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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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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開發核心標準和流程》介紹了清潔發展機制,(CDM)執行理事會通過了CDM審定與核查標準(VVS)、CDM 項目標準(PS)和CDM項目週期程序(PCP)三個文件(2011年11月底),這三個文 件規範了項目參與方、諮詢方以及指定經營實體進行CDM項目的開發、審定 和核查工作,是CDM項目開發的核心標準與流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開發核心標準和流程》對這三個新文件的內容進行 了詳細解讀.可以幫助我國CDM項目業主、開發機構和第三方認證機構等更 清楚地理解文件的要求,增進各方對文件應用的共識,從而有效推動我國的 CDM項目開發。同時,對中國碳市場相關標準體系的建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 借鑒意義。
名人/編輯推薦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開發核心標準和流程》是碳減排系列叢書之一。《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開發核心標準和流程》給供相關學者參考閱讀。
目次
第l章 概述
第2章 VVS內容介紹及解讀
2.1 緒論
2.1.1 背景
2.1.2 目標
2.2 範圍和適用性
2.2.1 概述
2.2.2 適用性
2.3 參考標準
2.4 術語和定義
2.5 審定和核查的原則
2.5.1 獨立性
2.5.2 道德操守
2.5.3 報告公正
2.5.4.應有的職業審慎
2.6 審定和核查總體要求
2.6.1 抽樣
2.7 一般審定要求
2.7.1 CDM審定目的
2.7.2 審定要求
2.7.3 審定方法
2.7.4 報告的一般要求
2.7.5 全球利益相關方意見徵詢
2.7.6 夯b准
2.7.7 授權
2.7.8 對可持續發展的貢獻
2.7.9 MOC
2.7.10 項目設計文件
2.7.11 項目描述
2.7.12 選用基準線和監測方法學
2.7.13 環境影響
2.7.14 當地利益相關方調查
2.7.15 審定狀態和結果,意見和報告
2.8 特定審定的需求
2.8.1 小規模項目活動
2.8.2 造林和再造林項目活動
2.8.3 小規模造林和再造林項目活動
2.8.4 規劃類項目活動
2.9 核查要求
2.9.1 核查目標
2.9.2 一般核查方法
2.9.3 核查方式
2.9.4 一致性的核查
2.9.5 註冊後的變更
2.9.6 核查報告和核證報告
2.10 特殊要求的核查
2.10.1 造林與再造林項目
2.10.2 規劃類項目
2.11 計入期的更新
2.11.1 一般要求
2.11.2 已註冊POA下PoA/CPA計入期的更新
附件2.1 校準
第3章 PS內容介紹及解讀
3.1 介紹
3.1.1 背景
3.1.2 目標
3.2 範圍和適用性
3.2.1 總則
3.2.2 應用
3.3 規範性引用文件
3.4 術語和定義
3.5 原則
3.5.1 總則
3.5.2 相關性
3.5.3 完整性
3.5.4 一致性
3.5.5 準確性和保守性
3.5.6 透明性
3.6 一般要求
3.6.1 適用標準的使用和遵守
3.6.2 識別項目類型和選擇方法學
3.6.3 事先考慮CDM的證明
3.7 所有類型項目的設計要求
3.7.1 CDM項目活動或PoA的描述
3.7.2 選用的經批准的基準線和監測方法學的應用
3.7.3 期限和計入期
3.7.4 環境影響
3.7.5 諮詢本地利益相關方
3.7.6 批准與授權
3.7.7 聯繫方式
3.7.8 審定
3.8 針對小規模項目活動的特定設計要求
3.8.1 一般要求
3.8.2 項目活動合格性
3.8.3 項目活動的打捆
3.8.4 項目活動的拆分
3.8.5 項目活動的描述
3.8.6 所選基準線和監測方法學的應用
3.8.7 環境影響
3.8.8 審定
3.9 造林與再造林項目活動設計的特別要求
3.9.1 項目活動描述
3.9.2 項目邊界
3.9.3 土地合格性
3.9.4 呈現非持久性
3.9.5 所選的基準線與監測方法學的應用
3.9.6 持續時間和計入期
3.9.7 環境影響
3.9.8 社會經濟影響
3.10 針對小規模造林與再造林項目活動的具體設計要求
3.11 對PoA設計的特殊要求
3.11.1 對POA的描述
3.11.2 對CPA的描述
3.11.3 (CPA納入的)資格標準
3.11.4 基準線和監測方法學的應用
3.11.5 規劃下小規模CPA的拆分
3.11.6 期限和計入期
3.11.7 環境影響
3.11.8 當地利益相關方調查
3.11.9 批准函和授權書
3.11.10 聯繫方式(MoC)
3.11.11 審定
3.11.12 CPA的納入
3。12所有項目類型的實施與監測
3.12.1 通用要求
3.12.2 一般性描述
3.12.3 實施註冊項目活動的描述
3.12.4 監測系統的描述
3.12.5 數據和參數
3.12.6 減排量或淨消除量的計算
3.12.7 對註冊項目活動的實施和減排量或淨消除量監測的核查
3.12.8 註冊後的變更
3.12.9 計入期的更新
3.12.10 POA項目的具體要求
附件3.1 無須事先徵求EB批准的項目變更
第4章 PCP內容介紹及解讀
4.1 介紹
4.1.1 背景
4.1.2 目的
4.2 範圍和應用
4.3 術語和定義
4.4 註冊前活動
4.4.1 事前考慮清潔發展機制
4.4.2 項目設計文件的公示
4.4.3 審定狀態的報告
4.4.4 MOC
4.4.5 批准方法學偏移要求
4.4.6 規劃類項目中多個方法學的應用
4.5 項目活動或規劃類項目註冊
4.5.1 要求註冊
4.5.2 註冊申請的複審
4.5.3 註冊申請的撤回
4.6 註冊後活動
4.6.1 規劃類項目中子項目((2PA)的加入
4.6.2 已註冊CDM項目或PoA項目的變更
4.6.3 聯繫方式的變更
4.6.4 PP變更的特定要求
4.7 簽發前活動
4.7.1 監測報告的公示
4.7.2 已註冊的項目活動或規劃方案的狀態報告
4.8 經核證的減排量的簽發
4.8.l 簽發申請
4.8.2 簽發申請的檢查
4.8.3 簽發申請的撤回
4.9 計入期的更新
4.9.1 項目活動或規劃設計文件修訂前的準備
4.9.2 更新計入期的申請
4.9.3 更新計入期申請的檢查
附件4.l:註冊費用細則
附件4.2:申請檢查,作出決定及檢查評估的反對意見
第5章 VVS-PS-PCP實施計劃內容及解讀
5.1 背景
5.2 執行計劃
5.2.1 文件審查和管理行動
5.2.2 工作流程審查和信息系統更新
5.2.3 新舊規則體系過渡期安排
附件5.1:修改更新的文件清單
附件5.2:需要新編寫的文件清單
附件5.3:撤銷文件清單
第6章 CDM核心標準與流程新舊區別及其對項目開發產生的影響
6.1 VVS與vVM區別及其對項目開發產生的影響
6.1.1 關於MoC的審定
6.1.2 關於事先考慮CDM的評估
6.1.3 對PoA項目的審定及核查要求
6.1.4 vVS的特點
6.1.5 對CDM開發的影響
6.2 PS、PCP與以往相關文件的區別及其項目開發產生的影響
6.2.1 關於註冊後變更
6.2.2 關於完整性檢查
6.2.3 關於聯繫方式的變更
6.2.4 關於已註冊的項目活動或規劃方案的狀態報告
6.2.5 關於註冊申請提交與方法學版本過期
6.3 新舊規則共存過渡期安排與注意事項
第7章 CDM核心標準與流程對國內碳市場建設的啟示
7.1 中國碳市場現狀和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
7.2 CDM核心標準與流程對國內碳市場建設的啟示
7.2.1 VVS-PS-PCP標準體系結構對國內碳市場建設的啟示
7.2.2 VVS-PS-PCP的原則和內容對國內碳市場建設的啟示
7.2.3 VVS-PS-PCP標準體系的發展歷程對國內碳市場建設的啟示
第2章 VVS內容介紹及解讀
2.1 緒論
2.1.1 背景
2.1.2 目標
2.2 範圍和適用性
2.2.1 概述
2.2.2 適用性
2.3 參考標準
2.4 術語和定義
2.5 審定和核查的原則
2.5.1 獨立性
2.5.2 道德操守
2.5.3 報告公正
2.5.4.應有的職業審慎
2.6 審定和核查總體要求
2.6.1 抽樣
2.7 一般審定要求
2.7.1 CDM審定目的
2.7.2 審定要求
2.7.3 審定方法
2.7.4 報告的一般要求
2.7.5 全球利益相關方意見徵詢
2.7.6 夯b准
2.7.7 授權
2.7.8 對可持續發展的貢獻
2.7.9 MOC
2.7.10 項目設計文件
2.7.11 項目描述
2.7.12 選用基準線和監測方法學
2.7.13 環境影響
2.7.14 當地利益相關方調查
2.7.15 審定狀態和結果,意見和報告
2.8 特定審定的需求
2.8.1 小規模項目活動
2.8.2 造林和再造林項目活動
2.8.3 小規模造林和再造林項目活動
2.8.4 規劃類項目活動
2.9 核查要求
2.9.1 核查目標
2.9.2 一般核查方法
2.9.3 核查方式
2.9.4 一致性的核查
2.9.5 註冊後的變更
2.9.6 核查報告和核證報告
2.10 特殊要求的核查
2.10.1 造林與再造林項目
2.10.2 規劃類項目
2.11 計入期的更新
2.11.1 一般要求
2.11.2 已註冊POA下PoA/CPA計入期的更新
附件2.1 校準
第3章 PS內容介紹及解讀
3.1 介紹
3.1.1 背景
3.1.2 目標
3.2 範圍和適用性
3.2.1 總則
3.2.2 應用
3.3 規範性引用文件
3.4 術語和定義
3.5 原則
3.5.1 總則
3.5.2 相關性
3.5.3 完整性
3.5.4 一致性
3.5.5 準確性和保守性
3.5.6 透明性
3.6 一般要求
3.6.1 適用標準的使用和遵守
3.6.2 識別項目類型和選擇方法學
3.6.3 事先考慮CDM的證明
3.7 所有類型項目的設計要求
3.7.1 CDM項目活動或PoA的描述
3.7.2 選用的經批准的基準線和監測方法學的應用
3.7.3 期限和計入期
3.7.4 環境影響
3.7.5 諮詢本地利益相關方
3.7.6 批准與授權
3.7.7 聯繫方式
3.7.8 審定
3.8 針對小規模項目活動的特定設計要求
3.8.1 一般要求
3.8.2 項目活動合格性
3.8.3 項目活動的打捆
3.8.4 項目活動的拆分
3.8.5 項目活動的描述
3.8.6 所選基準線和監測方法學的應用
3.8.7 環境影響
3.8.8 審定
3.9 造林與再造林項目活動設計的特別要求
3.9.1 項目活動描述
3.9.2 項目邊界
3.9.3 土地合格性
3.9.4 呈現非持久性
3.9.5 所選的基準線與監測方法學的應用
3.9.6 持續時間和計入期
3.9.7 環境影響
3.9.8 社會經濟影響
3.10 針對小規模造林與再造林項目活動的具體設計要求
3.11 對PoA設計的特殊要求
3.11.1 對POA的描述
3.11.2 對CPA的描述
3.11.3 (CPA納入的)資格標準
3.11.4 基準線和監測方法學的應用
3.11.5 規劃下小規模CPA的拆分
3.11.6 期限和計入期
3.11.7 環境影響
3.11.8 當地利益相關方調查
3.11.9 批准函和授權書
3.11.10 聯繫方式(MoC)
3.11.11 審定
3.11.12 CPA的納入
3。12所有項目類型的實施與監測
3.12.1 通用要求
3.12.2 一般性描述
3.12.3 實施註冊項目活動的描述
3.12.4 監測系統的描述
3.12.5 數據和參數
3.12.6 減排量或淨消除量的計算
3.12.7 對註冊項目活動的實施和減排量或淨消除量監測的核查
3.12.8 註冊後的變更
3.12.9 計入期的更新
3.12.10 POA項目的具體要求
附件3.1 無須事先徵求EB批准的項目變更
第4章 PCP內容介紹及解讀
4.1 介紹
4.1.1 背景
4.1.2 目的
4.2 範圍和應用
4.3 術語和定義
4.4 註冊前活動
4.4.1 事前考慮清潔發展機制
4.4.2 項目設計文件的公示
4.4.3 審定狀態的報告
4.4.4 MOC
4.4.5 批准方法學偏移要求
4.4.6 規劃類項目中多個方法學的應用
4.5 項目活動或規劃類項目註冊
4.5.1 要求註冊
4.5.2 註冊申請的複審
4.5.3 註冊申請的撤回
4.6 註冊後活動
4.6.1 規劃類項目中子項目((2PA)的加入
4.6.2 已註冊CDM項目或PoA項目的變更
4.6.3 聯繫方式的變更
4.6.4 PP變更的特定要求
4.7 簽發前活動
4.7.1 監測報告的公示
4.7.2 已註冊的項目活動或規劃方案的狀態報告
4.8 經核證的減排量的簽發
4.8.l 簽發申請
4.8.2 簽發申請的檢查
4.8.3 簽發申請的撤回
4.9 計入期的更新
4.9.1 項目活動或規劃設計文件修訂前的準備
4.9.2 更新計入期的申請
4.9.3 更新計入期申請的檢查
附件4.l:註冊費用細則
附件4.2:申請檢查,作出決定及檢查評估的反對意見
第5章 VVS-PS-PCP實施計劃內容及解讀
5.1 背景
5.2 執行計劃
5.2.1 文件審查和管理行動
5.2.2 工作流程審查和信息系統更新
5.2.3 新舊規則體系過渡期安排
附件5.1:修改更新的文件清單
附件5.2:需要新編寫的文件清單
附件5.3:撤銷文件清單
第6章 CDM核心標準與流程新舊區別及其對項目開發產生的影響
6.1 VVS與vVM區別及其對項目開發產生的影響
6.1.1 關於MoC的審定
6.1.2 關於事先考慮CDM的評估
6.1.3 對PoA項目的審定及核查要求
6.1.4 vVS的特點
6.1.5 對CDM開發的影響
6.2 PS、PCP與以往相關文件的區別及其項目開發產生的影響
6.2.1 關於註冊後變更
6.2.2 關於完整性檢查
6.2.3 關於聯繫方式的變更
6.2.4 關於已註冊的項目活動或規劃方案的狀態報告
6.2.5 關於註冊申請提交與方法學版本過期
6.3 新舊規則共存過渡期安排與注意事項
第7章 CDM核心標準與流程對國內碳市場建設的啟示
7.1 中國碳市場現狀和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
7.2 CDM核心標準與流程對國內碳市場建設的啟示
7.2.1 VVS-PS-PCP標準體系結構對國內碳市場建設的啟示
7.2.2 VVS-PS-PCP的原則和內容對國內碳市場建設的啟示
7.2.3 VVS-PS-PCP標準體系的發展歷程對國內碳市場建設的啟示
書摘/試閱
(2)審定方法
164.DOEs必須通過文件評審和(或)采訪確定擬議造林和再造林CDM項目活動所有計劃的地塊的參與方是否滿足以下條件:
(a)已經對A/R活動建立了控制權;或者
(b)已經對A/R活動具備了控制權
解讀:這里所說的控制權是指PP有權利在擬議的CDM項目活動邊界內的所有地塊上開展A/R項目活動。例如,PP擁有相應的土地所有權,或者PP與農村集體組織簽訂了用地合同,在合同中規定了項目實施目的,土地使用期限,投入和利益分配方式等,這樣PP就擁有了土地使用權。DOEs必須通過審查相關的合同協議和(或)采訪涉及的農戶來確認PP獲得的控制權的屬性。
165.DOEs必須確定這樣的控制權至少必須包括在東道國的法律體系下以可以接受的方式定義的排他權,以進行A/R活動,從而獲得碳匯的凈人為溫室氣體清除量。如果需要評審的文件數量或采訪的人/實體數量不少于10,DOEs可以申請采用抽樣的方法。
解讀:一般情況下,A/R CDM項目涉及面很廣,DOEs不可能對每戶進行訪談,也不可能對所有的文件進行審查,在這種情況下,DOEs可以根據抽樣的指南,對相關的合同或者協議,以及對涉及的農戶進行抽樣審查,或者抽樣的方式選取部分農戶進行訪談。
166.DOEs必須描述所評審的文件和(或)被采訪人的陳述(如果有的話),并確定其在東道國的法律體系下能否被接受。如果DOEs通過采樣進行調查,則還必須描述被評審地塊的數量及地塊選擇的方法。
解讀:DOEs必須在審定報告中對相關文件或者陳述的合格性給出結論。如果DOEs應用了抽樣的方法,必須要在審定報告中明確評估了多少個項目點以及如何選擇這些項目點的。
2.8.2.2碳庫的選擇
(1)審定要求
167.DOEs必須判定擬議的A/R CDM項目中碳庫的選擇是否符合所選擇的方法學的要求一
解讀:所謂碳庫,也就是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涉及的碳庫,分為:地上生物量、地下生物量、枯落物、死木和土壤有機碳。PP應根據所選用的方法學的要求從這些碳庫中選擇項目活動所涉及的碳庫。DOEs必須要對PP的選擇給出明確的判斷。
(2)審定方法
168.如果方法學允許排除某些碳匯選項,DOEs必須確認提供了可核實的信息來證實此項選擇。對此,DOEs必須確認PDD中所提及的文件被正確引用和解釋。如果相關,DOEs必須復核PDD中提供的信息與從公共資源或者當地專家獲得的其他信息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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