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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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國外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概論》以法理分析為視角對WTO/TBT協定、ISO/IEC指南2及主要國家關于強制性標準和技術法規的內涵和外延展開研究,系統梳理了強制性標準和技術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對比和分析了國外強制性標準體系與技術法規體系的共同點及不同特征,闡述了國外技術法規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技術法規體系的構成要素及相關理論,并通過對美國、歐盟和日本技術法規體系的實證研究對此做出論證。
《國外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概論》可作為我國從事標準化工作人員的重要參考用書,尤其對從事國外標準化理論研究人員來說,更是一本必讀的書籍。
《國外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概論》可作為我國從事標準化工作人員的重要參考用書,尤其對從事國外標準化理論研究人員來說,更是一本必讀的書籍。
序
關于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長期以來倍受我國政府關注,這不僅關系到我國法律制度的建設,也關系到我國標準體制的發展,既涉及我國參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也事關我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建設。
關于強制性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通過共同發布ISO/IEC指南2《標準化和相關活動——一般詞匯》給出了明確的定義,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WTO/TBT協定)第2.4條通過兩個要求支持了ISO/IEC關于強制性標準的定義。對于技術法規,WTO/TBT協定和ISO/IEC指南2也都給出了不同的定義。作為WTO/ISO和IEC的成員,許多國家都對強制性標準和技術法規給出了與ISO/IEC指南2和WTO/TBT協定定義基本一致的概念或規定。
就我國而言,強制性標準作為技術法規的主要表現形式,不但發揮著技術法規的作用,并且得到了WTO及其成員的承認。但是我國的強制性標準和技術法規與國外存在不同,我們認為有必要對國外的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進行系統研究,充分認識國外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的共同點及不同點,為完善中國技術法規體系提供借鑒和參考。
本書系統地分析了WTO/TBT協定,IS0/IEC指南2及主要國家關于強制性標準和技術法規存在的法理、內涵、作用、定位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并分別對強制性標準、技術法規、技術法規體系等方面進行了比較研究,從法理的視角闡述了技術法規的地位和作用,首次提出了完整的技術法規體系理論,并通過對美國、歐盟和日本的技術法規體系系統研究,論證了這一理論。
本書是在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承擔的國家質檢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體系比較研究”的基礎上寫成的。
在本書的撰寫過程中,得到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原法規司司長李春田、原國際司司長金光,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張國華研究員、王平研究員,國家質檢總局標準法規中心沙林處長等的支持,中國政法大學的于婷婷、李莉莎、袁勤、景璐、王莘、許楠等在本書的撰寫過程中承擔了大量的資料收集和整理等工作,在此向他們表示衷心的感謝!由于時間和資料有限,以及作者學術水平所限,書中難免存在遺漏與謬誤之處,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關于強制性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通過共同發布ISO/IEC指南2《標準化和相關活動——一般詞匯》給出了明確的定義,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WTO/TBT協定)第2.4條通過兩個要求支持了ISO/IEC關于強制性標準的定義。對于技術法規,WTO/TBT協定和ISO/IEC指南2也都給出了不同的定義。作為WTO/ISO和IEC的成員,許多國家都對強制性標準和技術法規給出了與ISO/IEC指南2和WTO/TBT協定定義基本一致的概念或規定。
就我國而言,強制性標準作為技術法規的主要表現形式,不但發揮著技術法規的作用,并且得到了WTO及其成員的承認。但是我國的強制性標準和技術法規與國外存在不同,我們認為有必要對國外的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進行系統研究,充分認識國外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的共同點及不同點,為完善中國技術法規體系提供借鑒和參考。
本書系統地分析了WTO/TBT協定,IS0/IEC指南2及主要國家關于強制性標準和技術法規存在的法理、內涵、作用、定位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并分別對強制性標準、技術法規、技術法規體系等方面進行了比較研究,從法理的視角闡述了技術法規的地位和作用,首次提出了完整的技術法規體系理論,并通過對美國、歐盟和日本的技術法規體系系統研究,論證了這一理論。
本書是在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承擔的國家質檢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體系比較研究”的基礎上寫成的。
在本書的撰寫過程中,得到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原法規司司長李春田、原國際司司長金光,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張國華研究員、王平研究員,國家質檢總局標準法規中心沙林處長等的支持,中國政法大學的于婷婷、李莉莎、袁勤、景璐、王莘、許楠等在本書的撰寫過程中承擔了大量的資料收集和整理等工作,在此向他們表示衷心的感謝!由于時間和資料有限,以及作者學術水平所限,書中難免存在遺漏與謬誤之處,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目次
第一章 國外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概述
第一節 國外強制性標準概述
一、強制性標準的產生及定義
二、強制性標準的發展
三、強制性標準的實施與應用
四、強制性標準的發展態勢
第二節 國外技術法規概述
一、技術法規的產生與發展
二、技術法規的定義及分析
三、技術法規的制定原則
第二章 國外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分析
第一節 國外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的基本關系
一、自愿性標準與強制性標準的關系
一、自愿性標準與技術法規的關系
三、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的關系
四、基于風險評估的方法解析標準與法規
第二節 國外強制性標準的地位與作用
一、強制性標準的地位
二、強制性標準的作用
第三節 國外技術法規的地位與作用
一、技術法規的地位
二、技術法規的作用
三、技術法規的特點
第三章 國外技術法規體系理論研究
第一節 國外技術法規體系理論分析
一、技術法規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
二、技術法規具有自身的構成要素
三、技術法規具有自身的特有目的
四、技術法規體系具有內部有機聯系的特點
第二節 國外技術法規體系的構成
一、技術法規體系的構成要素
二、技術法規體系的特征
第四章 美國技術法規體系研究
第一節 美國技術法規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技術法規的性質和意義
二、技術法規在美國聯邦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節 美國技術法規的制定機構及制定程序
一、技術法規的制定機構
二、技術法規的制定程序
第三節 美國技術法規得到自愿性標準的支持
一、技術法規與標準的不同性質及特點
二、法律推動技術法規中采用自愿性標準
三、政府采用自愿性標準的基本原則及方法
第四節 美國政府采用自愿性標準的效益分析
一、政府制定的法規類別分析
二、政府采用自愿性標準的效益分析
第五節 美國技術法規體系的構成及其特點
一、技術法規體系的構成
二、技術法規體系運行模式
第五章 歐盟技術法規體系研究
第六章 日本技術法規體系研究
第七章 美國、歐盟和日本技術法規體系的共性及不同特征分析
第八章 國外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發展中值得關注的方面
第一節 國外強制性標準概述
一、強制性標準的產生及定義
二、強制性標準的發展
三、強制性標準的實施與應用
四、強制性標準的發展態勢
第二節 國外技術法規概述
一、技術法規的產生與發展
二、技術法規的定義及分析
三、技術法規的制定原則
第二章 國外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分析
第一節 國外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的基本關系
一、自愿性標準與強制性標準的關系
一、自愿性標準與技術法規的關系
三、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的關系
四、基于風險評估的方法解析標準與法規
第二節 國外強制性標準的地位與作用
一、強制性標準的地位
二、強制性標準的作用
第三節 國外技術法規的地位與作用
一、技術法規的地位
二、技術法規的作用
三、技術法規的特點
第三章 國外技術法規體系理論研究
第一節 國外技術法規體系理論分析
一、技術法規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
二、技術法規具有自身的構成要素
三、技術法規具有自身的特有目的
四、技術法規體系具有內部有機聯系的特點
第二節 國外技術法規體系的構成
一、技術法規體系的構成要素
二、技術法規體系的特征
第四章 美國技術法規體系研究
第一節 美國技術法規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技術法規的性質和意義
二、技術法規在美國聯邦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節 美國技術法規的制定機構及制定程序
一、技術法規的制定機構
二、技術法規的制定程序
第三節 美國技術法規得到自愿性標準的支持
一、技術法規與標準的不同性質及特點
二、法律推動技術法規中采用自愿性標準
三、政府采用自愿性標準的基本原則及方法
第四節 美國政府采用自愿性標準的效益分析
一、政府制定的法規類別分析
二、政府采用自愿性標準的效益分析
第五節 美國技術法規體系的構成及其特點
一、技術法規體系的構成
二、技術法規體系運行模式
第五章 歐盟技術法規體系研究
第六章 日本技術法規體系研究
第七章 美國、歐盟和日本技術法規體系的共性及不同特征分析
第八章 國外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發展中值得關注的方面
書摘/試閱
自此之后,1991年、1996年和2004年,ISO和IEC又共同發布了ISO/IEC指南2的三個版本。這三個版本對“強制性標準”的定義與1986年版對“強制性標準”的定義一致,保持了定義的穩定性。但1996年版的ISO/IEC指南2對標題做了較大的修改,修改后的名稱為《標準化和相關活動——一般詞匯》,標題更簡潔,表達更清晰。
還需要指出的是,與1983年版的定義相比,1986年版對強制性標準的定義強調了兩點,一是強調強制性標準是根據一般法規定強制實施的標準;二是強調了強制性標準是“被法規排他性引用強制實施的標準”。對比1983年版,1986年版增加了第二點,即“強制性標準”的形成過程和形成方式。同時,“強制性標準”這個定義也由原來出自于“標準與法規”類別中變成出自于“法規對標準的各種引用”類別中,僅從字面理解,前者的“標準”與“法規”是并列的兩個概念,而后者,兩者的關系是引用與被引用的關系。
2.強制性標準定義的內涵
通過對1983年版ISO/IEC指南2有關“強制性標準”的定義和1986年版ISO/IEC指南2及之后關于“強制性標準”定義的分析可以發現,兩個定義本質上沒有變化,都強調了。強制性標準通過法規將遵守某項標準的要求規定為法定義務“,但修改后的定義增加了”被法規排他性引用“,增加了”強制性標準“的產生方式,內容更加具體,更易于實施。通過對修訂后”強制性標準“定義的分析,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強制性標準的內涵:
第一,就性質而言,強制性標準包括被一般性法律強制實施的標準和被法規排他性引用的標準。根據ISO/IEC指南2對強制性標準的定義,不難看出,強制性標準是由于一般性法律的效力或法規的排他性引用,從而使該項標準具有了強制執行的特性,說明滿足該項標準的有關要求是滿足該項技術法規有關要求的唯一方法。換句話講,強制性標準的強制性是由法律或技術法規賦予的。
第二,就效力而言,標準的強制執行效力不是本身所固有的,其效力來源具有間接性。從法律角度分析,根據ISO/IEC指南2的規定,標準的強制性效力來源有兩種形式:一是一般法律將遵守標準的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定義務。標準本身是由標準制定主體協商制定,并由標準使用者自愿實施,但通過法規將遵守某項標準的要求規定為法定義務,從而使自愿性標準具備了強制執行力;二是某項法規對標準進行了排他性引用,即除此標準外,其他任何標準都不適合滿足此法規規范的目標及目的。標準只有經過一般法的規定或法規的排他性引用后,才具備了強制執行力。
第三,就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的關系而言,根據強制性標準的定義可知,符合經一般法的規定或排他性引用的標準是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方式和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有產品特征、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以及產品生產經營過程符合法規所引用的標準,才是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唯一方式。這是由于標準是以堅實可靠的科學技術和經驗成果為基礎,旨在促進達到最優社會效益,并且標準的內容具有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將引用標準作為符合技術法規相關法定要求的方式和途徑,不僅契合技術法規所要實現的”正當目標“的內在要求,更能確保技術法規的可操作性和有效執行。
(三)強制性標準的國際法依據
國外一些國家對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都以1SO/IEC指南2中的定義為基本依據。ISO/IEC指南2是ISO和IEC共同制定的,因此在國際標準化界具有權威性與廣泛適應性。強制性標準應用于實踐的國際法依據是WTO/TBT協定。
WTO/TBT協定第2.4條規定,”如需制定技術法規,而有關國際標準已經存在或即將擬就,則各成員應使用國際標準或其中的相關部分作為其技術法規的基礎。除非國際標準或其中相關部分對達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標無效或不適當……“。為促進世界各國技術法規的協調和標準的國際化,WTO/TI3T協定將”協調一致原則“確定為一項核心原則.主要通過兩個要求確保標準與技術法規的銜接:第一個要求,即”鼓勵各成員依據現行的國際標準制定其國家的技術法規或法規中的有關部分“;第二個要求,即”鼓勵各成員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充分參與國際標準化機構制定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和建議的工作。“根據此規定,國際標準應當作為制定技術法規的基礎,而制定技術法規包括不引用標準和引用標準兩種方式,按照ISO/IFC指南2對強制性標準的定義當技術法規引用標準時,被引用的標準也就具備了強制性。
……
還需要指出的是,與1983年版的定義相比,1986年版對強制性標準的定義強調了兩點,一是強調強制性標準是根據一般法規定強制實施的標準;二是強調了強制性標準是“被法規排他性引用強制實施的標準”。對比1983年版,1986年版增加了第二點,即“強制性標準”的形成過程和形成方式。同時,“強制性標準”這個定義也由原來出自于“標準與法規”類別中變成出自于“法規對標準的各種引用”類別中,僅從字面理解,前者的“標準”與“法規”是并列的兩個概念,而后者,兩者的關系是引用與被引用的關系。
2.強制性標準定義的內涵
通過對1983年版ISO/IEC指南2有關“強制性標準”的定義和1986年版ISO/IEC指南2及之后關于“強制性標準”定義的分析可以發現,兩個定義本質上沒有變化,都強調了。強制性標準通過法規將遵守某項標準的要求規定為法定義務“,但修改后的定義增加了”被法規排他性引用“,增加了”強制性標準“的產生方式,內容更加具體,更易于實施。通過對修訂后”強制性標準“定義的分析,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強制性標準的內涵:
第一,就性質而言,強制性標準包括被一般性法律強制實施的標準和被法規排他性引用的標準。根據ISO/IEC指南2對強制性標準的定義,不難看出,強制性標準是由于一般性法律的效力或法規的排他性引用,從而使該項標準具有了強制執行的特性,說明滿足該項標準的有關要求是滿足該項技術法規有關要求的唯一方法。換句話講,強制性標準的強制性是由法律或技術法規賦予的。
第二,就效力而言,標準的強制執行效力不是本身所固有的,其效力來源具有間接性。從法律角度分析,根據ISO/IEC指南2的規定,標準的強制性效力來源有兩種形式:一是一般法律將遵守標準的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定義務。標準本身是由標準制定主體協商制定,并由標準使用者自愿實施,但通過法規將遵守某項標準的要求規定為法定義務,從而使自愿性標準具備了強制執行力;二是某項法規對標準進行了排他性引用,即除此標準外,其他任何標準都不適合滿足此法規規范的目標及目的。標準只有經過一般法的規定或法規的排他性引用后,才具備了強制執行力。
第三,就強制性標準與技術法規的關系而言,根據強制性標準的定義可知,符合經一般法的規定或排他性引用的標準是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方式和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有產品特征、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以及產品生產經營過程符合法規所引用的標準,才是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唯一方式。這是由于標準是以堅實可靠的科學技術和經驗成果為基礎,旨在促進達到最優社會效益,并且標準的內容具有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將引用標準作為符合技術法規相關法定要求的方式和途徑,不僅契合技術法規所要實現的”正當目標“的內在要求,更能確保技術法規的可操作性和有效執行。
(三)強制性標準的國際法依據
國外一些國家對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都以1SO/IEC指南2中的定義為基本依據。ISO/IEC指南2是ISO和IEC共同制定的,因此在國際標準化界具有權威性與廣泛適應性。強制性標準應用于實踐的國際法依據是WTO/TBT協定。
WTO/TBT協定第2.4條規定,”如需制定技術法規,而有關國際標準已經存在或即將擬就,則各成員應使用國際標準或其中的相關部分作為其技術法規的基礎。除非國際標準或其中相關部分對達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標無效或不適當……“。為促進世界各國技術法規的協調和標準的國際化,WTO/TI3T協定將”協調一致原則“確定為一項核心原則.主要通過兩個要求確保標準與技術法規的銜接:第一個要求,即”鼓勵各成員依據現行的國際標準制定其國家的技術法規或法規中的有關部分“;第二個要求,即”鼓勵各成員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充分參與國際標準化機構制定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和建議的工作。“根據此規定,國際標準應當作為制定技術法規的基礎,而制定技術法規包括不引用標準和引用標準兩種方式,按照ISO/IFC指南2對強制性標準的定義當技術法規引用標準時,被引用的標準也就具備了強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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