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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 法律全書:審批、補償、安置、裁決(實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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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 法律全書:審批、補償、安置、裁決(實用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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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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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在我國加快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已經有越來越多的領域被法律所規范,越來越多的糾紛需要通過法律來解決。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構建,法律已經全面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每個人都自覺不自覺地生活在法律的規范范圍內。為滿足社會各界人士對各類專題法規學習、了解、查詢的需求,我們精心編輯出版了這套“熱點領域法律全書(實用版)”。本書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各類法律文件為主線,突出“實用”的特色,穿插重點法律導讀、重點條文解讀、重要文件解讀、實用文書、實用圖表、地方政策文件等內容,以期為各領域相關讀者提供最為全面、實用的法律信息。
(一)全面收錄各類法律文件,涵蓋征地領域的各個方面。
本書全面收錄了征地相關的核心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等各層級法律文件,內容細分為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征收審批、征地費用管理、征地補償安置與監管、爭議解決、相關規定等五個部分,內容翔實豐富。
(二)全面覆蓋31省市的地方政策文件,為各地讀者查詢本地文件提供便利。
本書特別收錄了全國31省市中絕大部分在征地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對當地的實際情況更具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其中的先進經驗,也可以供其他地方政府、立法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文件規范時參考。
(三)突出“實用”特色,附加更多配套內容。
為幫助讀者全面、深入理解征地相關重點法條、重點文件,本書附加以下實用內容:(1)對重點法律法規附加導讀,介紹該法律文件的大致內容;(2)對核心法律文件逐條解讀,詳細介紹法律適用的要點、法律規定的原由、重點詞句的理解等;(3)對重點文件附加官方解讀,選取重點政策發布時的領導講話、答記者問等內容并加以編輯,向讀者詳細介紹重點文件的內涵;(4)根據實際需要穿插“實用文書”或“實用圖表”,幫助讀者解決實際問題。

名人/編輯推薦

★ 最為全面、實用的法律信息
本書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各類法律文件為主線,突出“實用”的特色,穿插重點法律導讀、重點條文解讀、重要文件解讀、實用圖標、地方政策文件等內容,以期為本領域相關讀者提供最為全面、實用的法律信息。

目次

一、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征收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錄)(1986.6.25)(2004.8.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節錄)(1998.12.27)(2011.1.8修訂)“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事項督察辦法(2008.10.8)
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1998.9.29)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1.7.25)(2008.11.29修正)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3.2)(2010.11.30修正)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8.1)(2010.12.3修正)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2005.3.4)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9.4)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1999.10.28)5(2010.12.3修正)
國土資源部關于農業開發項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收土地的批復(2000.4.7)(2010.12.3修正)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2004.11.2)
國土資源部有關起草人士解讀《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對國有劃撥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復函(2007.3.30)
國土資源部關于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7.17)(2010.12.3修正)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簡化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5.30)(2010.12.3修正)
國土資源部關于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2005.9.12)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報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工作的通知(2006.9.18)
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12.31)
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2009.1.24)
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2010.1.14)
【地方法規、政策】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2008.12.24修訂)
河北省土地轉用征收報批辦法(2010.12.15修正)
湖南省征地程序暫行規定(2005.11.17)
【實用圖表】
辦理征收集體土地手續流程圖
二、征地費用管理
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1992.11.2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2.17)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征地補償安置費性質的批復(2004.3.21)
財政部關于征地補償安置費性質的批復(2005.4.4)
【地方法規、政策】
北京市征地補償費征繳監督管理暫行規定(2008.1.7)
上海市國家建設征收土地費包干使用辦法(1987.9.1)(2010.12.20修正)
安徽省征地補償準備金管理辦法(2010.5.4)
三、征地補償安置與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錄)(1986.6.25)(2004.8.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節錄)(1998.12.27)(2011.1.8修訂)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7.7)
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解讀《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2001.10.22)(2010.11.30修正)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11.3)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12.24)(2010.12.3修正)
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2001.11.16)(2010.12.3修正)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解讀《關于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2002.7.12)(2010.12.3修正)
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2005.7.23)(2010.12.3修正)
附件l: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測算指導性意見(暫行)
附件2: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測算指導性意見(暫行)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解讀《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4.2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審計署關于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錄)(2007.8.17)
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工作的通知(2008.6.22)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6.26)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解讀《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一)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解讀《關于趲一步做好征地管Ns—作的通知》(二)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2013.5.13)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2011.3.1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1995.1.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節錄)(2005.7.2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
(2005.10.12)
【地方法規、政策】
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2004.5.21)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關于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理工作若干問題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2012.11.18)
遼寧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2005.10.28)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意見(2006.6.22)
山西省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2005.10.18)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2013.5.31)
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2010.8.17)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2012.9.21)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2005.7.31)
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2009.8.17)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1997.12.27)(2010.11.26修正)
海南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2007.8.10)
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辦法(2012.6.28)
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2013.4.3)
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2008.3.14)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2011.7.31)
云南省國家建設征收集體耕地辦理“農轉非”的規定(1991.6.22)(2010.11.29修正)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1999.4.13)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應用中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12.21)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2008.4.13)
陜西省建設項目統一征地辦法(2002.1.8)(2011.2.25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統一征地管理辦法(1997.12.3)(2010.11.4修正)
青海省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2012.12.28)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土地征收時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通知(2013.1.3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2008.7.31)
【實用圖表】
土地補償費計算公式
安置補助費計算公式
平均年產值主要測算依據額計算公式
訴訟費計算公式
四、爭議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導讀
……
五、征地相關規定

書摘/試閱



(三)在綜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國土資源部采用部會審會議集體會審的辦法,依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建設用地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意見。對建議批準的,形成審查報告,呈報國務院審批;對不予批準的,由國土資源部行文將建設用地請示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并報國務院備案。
(四)建設用地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建設用地批復文件,批復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批復文件中注明“經國務院批準”字樣。其中,按有關規定應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在繳納后,方可辦理建設用地批復文件。
六、其他事項
(一)國土資源部對省級人民政府上報的建設用地請示和報批資料、圖件進行初審,認為資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其限期補報,逾期并不能說明原因的,可以將建設用地請示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
(二)凡存在未批先用等違法用地行為的建設用地,必須依法查處,在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或法律責任后,方可依法補辦建設用地手續。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凡不違反保密規定的,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報刊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國土資源部需在每季度末將本季度建設用地審查情況綜合匯總報告國務院。
國土資源部關于農業開發項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收土地的批復
1.2000年4月7日發布
2.國土資函[2000]249等
3.根據2010年12月3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江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農業開發項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先由政府征收土地再提供給企業的請示》(贛土局字[2000]2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關于“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果園’、‘莊園’等農林開發”的有關規定,農業開發項目,不允許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再以出讓、劃撥方式提供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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