紀初德國刑法學的發展概況有了一個相當準確而完整的認識。

書摘/試閱



24 對主觀理論的原始形態提出根本批評的是“規范的聯合理論”(邊碼21),但是,這種聯合理論在今天表現為主觀理論,因此對其就不用再談了。它遵循的主要是客觀形式的價值標準,并且,其內在心理的“依據”(行為控制意志,利益)能夠根據現代的理解,毫無困難地置于主觀行為構成之下,由此保證了避免與罪責及量刑因素相混淆。
25 然而,它的致命弱點在于,應當用于確定實行人的評價性標準,既不能說成是最終性的,也不能帶來等級性順序(Rangfolge),或者,僅僅只能隸屬于一種指導原則。這些因素為什么這么重要,人們應當如何衡量它們,都還不清楚。這樣就出現了一種在區分上的重大不安全性,在有人用強烈的自身利益但沒有行為控制,或者用行為控制但沒有特別的自身利益進行行為時,這種不安全性就表現得尤其明顯。法官優先考慮這個或者那個觀點,是沒有定論的,因此,根據規范的聯合理論,就能夠把同樣以及較輕程度的相反結果,也說得很有說服力。
26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利益標準作為區分實行人與參加人的“主要依據”是完全不恰當的。首先,它與法律原文相互沖突,法律原文指的是“實施”(親自、通過他人,共同)構成行為(第25條)。這種客觀要素應當如何根據主觀利益來確定,是不清楚的。其次,這里也缺乏區分的能力。在通常情況下,一個人只有在對此有利益時,才會參與犯罪(無論是作為教唆人還是幫助人)。但是,在通常情況下適用于所有參與人的依據,對區分就沒有用處,并且,必定會導致實行人在相當程度上的擴張。最后,把自身利益作為行為人的標準加以使用,也會與這種情況相矛盾,許多行為構成(例如第259條,第263條)明確包含了為第三者利益的行為人的情形,同時,單個行為人在其他情況下也就不能不言自明地通過自己是為了他人的利益行為而不能作為實行人,也不能要求免除刑罰。
(五)行為控制在一般犯罪中作為唯一的實行人因素
27 正確的做法是,人們應當在通常情況下,通過行為控制——并且僅僅通過行為控制——來確定實行人。在實現犯罪中作為關鍵人物或核心人物而表現出對事件發揮決定性影響的人,就擁有行為控制,并且是實行人。在這種說明中存在的不是實行人的定義,而是如前所述,僅僅是一個指導性標準,這個標準必須借助各種事實形態加以具體化。對此,立法者已經通過區分實行人的三種形式走出了第一步。這三種形式是:直接實行人(《德國刑法典》舊版本,第25條第1款第1句:“自己實施犯罪行為的”)、間接實行人(《德國刑法典》舊版本,第25條第1款第2句:“通過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與共同實行人(第25條第2款:“多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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