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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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不僅對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企業或單位進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具有很強的實踐指導作用,還可以成為社會各界認識瞭解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工具書及相關人員培訓。
目次
第一部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二部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修訂說明
一、歷次修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危規》”)的背景及依據
二、此次修訂《危規》(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的必要性及其過程
三、《危規》修訂、調整的主要內容
第三部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本規定的依據和目的)
第二條 (本規定的適用範圍)
第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概念)
第四條 (危險貨物概念的細化)
第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國家鼓勵的產業政策)
第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部門職責的規定)
第二章 運輸許可
第八條 (經營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許可條件)
第九條 (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單位資質條件)
第十條 (針對第九條 的許可條件,申請從事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的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針對第十條 的許可條件,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的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 (許可程序)
第十三條 (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規定)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履行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後,配發《道路運輸證》的規定)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履行聘用從業人員承諾的規定)
第十六條 (禁止一次性、臨時性運輸)
第十七條 (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在“執照”上增項)
第十八條 (關於外資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特殊規定)
第十九條 (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許可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條 (關於變更許可事項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關於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規定)
第三章 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用車輛的維護、檢測、使用、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專用車輛定期審驗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的禁止性規定)
第二十五條 (關於專用車輛維修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裝卸危險貨物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要求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要求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重複使用包裝物和容器的檢查、維修等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 是關於罐體清洗(置換)的規定)
第四章 危險貨物運輸
第三十條 (依許可事項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履行的責任義務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履行的責任義務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專用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懸掛危險貨物車輛標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關於停放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運輸車輛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六條 (關於專用車輛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備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關於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於保證危險貨物安全和保護環境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關於攜帶《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規定)
第四十條 (關於必須配備押運人員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關於駕駛人員停車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關於裝卸管理人員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關於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嚴禁超載、超限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有特殊運輸要求危險貨物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關於安裝衛星定位監控系統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要求從業人員熟悉和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等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 是關於企業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關於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
第五十條 (關於企業安全評估管理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關於危險貨物在運輸事故應採取的措施和報告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關於危險貨物裝卸過程的要求)
第五十三條 (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關於企業異地經營備案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關於銜接性條 款)
第五十六條 (關於從業資格核實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關於扣押專用車輛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關於舉報、移送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關於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關於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關於不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關於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關於不按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關於從業人員、承運人以及托運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關於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關於托運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關於擅自改裝專用車輛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銜接性條 款)
第六十九條 (關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工本費的規定)
第七十條 (關於危險貨物運輸豁免條 款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 (關於施行日期的規定)
第四部分 有關問題說明
一、關於危險貨物與危險化學品的關係
二、關於“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道路運輸管理
三、關於“小車大罐”本質超載問題
第五部分 附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 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二部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修訂說明
一、歷次修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危規》”)的背景及依據
二、此次修訂《危規》(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的必要性及其過程
三、《危規》修訂、調整的主要內容
第三部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本規定的依據和目的)
第二條 (本規定的適用範圍)
第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概念)
第四條 (危險貨物概念的細化)
第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國家鼓勵的產業政策)
第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部門職責的規定)
第二章 運輸許可
第八條 (經營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許可條件)
第九條 (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單位資質條件)
第十條 (針對第九條 的許可條件,申請從事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的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針對第十條 的許可條件,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的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 (許可程序)
第十三條 (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規定)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履行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後,配發《道路運輸證》的規定)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履行聘用從業人員承諾的規定)
第十六條 (禁止一次性、臨時性運輸)
第十七條 (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在“執照”上增項)
第十八條 (關於外資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特殊規定)
第十九條 (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許可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條 (關於變更許可事項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關於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規定)
第三章 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用車輛的維護、檢測、使用、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專用車輛定期審驗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的禁止性規定)
第二十五條 (關於專用車輛維修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裝卸危險貨物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要求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要求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重複使用包裝物和容器的檢查、維修等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 是關於罐體清洗(置換)的規定)
第四章 危險貨物運輸
第三十條 (依許可事項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履行的責任義務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履行的責任義務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專用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懸掛危險貨物車輛標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關於停放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運輸車輛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六條 (關於專用車輛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備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關於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於保證危險貨物安全和保護環境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關於攜帶《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規定)
第四十條 (關於必須配備押運人員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關於駕駛人員停車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關於裝卸管理人員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關於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嚴禁超載、超限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有特殊運輸要求危險貨物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關於安裝衛星定位監控系統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要求從業人員熟悉和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等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 是關於企業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關於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
第五十條 (關於企業安全評估管理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關於危險貨物在運輸事故應採取的措施和報告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關於危險貨物裝卸過程的要求)
第五十三條 (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關於企業異地經營備案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關於銜接性條 款)
第五十六條 (關於從業資格核實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關於扣押專用車輛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關於舉報、移送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關於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關於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關於不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關於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關於不按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關於從業人員、承運人以及托運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關於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關於托運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關於擅自改裝專用車輛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銜接性條 款)
第六十九條 (關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工本費的規定)
第七十條 (關於危險貨物運輸豁免條 款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 (關於施行日期的規定)
第四部分 有關問題說明
一、關於危險貨物與危險化學品的關係
二、關於“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道路運輸管理
三、關於“小車大罐”本質超載問題
第五部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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