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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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傅崐成,滿族,1951年出生于臺灣,美國弗吉尼亞大學(U.Va.)法學院法學博士(SJD),國家“干人計劃”專家,廈門大學南海研究院院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志遠講席教授,極地與深海發展戰略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海洋法學評論》主編。致力于國際海洋法律與政策研究多年,著有中英文專書34冊、論文60余篇。
名人/編輯推薦
《海洋執法系列叢書:美國海岸警衛隊海上執法的技術規范》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章 美國海岸警衛隊執法的法源
第二章 登臨權行使的規范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登臨前的行動
第三節 登臨程序
第四節 執行
第三章 關于武力使用的規范
第一節 相關概念的定義
第二節 海岸警衛隊武力使用規范
第三節 武力的連續統一使用
第四節 對不服從船舶使用武力
第五節 長效交戰規則
第四章 關于禁毒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毒品犯罪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第五章 關于非法移民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違法行為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附錄 美國海岸警衛隊與古巴邊境警衛隊之間就古巴籍移民遣返達成的操作程序規則
第六章 關于漁業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定義
第二節 引言
第三節 法律框架
第四節 違法行為
第五節 政策及程序
第七章 關于被保護物種及保護區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違法行為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第八章 關于環境保護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違法行為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第九章 關于海洋國土安全的執法
第一節 定義
第二節 引言
第三節 政策及程序
第十章 關于船舶安全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違法行為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第十一章 關于一般刑事犯罪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犯罪行為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附錄一 公海流刺網作業威脅海域圖
附錄二 美國海岸警衛隊涉及海上走私毒品的刑事案例
第二章 登臨權行使的規范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登臨前的行動
第三節 登臨程序
第四節 執行
第三章 關于武力使用的規范
第一節 相關概念的定義
第二節 海岸警衛隊武力使用規范
第三節 武力的連續統一使用
第四節 對不服從船舶使用武力
第五節 長效交戰規則
第四章 關于禁毒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毒品犯罪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第五章 關于非法移民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違法行為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附錄 美國海岸警衛隊與古巴邊境警衛隊之間就古巴籍移民遣返達成的操作程序規則
第六章 關于漁業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定義
第二節 引言
第三節 法律框架
第四節 違法行為
第五節 政策及程序
第七章 關于被保護物種及保護區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違法行為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第八章 關于環境保護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違法行為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第九章 關于海洋國土安全的執法
第一節 定義
第二節 引言
第三節 政策及程序
第十章 關于船舶安全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違法行為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第十一章 關于一般刑事犯罪的海上執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框架
第三節 犯罪行為
第四節 政策及程序
附錄一 公海流刺網作業威脅海域圖
附錄二 美國海岸警衛隊涉及海上走私毒品的刑事案例
書摘/試閱
第三節登臨程序
本節規定了涉及登臨執法的程序性要求。詳細的指南和明確的登臨程序及策略載于《海上,打擊販毒及攔截外國非法移民活動操作規則》第10章、COMDTINST M16247.4(series)/NWP 3—07.4。
一、登臨小組的組成
應確保執法成員是經過適當的培訓、擁有合適的裝備以及自覺履行海上執法義務的人員。只有擁有必要的判斷力、經驗、態度以及能力的人員,才能執行海上執法的任務。除第10章的規定外,指揮官或負責人應本著謹慎原則,可允許尚無執法資格的警衛隊成員(如處于磨合期的成員、學員及工程技術人員)為協助或培訓的目的伴隨登臨小組行動,但不應實施執法活動。
(一)登臨小組團體
處于指揮官或負責人監督之下的登臨官員指揮登臨小組,并負責實施適當的登臨活動。在登臨活動中,登臨小組成員協助登臨官員工作。
1.來自其他政府機構的非警衛隊成員
來自聯邦、州或當地政府機構的非警衛隊人員,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參與警衛隊的登臨行動。當警衛隊被指定為登臨領導機構時,警衛隊登臨官員應繼續指揮登臨小組,并且所有的非警衛隊成員必須提前同意服從其指揮。如果其他機構被指定為登臨領導機構,或領導機構已經從警衛隊轉變為其他機構,那么警衛隊登臨小組可以協助或繼續登臨,但仍必須服從警衛隊武力使用的政策。如果來自聯邦、州或當地政府機構的非警衛隊成員是被授權參與登臨,則應依據他們上級機構的規定進行武裝或裝備。
2.非警衛隊文職人員
非警衛隊文職人員不得參加警衛隊登臨行動,除非他們被要求協助登l臨小組(如進行語言翻譯)。
在任何情況下,警衛隊登臨官員應持續指揮登臨小組并且所有非警衛隊成員必須事先同意服從其指揮。非警衛隊成員在此情況下不應攜帶武器,但應著防彈衣、個人救生設備(Personal Flotation Device,PFD)和/或其他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
3.媒體人員和觀察員
媒體人員和其他觀察員可以在遵守下述條件情況下伴隨警衛隊人員登臨:
(1)地區指揮官已經批準了伴隨警衛隊人員登臨的請求。
(2)在登臨船舶之前,媒體或其他觀察員已經得到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準許。
(3)在登臨小組完成基本初步安全檢查并且登臨官員已經授權上船之前,任何媒體或其他觀察員都不應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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