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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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韓學平,男,1962年8月生,教授,博士,博士研究生導師。現任東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院長,東北農業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主任、兼任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副理事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學會理事、黑龍江省法學會農業法研究會會長、哈爾濱市法學會副會長、黑龍江省及哈爾濱市法治理念教育專家、人大立法咨詢專家,校重點專業“法學”學科帶頭人,研究方向為民商法、農村法制建設。韓學平教授主講土地法學省級精品課程,民法學、合同法學、農業政策與法規等校級精品課程4門,編寫面向21世紀教材《土地法學》、高等農林院校“十五”規劃教材《法律基礎》、《民法學》、《合同法》等重點教材15部。在國家級核心期刊發表了30余篇學術論文;先后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司法部國家法治理論研究項目、黑龍江省博士后基金、黑龍江省新世紀教改工程、哈爾濱市法學會重點課題、校博士基金等各級課題16項,獲得黑龍江省優秀社會科學一等獎等各級獎勵15項。
劉兆軍,男 ,1979年6月生,副教授,博士,碩士研究生導師, 東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社會工作系主任,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出站),發表論文20余篇,主持國家級、省部級和地校級課題9項,出版著作2部,獲得省科技進步三等獎1項,省、市社科和法學會優秀成果獎7項。研究方向:農地制度。
劉兆軍,男 ,1979年6月生,副教授,博士,碩士研究生導師, 東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社會工作系主任,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出站),發表論文20余篇,主持國家級、省部級和地校級課題9項,出版著作2部,獲得省科技進步三等獎1項,省、市社科和法學會優秀成果獎7項。研究方向:農地制度。
名人/編輯推薦
《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法制保障問題研究》在適度規模經營實踐的基礎上,把握流轉主體的規模經營主體的現實需求,進而探討如何規模經營法制體系的形成,突破已有研究未能從法學視角下進行分析的局限,并力圖為黑龍江省有關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地方立法規范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
序
前言
自黨的十七大報告特別強調了“不斷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以來,我國各地的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實踐越發展開,不僅成為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產品產量、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途徑,并得到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近年來的中央1號文件、十八大報告等諸多重要文件的充分肯定,更是我國農地承包經營制度創新的積極體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更多地由群眾自發組織形成,其實際運作并沒有相關規范作依據,當各方經營主體權益難以均衡協調時,較易引發糾紛甚至影響規模經營的效益。為貫徹落實國家對于適度規模經營的相關政策和導向,依法保護經營主體及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制度建設,保證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這一有益形式不斷完善,就必須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規制。因此,需要對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法制保障進行深入研究。本書的研究內容由8個部分組成:
第一,引言。在國家高層政策性文件不斷對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予以肯定、適度規模經營實踐越發展開的背景下,論述本研究在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落實國家政策主旨要義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的積極意義,明確研究的內容與創新性等基礎性問題。
第二,研究的理論基礎。從權利內容上來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核心,其作為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基本類型之一,是農民財產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私法制度的核心體現。因此,物權理論便成為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制度研究的首要基礎。同時,適度規模經營是對土地資源和資產的重新整合利用,這就與土地市場理論、地租地價理論、農地集約經濟和規模經濟理論緊密相連。本書以上述理論為基礎展開研究。
第三,我國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變遷。在從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最初發源—試點探索—正式規范—立法保護—新政支持的過程中,總結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政策變遷的特征及發展趨勢。
第四,我國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實踐的總體述評。早期的適度規模經營實踐以南海、閩東南、順義、蘇南等地為代表,各自形成了不同類型的適度規模經營運作方式。新時期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以其必要性和重要功能,再次得到實踐的自發嘗試,本書對這些實踐進行概括,總結出家庭農場、專業合作、股份合作、園區經營的模式,并系統總結典型模式的特點,力圖對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現狀有較系統的把握。
…………
目次
摘要
1引言
1.1問題的提出
1.2研究意義
1.2.1 為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制度保障
1.2.2 為加快轉變傳統農業經營方式提供制度保障
1.2.3 為城鎮化戰略的順利實施提供制度保障
1.2.4 為落實國家政策的主旨要義提供制度保障
1.3主要研究內容
2理論基礎
2.1土地物權理論
2.1.1物權制度簡析
2.1.2用益物權制度評述
2.2土地市場理論
2.2.1土地市場的基本內容
2.2.2我國的農地市場
2.3地租地價理論
2.3.1地租地價的基本內容
2.3.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
地租地價理論
2.4農地集約經濟和規模經濟理論
2.4.1農地集約經濟
2.4.2農地規模經濟
3我國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變遷
3.1適度規模經營的最初發源(1978—1984年)
3.2適度規模經營的試點探索(1985—1992年)
3.3適度規模經營的正式規范(1993—2001年)
3.4適度規模經營的立法保護(2002—2007年)
3.5適度規模經營的新政支持(2008年至今)
4我國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實踐的總體述評
4.1早期的適度規模經營典型實踐
4.1.1南海適度規模經營
4.1.2 閩東南適度規模經營
4.1.3順義適度規模經營
4.1.4蘇南適度規模經營
4.2新時期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必要性
4.3適度規模經營在新時期的重要功能
4.3.1 適度規模經營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延伸和發展
4.3.2適度規模經營能增強和擴大家庭經營的成效
4.3.3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現實基礎
4.4當前的適度規模經營典型模式
4.4.1 家庭農場
4.4.2專業合作
4.4.3股份合作
4.4.4 園區經營
5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的制約因素分析
5.1土地流轉方面的制約
5.2農村勞動力素質方面的制約
5.3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方面的制約
5.4配套政策方面的制約
5.5片面追求規模
5.6缺乏規范保障
6國外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經驗及啟示
6.1國外土地規模經營的經驗
6.1.1 美國的規模經營
6.1.2法國的規模經營
6.1.3 日本的規模經營
6.2國外土地規模經營的啟示
6.2.1 因地制宜發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
6.2.2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和調控作用
6.2.3適時調整和完善土地流轉政策
6.2.4扶持和發展農業專業合作組織
6.2.5推動農業勞動力轉移
7黑龍江省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實證分析
7.1黑龍江省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現實意義
7.1.1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有利于消除農地 分散經營的弊端
7.1.2 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生產力發展的內在要求
7.1.3農地規模化經營有利于加快農業機械化發展
7.1.4農地規模化經營有利于穩糧增收
7.1.5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有利于農村城鎮化發展
7.1.6農地規模化經營有利于提升農業市場競爭力
……
8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法制保障完善的構想
8.1構建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單獨立法
8.2完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相關法律制度
8.3完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配套保障
參考文獻
1引言
1.1問題的提出
1.2研究意義
1.2.1 為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制度保障
1.2.2 為加快轉變傳統農業經營方式提供制度保障
1.2.3 為城鎮化戰略的順利實施提供制度保障
1.2.4 為落實國家政策的主旨要義提供制度保障
1.3主要研究內容
2理論基礎
2.1土地物權理論
2.1.1物權制度簡析
2.1.2用益物權制度評述
2.2土地市場理論
2.2.1土地市場的基本內容
2.2.2我國的農地市場
2.3地租地價理論
2.3.1地租地價的基本內容
2.3.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
地租地價理論
2.4農地集約經濟和規模經濟理論
2.4.1農地集約經濟
2.4.2農地規模經濟
3我國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變遷
3.1適度規模經營的最初發源(1978—1984年)
3.2適度規模經營的試點探索(1985—1992年)
3.3適度規模經營的正式規范(1993—2001年)
3.4適度規模經營的立法保護(2002—2007年)
3.5適度規模經營的新政支持(2008年至今)
4我國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實踐的總體述評
4.1早期的適度規模經營典型實踐
4.1.1南海適度規模經營
4.1.2 閩東南適度規模經營
4.1.3順義適度規模經營
4.1.4蘇南適度規模經營
4.2新時期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必要性
4.3適度規模經營在新時期的重要功能
4.3.1 適度規模經營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延伸和發展
4.3.2適度規模經營能增強和擴大家庭經營的成效
4.3.3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現實基礎
4.4當前的適度規模經營典型模式
4.4.1 家庭農場
4.4.2專業合作
4.4.3股份合作
4.4.4 園區經營
5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的制約因素分析
5.1土地流轉方面的制約
5.2農村勞動力素質方面的制約
5.3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方面的制約
5.4配套政策方面的制約
5.5片面追求規模
5.6缺乏規范保障
6國外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經驗及啟示
6.1國外土地規模經營的經驗
6.1.1 美國的規模經營
6.1.2法國的規模經營
6.1.3 日本的規模經營
6.2國外土地規模經營的啟示
6.2.1 因地制宜發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
6.2.2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和調控作用
6.2.3適時調整和完善土地流轉政策
6.2.4扶持和發展農業專業合作組織
6.2.5推動農業勞動力轉移
7黑龍江省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實證分析
7.1黑龍江省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現實意義
7.1.1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有利于消除農地 分散經營的弊端
7.1.2 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生產力發展的內在要求
7.1.3農地規模化經營有利于加快農業機械化發展
7.1.4農地規模化經營有利于穩糧增收
7.1.5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有利于農村城鎮化發展
7.1.6農地規模化經營有利于提升農業市場競爭力
……
8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法制保障完善的構想
8.1構建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單獨立法
8.2完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相關法律制度
8.3完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配套保障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其中:I——土地經營集約度,A——工資,K——資本,Z——經營資本利息,F——土地面積。這一公式雖然是針對農用土地的集約經營而設計的,但是對于非農地的集約經營也完全適用的——無論農地或非農地的集約度都是通過單位面積上的工資、資本、利息的耗費量來表達的。I的數值越高,表明土地經營的集約度越高,這是符合集約經營這一概念本質的。
與土地經營集約度密切相聯系的是土地經濟容力(Eco—nomic Capacity of Land),它反映的是土地對于其他生產要素的容納能力。具體是指在一定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下,土地與其他生產要素配合達到最佳狀態時,所能容納的其他要素的數量(可用實物或貨幣量表示)。它與土地經營集約度的不同之處在于,后者并不考慮土地與其他生產要素配合的狀態,而前者則反之。
土地經營集約度所涉及的最根本的理論問題是生產經濟學或技術經濟學中的土地收益變動規律問題,即在單位面積土地上不斷地追加投資,會引起土地收益如何變動的問題。18世紀法國重農學派后期代表人物杜爾閣(A.R.J.Turgot),對于這一變化首次進行了系統的描述,到1815年英國學者E.威斯特(E.West)則在總結前人描述的基礎上首次正式提出“土地收益遞減律”,20世紀初開始被人概括為“收益遞減律”,認為它適用于一切生產領域。現代西方經濟學將“收益遞減律”(Law of Diminishing Re—turns)概括為:這項經濟規律表明,將可變生產要素的追加量相繼投入到其他不變的生產要素中,將引起遞減的邊際生產率,至少在一段時間之后是這樣。因此,連續地把追加資本投入到固定的勞動量中,將引起產量的增加,但邊際產量隨即下降,然后是按可變要素計算的平均產量將開始下降。不變要素相對于可變要素是減少了。但不要忽略的是它假定了“一些要素是不變的”,因此它不是一個普遍規律,假設各種因素均相應改變(這是常見的),則其報酬就未必是遞減的。對此,列寧曾做過認真分析,這里不再詳述。
由于對于土地集約經營問題的研究起源于農地,然后逐步擴展到市地,所以至今農地集約經營問題仍然為人們所密切關注。通常,對于實行農地粗放經營者往往稱之為粗放農業,而對于實行農地集約經營者則稱之為集約農業。農地集約經營可區分為勞力集約與資本集約,即主要通過增加勞動力的投入量而提高農地經營的集約度和主要通過增加資本的投入量而提高其經營的集約度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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