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福利 法律全書:五險、一金、工資、勞保(實用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51840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出版日:2013/09/01
裝訂/頁數:平裝/591頁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版次:1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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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在我國加快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已經有越來越多的領域被法律所規范,越來越多的糾紛需要通過法律來解決。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構建,法律已經全面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每個人都自覺不自覺地生活在法律的規范范圍內。為滿足社會各界人士對各類專題法規學習、了解、查詢的需求,我們精心編輯出版了這套“熱點領域法律全書(實用版)”。本書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各類法律文件為主線,突出“實用”的特色,穿插重點法律導讀、重點條文解讀、重要文件解讀、地方法規政策等內容,以期為各領域相關讀者提供最為全面、實用的法律信息。
(一)全面收錄各類法律文件,涵蓋社會保險、工資福利的各個方面。
本書全面收錄了社會保險、工資福利的核心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等各層級法律文件,內容細分為綜合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公積金、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等九個部分,各部分下又根據業務性質劃分諸多小類,內容翔實豐富。
(二)特別收錄地方法規、政策,為各地讀者查詢本地文件提供便利。
本書特別收錄了部分省市社會保險、工資福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對當地的實際情況更具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三)突出“實用”特色,附加更多配套內容。
為幫助讀者全面、深入理解社會保險、工資福利相關重點法條、重點文件,本書附加以下實用內容:(1)對重點法律法規附加導讀,介紹該法律文件的大致內容;(2)對核心法律文件逐條解讀,詳細介紹法律適用的要點、法律規定的原由、重點詞句的理解等;(3)對重點文件附加官方解讀,選取重點政策發布時的領導講話、答記者問等內容并加以編輯,向讀者詳細介紹重點文件的內涵。
(一)全面收錄各類法律文件,涵蓋社會保險、工資福利的各個方面。
本書全面收錄了社會保險、工資福利的核心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等各層級法律文件,內容細分為綜合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公積金、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等九個部分,各部分下又根據業務性質劃分諸多小類,內容翔實豐富。
(二)特別收錄地方法規、政策,為各地讀者查詢本地文件提供便利。
本書特別收錄了部分省市社會保險、工資福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對當地的實際情況更具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三)突出“實用”特色,附加更多配套內容。
為幫助讀者全面、深入理解社會保險、工資福利相關重點法條、重點文件,本書附加以下實用內容:(1)對重點法律法規附加導讀,介紹該法律文件的大致內容;(2)對核心法律文件逐條解讀,詳細介紹法律適用的要點、法律規定的原由、重點詞句的理解等;(3)對重點文件附加官方解讀,選取重點政策發布時的領導講話、答記者問等內容并加以編輯,向讀者詳細介紹重點文件的內涵。
名人/編輯推薦
★ 最為全面、實用的法律信息
本書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各類法律文件為主線,突出“實用”的特色,穿插重點法律導讀、重點條文解讀、重要文件解讀、實用圖標、地方政策文件等內容,以期為本領域相關讀者提供最為全面、實用的法律信息。
本書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各類法律文件為主線,突出“實用”的特色,穿插重點法律導讀、重點條文解讀、重要文件解讀、實用圖標、地方政策文件等內容,以期為本領域相關讀者提供最為全面、實用的法律信息。
目次
一、社會保險綜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10.28)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6.29)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1.22)
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2010.1.2)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9.3.19)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1999.3.19)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2001.5.27)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003.2.27)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2009.7.2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2010.3.16)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2011.6.29)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2011.6.29)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11.9.6)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12.2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2001.9.2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2006.6.27)
入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在國內就業的華僑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2009.9.25)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2011.10.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單位外派職工在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當地居民身份證后社會保險關系處理問題的復函(2001.4.2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國工作人員在國內工作期間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復函(2001.9.1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破產企業生產自救期間應否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的復函(2001.12.3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如何執行和解釋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規定的復函(2002.7.3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2000.2.18)
【地方法規、政策】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2003.12.19)(2012.1.12修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工程社會保險費統籌管理暫行辦法(2012.12.19)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妥善處理欠費改制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13.5.6)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操作辦法(2011.1.11)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落實社會保險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7.7)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郊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2011.6.15)
……
二、基本養老保險
三、基本醫療保險
四、工傷保險
五、失業保險
六、生育保險
七、公積金
八、工資福利
九、勞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10.28)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6.29)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1.22)
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2010.1.2)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9.3.19)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1999.3.19)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2001.5.27)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003.2.27)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2009.7.2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2010.3.16)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2011.6.29)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2011.6.29)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11.9.6)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12.2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2001.9.2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2006.6.27)
入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在國內就業的華僑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2009.9.25)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2011.10.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單位外派職工在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當地居民身份證后社會保險關系處理問題的復函(2001.4.2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國工作人員在國內工作期間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復函(2001.9.1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破產企業生產自救期間應否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的復函(2001.12.3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如何執行和解釋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規定的復函(2002.7.3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2000.2.18)
【地方法規、政策】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2003.12.19)(2012.1.12修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工程社會保險費統籌管理暫行辦法(2012.12.19)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妥善處理欠費改制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13.5.6)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操作辦法(2011.1.11)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落實社會保險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7.7)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郊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2011.6.15)
……
二、基本養老保險
三、基本醫療保險
四、工傷保險
五、失業保險
六、生育保險
七、公積金
八、工資福利
九、勞動保護
書摘/試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條八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四節 行政復議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一_條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對采取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補充提交證明其身份以及確認申請書真實性的相關書面材料。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包括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日期。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內容,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申請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屬于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情形的,提供發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四)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的期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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