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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節 貿易術語與國際貿易慣例
第二節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
第三節 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
第四節 使用貿易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第二章 交易磋商與合同簽訂
第一節 交易磋商的內容和方式
第二節 交易磋商的環節
第三節 書面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條款(一)
第一節 品名、品質、數量及包裝條款
第二節 裝運條款
第三節 保險條款
第一章 國際貿易術語
第一節 貿易術語與國際貿易慣例
第二節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
第三節 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
第四節 使用貿易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第二章 交易磋商與合同簽訂
第一節 交易磋商的內容和方式
第二節 交易磋商的環節
第三節 書面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條款(一)
第一節 品名、品質、數量及包裝條款
第二節 裝運條款
第三節 保險條款
第四節 檢驗條款
第五節 索賠條款
第四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條款(二)
第一節 商品的價格
第二節 支付工具
第三節 支付方式
第五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條款(三)
第一節 單據條款
第二節 不可抗力條款
第三節 仲裁條款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與違約救濟
第一節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二節 進口合同的履行
第三節 違約及其救濟方法
第七章 國際貿易方式
第一節 包銷與銷售代理
第二節 寄售與展賣
第三節 招標投標與拍賣
第四節 商品期貨交易
第五節 對銷貿易與加工貿易
第八章 電子商務
第一節 電子商務概述
第二節 電子商務的優勢
第三節 電子商務的基本框架與交易模式
第四節 電子商務涉及的問題
第五節 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按照《公約》第19條第(1)款的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時又對其內容作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就是對該項發盤的拒絕并構成還盤。但也并不是說,受盤人在表示接受時,不能對發盤的內容作絲毫的變更。按照《公約》第19條第(2)款的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果這項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在實質上并未更改發盤的條件,則仍構成接受,除非發盤人及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反對。如發盤人不及時提出反對,則合同成立,且合同條件是以該發盤的條件及接受通知中所作的更改為準。
至于如何判斷這項添加或變更的條件是屬于實質上改變了發盤的條件,還是非實質性改變發盤的條件,公約第19條第(3)款對此作了規定。按照該項規定,對下列條件的添加或變更,都應當作實質上變更了發盤的條件:貨物的價格;付款;貨物的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爭端的解決。凡載有對上述條件更改的接受,不能構成有效的接受,而只是一項還盤。
在實際業務中,有時還需要判定一項接受是“有條件的接受”(ConditionalAcceptance),還是在接受的前提下的某種希望或建議。有條件的接受屬于還盤,但如果受盤人在表示接受的同時提出某種希望,而這種希望不構成實質性修改發盤條件,應看成是一項有效接受,而不是還盤。例如,進口商甲收到出口商乙就某商品的發盤,其中寫明:“PACKINGINSOUND—BAGS。”在發盤有效期內,甲復電稱:“REFERTOYOURTELEXFIRSTACCEPTEDPACKINGINNEWBAGS”。乙收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數日后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猛跌。甲又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并未成立。”而乙堅持認為合同已經成立。按照《公約》的規定,合同已經成立,甲所稱對包裝條件作了變更,并不屬于實質性變更,而是因為價格猛跌會給其造成損失,才以此為由堅持合同并未成立。
有時候存在重新接受的問題。重新接受是指受盤人對一項發盤首先做出了拒絕或還盤,然后又表示接受。如果受盤人采取更加快速的傳遞方式,使接受通知先于拒絕或還盤送達發盤人,則該接受有效;如果接受通知與拒絕或還盤同時到達發盤人,或者遲于拒絕或還盤送達發盤人,則此接受無效。因為拒絕或還盤一旦送達發盤人,發盤即告失效,發盤人不再受該發盤的約束。
(3)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時限內
發盤一般都規定有效期。規定有效期的意義在于:它既約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銷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逾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同時也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具有法律效力。發盤中如未規定有效期,則應在合理時間內接受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